黑警用 #殖民地時期惡法 拘捕民選區議會主席鄭麗琼。自1971年 《刑事及罪行條例》訂立以來,首位被控第九、十條的人。
鄧炳強已經放風和律政司研究以反恐條例打壓勇武手足。自然針對和理非和議員的手段也會變本加厲。啟用此一法例足證:其實廿三條已早在我們身邊。
【殖民地惡法文字獄:煽動意圖 Seditious Intention】
黑警用 #殖民地時期惡法 以「#煽動罪」拘捕民選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將會是罪行自1971年納入《刑事罪行條例》以來,首位被控的人。
我們經常講反對廿三條,惟《刑事及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罪所屬的章節,已經囊括廿三條某些範圍。需留意的是,第九條「煽動意圖」並非犯罪意識 (mens rea),需要依附一種刑事行為 (actus reus) ──「煽動意圖」本身已經是獨立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的確,香港成文法比普通法下的雙胞罪行,定罪範圍更窄。但無論如何,罪行本身十分損害人權 (substantial derogation of human rights)。
觀乎引導案例,殖民時期「煽動意圖」的應用主要是針對左派人士。例如在 The Crown v Fei Yi-ming and Lee Tsung-ying [1952] 36 HKLR 133 一案中,《大公報》的編輯和印刷商被控以「煽動意圖」,理由是其刊物轉載了一篇人民日報攻擊殖民政府為「野蠻奸詐」的文章。其餘的案例則主要用來處理 #六七暴動 時期的案件。
殖民政府在其後1970的修訂,加入了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g) 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然而,今時今日這條例在世界各國已漸著重人權的情況下明顯不合時宜。這些煽動罪行定義範圍太闊,明顯構成以言入罪的危機。同時亦和某些現行較輕罪行重疊,變相提高最高定罪。
其實我們也不應感到意外:鄧炳強已經放風和律政司研究以反恐條例打壓勇武手足。自然針對和理非和議員的手段也會變本加厲。啟用此一法例足證:其實廿三條已早在我們身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萬的網紅Marry Phan Canad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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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伯講法律】男子藍店外拍照攝到便衣被拘捕,離晒大譜!人權律師話涉非法禁錮,可以索償,岸伯教你揾泛民議員幫手用 Small Claim 告警察,介紹成功先例,警賠十萬,成本只係 120$。
{On8channel 终於在 Youtube 弱勢 登場,請即定閱及share。
夠人定閱後會天天開咪。}
https://youtu.be/2-Teolg2OXE
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禁錮
在違反某人的意願的情況下,非法及蓄意地限制及拘禁該人。而當中可具有為釋放該人而取得贖金或利益的意圖: R v Chan Yau Hang & Anor [1983] 1 HKC 107 (上訴法庭)。未必需要使用暴力作出限制: R v Linsberg andLeies (1905) 68 JP 107。禁錮須有若干形式的禁閉,但如
該人須走向其原本不打算走的方向,則不屬禁錮: Bird vJones (1845) 7 QB 742, 115 ER 668。非法禁錮在侵權法亦屬訴訟因由。被非法禁錮的人可針對引致禁錮的另一人提出訴訟: R v Governor of Brockhill Prison, ex p Evans(No 2)[2000] 4 All ER 1, 3 WLR 843。提出非法禁錮訴訟的原告人不但有權追索一般損害賠償及專項損害賠償,法庭亦可就感覺的傷害、名譽損失判給損害賠償,而在適當的 案 件 中 , 可 判 給 加 重 的 損 害 賠 償 : William AlanTerrance Crawley v A-G [1987] HKLR 379(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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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須走向其原本不打算走的方向,則不屬禁錮: Bird vJones (1845) 7 QB 742, 115 ER 668。非法禁錮在侵權法亦屬訴訟因由。被非法禁錮的人可針對引致禁錮的另一人提出訴訟: R v Governor of Brockhill Prison, ex p Evans(No 2)[2000] 4 All ER 1, 3 WLR 843。提出非法禁錮訴訟的原告人不但有權追索一般損害賠償及專項損害賠償,法庭亦可就感覺的傷害、名譽損失判給損害賠償,而在適當的 案 件 中 , 可 判 給 加 重 的 損 害 賠 償 : William AlanTerrance Crawley v A-G [1987] HKLR 379(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