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協助新住民報案~
下班時電話那頭傳來急促的求救,是一個新住民的姊妹, 他很害怕的跑來向我求救, 內容大意是說有一個人要企圖性騷擾他之後又連續去恐嚇他, 因為案情表達不是很清楚,因此請我幫忙協助到派出所說明, 我因此特地陪他到派出所走了一趟,同時聽他說整個故事, 也聽了一下派出所的員警處理的情形和經過
感覺上新住民就算來了台灣一二十年之後 ,對於意思的表達能力還是有欠缺,因此對於案情的重點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因此受理的員警並沒有特別丟注意到這一點!
但因為性騷擾的案件,它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性質,這個我在上司法通譯課的時候有和課程學員說過了,但是實際上遇到自己的案件,我想大家都會慌了手腳不知所措,更何況是新住民
所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就是你有決定要提出告訴了員警才會受理,另外不告也就不會再受理,學理上叫做「不告不理」,另外有一些案子他並不是告訴乃論,經當事人報案之後,執法人員就必須受理,並且移送到地檢署經檢察官進行偵辦!
這現實的情況當中,性騷擾( 就是還沒有達到性侵害程度的案件),車禍的傷害( 就是發生車禍以後兩車的駕駛人或乘客有受傷),還有妨害名譽( 就是吵架之後互控)這種案件,大部分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當事人都會大吵大鬧吵到派出所警員警當公親,之後也百分之八九十後來都不會提告,所以這也不能怪基層員警當和事佬勸說雙方息事寧人,因為經驗使之然!
搞了半天之後才明白,原來派出所他們兩天前就已經受理了但是新住民當時在家人及各方的壓力之下並沒有提出告訴, 然而派出所另外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那一個人移送法辦裁處( 這點有點相刑事案件的「公訴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換句話說派出所 對於這件案件他們是有作為,並不是毫無作為,並且後來我得知他們也有請當事人過來進行約制( 就是警告的意思),到底有沒有用這就不得而知,只是一般的人不是很了解這當中案件的流程, 所以會恐慌 自己會不會再度受害所以才四處求救, 這是可以理解的心態! 案件做了將近做一個多鐘頭,帶班的學長請值班員警先做受理案件的一個證明開立動作,再請當事人的家屬拿相關的證據前來派出所做進一步的案件調查程序。講到這裡可能會被誤會成警方在吃案, 其實事實上不是這樣, 是因為當事人被恐嚇的時候也是傳聞(heasay), 所以還是要請有掌握直接證據的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釐清真相!
關於傳聞證據能不能變成直接證據是有例外的但這個說來話長,恐怕另外 要再開一版向各位看倌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Anyway 今天晚上總算有在製作一份報案紀錄證明,等待明天決定好下一步動作的時候再做打算, 這個案件講到這裡,可能大家會搞不清楚為什麼會繞來繞去, 我相信執法者所說的告訴乃論罪或是公訴,還有傳聞證據等等的法律名詞,一般人恐怕聽不懂,更何況是新住民, 這也就是司法通譯的竅門了,您翻譯的是正確的可是對方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這種情況對一般人來說也是適用的
一般人對於來到派出所這個小衙門來說,心裡還是有一分戒慎恐懼的, 我想有一個懂法律的人在後面告訴他整個情況會讓他安心不少, 也可以適時地給他一些法律建議並且可以協助指法則進行案件的流暢,有益無害,唯一比較不方便的是,我們因為疫情的關係,在門口協調瞭解案情的時候,會被無情的蚊子叮, 白天的話有時候還曬太陽 這對於女士來說恐怕回去要擦不少保養品
比較令人氣結的是警政署這個e化平台真的很爛,剛打好的報案紀錄結果並不出來之後又當機,整個又要重打 一次,真是浪費很多時間! 關於這點真的是可以再好好的改善一下
以上是今天晚上到派出所去為民服務的心得和觀察
#舊地重遊心情複雜不少但是也駕輕就熟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文字和語言正常人不會了解更何況是法律程序複雜難懂
#一般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顯少了解法律程序跟法律語言但這剛好是我的專業
#相對於大部分的民意代表或是政治人物而言我才是最專業的
電話騷擾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屏東縣近日發生一件令人痛心悲劇。受害女子遭嫌犯以製造假車禍方式擄走,被發現時已不幸遇害。
嫌犯自今年2月開始,即已多次跟蹤騷擾被害人,被害人早有警覺也向警方報案,警方雖受理,但卻因「兩人非親故關係」為由,#無法聲請保護令,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輕辦並給予告誡。
跟蹤騷擾案件,近年來層出不窮。依據警政署110受理報案系統統計,每年跟遭騷擾案件高達7,600多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許多案件的被害人,曾經到警察局尋求協助,然而面對這樣惡意的騷擾行為,現行的法律卻無法作出任何有效處置。
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性騷擾防治三法」等因罰責過輕、非親故關係等原因,#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更無法提供受害者即時保護, 儼然成為社會安全網漏洞。
發生在屏東的事件,就僅能遺憾地看著即使跟蹤在前,卻無法有效阻止殺人在後的悲劇。
正視到跟蹤騷擾的嚴重性,時代力量在今年3月8日婦女節,透過提出《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補足其他法規不足之處,希望能夠透過訂定針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專法來保障民眾人身安全。
首先,我們認為應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除了「監視」、「跟追」、「守候」、「電話及訊息騷擾」等 #客觀行為樣態之外,時代力量也參考國外立法例及民團意見,將跟騷要件同步納入 #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只要上述樣態讓「被害人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都算作跟騷行為。
再者,由於跟蹤騷擾行為常對被害人形成即時危害,我們希望公權力能夠介入、提供受害者即時性的保護。因此我們設立了三類 #即時介入機制:
👉🏻「警告命令」:由警察機關在72小時內核發,以禁止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跟騷行為。
👉🏻「通常防制令」:被害人向得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防制令除了可禁止行為人的跟騷行為外,更可限制其接近被害人的活動場所等。
👉🏻「緊急防制令」:在法院認為被害人有急迫為難時,可不經審理程序,於24小時內核發緊急防制令,以提供即時的協助。
最後,由於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樣態僅限「跟追」他人且罰則輕微,我們也同步提出《社維法》第 89 條修正草案,將「騷擾」的行為樣態納入處罰範圍,並將罰鍰提高至12,000元以強化嚇阻效果,來暫時填補目前的保護缺漏。
面對這樣的跟騷悲劇,政府及朝野立委們責無旁貸,唯有透過完整的法律規範才是防制跟騷的根本之道。
時代力量在此沉痛的呼籲行政院與內政部能正視各委員及民間團體的立法倡議,儘速把《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草案送進立法院進行審議,儘速完成立法工作,不要再讓無辜的民眾因為現行法律漏洞遭受傷害!
|延伸閱讀|
王婉諭委員發文
https://npptw.org/FZvuRO
邱顯智委員發文
https://npptw.org/mMWwtL
立法委員 陳椒華發文
https://npptw.org/GjlaAt
電話騷擾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七夕情人節的日子,就來分享個應景的故事,
讓我們來聊聊...「騷擾」吧。
亙古至今男女之情引發不少糾葛,
加上近年法案通過同性婚姻更加普及,
大部分的糾紛往往存在於人與人的愛恨之間。
你情我願男歡女愛天雷勾動地火是件很棒的事,
但求愛不成卻死纏爛打著實造成對方的困擾。
(為求平等故事主角不分性別,以「他」代表)
有位朋友向我分享最近遇到的煩惱,
在不久前一次機緣下認識了對方,
雙方一拍即合且興趣相投的狀況下,
便決定以交往為前提,展開共同生活,
過了短暫的兩個禮拜更深入地了解彼此後,
他單方面的認為透過相處發現雙方並不適合,
毅然決然結束同居關係並拒絕對方繼續交往。
但很顯然對方並不這麼想,
持續以文字簡訊、撥打電話的方式試圖聯繫,
即便將社群軟體封鎖,對方就辦小帳號傳訊息、
甚至還撥打電話給他的家長請家長代為聯繫,
嚴重影響他的生活、使他日漸消瘦逐漸憔悴。
打開對方的訊息,內容大致充滿禮貌與理性,
除了可以感受到不斷傾巢而出的愛意之外,
以條列式的方式列出了所有他們之間的問題,
並很有建設性的提出幾個有效的解決方案,
不停的要求雙方再努力試試看等等的字眼,
而這位朋友則是斬釘截鐵的回答「不可能」。
「你如果再持續騷擾的話我就要採取法律途徑」
好幾個禮拜轟炸下不堪其擾只好祭出最後通牒。
「我知道我現在已經構成騷擾了」
「但我真的希望我們可以再試試看」
「我不信短暫同居的日子你完全沒有感覺」
「如果可以的話我還是會繼續傳訊息給你」
對方這麼回答。
「我能怎麼做、可以遏止他的行為?」
百般無奈且求助無門的他只好私訊我,
除了分享這個故事外也希望藉由各位集思廣益,
一起討論看看有沒有最好的解決辦法。
首先我們要先來了解「騷擾」的定義,
若單就文字訊息騷擾,要先檢視訊息內容,
審酌是否有違反刑法構成要件的疑慮,
例如在內容提到以不法途徑威脅或利誘,
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的狀況。
如果單就本案來說,訊息內容並無以上狀況,
那是不是可以把焦點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中有兩條根本案稍微能扯上一點關係:
社維法第68條第二項「藉端滋擾」、
社維法第83條「以猥褻言行調戲異性」。
可惜前者是保障「多數人聚集」之場所為主、
後者則無「猥褻」言行之適用。
那那那,男女之間的情事,性騷擾總適用了吧?
性騷擾細分為三種,工平法、性平法與性防法,
相關介紹與詳細處理辦法我放在文末的連結中,
經我粗淺的判斷本也打算請他提出性騷擾申訴,
也許藉由申訴的調查能有效遏止對方的行為,
但同時也可能會使對方的行為變本加厲、
對當事人並沒有相對的保障。
後來我在再三審視了本案與相關法條,
眼睛為之一亮、好像發現新大陸的感覺,
文章開頭提到他們曾經短暫的同居了兩個禮拜,
這樣是否符合「曾有同居關係」之身分?
如果符合的話,便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可以對相對人申請「保護令」。
保護令也一樣分成三種,緊急、通常、暫時,
由地方法院審酌案情的急迫性予以核發,
依據當事人需求的不同,做出對相對人的規範,
對於法條內規範的相關身分可以限制相對人: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聽起來完全就是這位朋友所需要的保障,
即便申請過後尚需一定的時間才可核發,
且也需要經過權責機關排程審查,
但至少目前看起來是最符合也最有效的方法。
(相關的處理流程我也一樣放在文末連結。)
當然,我的做法肯定不是最好的做法,
但我已經盡我所能絞盡腦汁地協助他,
若各位讀者或先進有更好的方法,
歡迎在下方留言或者直接私訊我。
在這個特別的節日分享個文縐縐的案件,
希望在七夕情人節這天有伴的朋友終成眷屬,
單身的朋友也不要急,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這是我警察的日常、也是我七夕情人節的日常。
(幹ಥ_ಥ)
這邊應該不會再被拿去做負面教材了吧...?
#七夕 #情人節快樂
#願所有的相遇都是恰逢其時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Photo by https://reurl.cc/0ODZ6Y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延伸閱讀:
被性騷擾怎麼辦?
https://reurl.cc/ld0vmA
遭他人以簡訊、電話騷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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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是什麼?如何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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