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大法官公布了一則釋憲結果,認為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條文違背性別平等與契約自由原則,判定違憲,法規即日失效。。不過針對此項解釋,勞動部發表聲明,認為孕婦與哺乳媽媽應視為例外,後續會再邀請學者釐清。
雖然我不是學者,但看到這個說法,我想以婦產科醫師的身份做一些澄清。
*懷孕上夜班,會影響胎兒?
孕婦之所以被視為例外,主要是大家普遍認定孕婦上夜班會增加早產與流產的風險。基於保護立場,應予以禁止。但仔細回顧外國文獻,雖有部分研究發現孕婦輪夜班的早產風險較高,但這類研究通常是回溯性研究,無法確切排除干擾因子,好比社經定位、工作壓力。再加上也有研究顯示兩者並無因果關聯,基於證據不夠明確,為避免歧視孕婦,美國各州目前並無法規主動限制孕婦不能上夜班。假設有醫療需求,則會另請醫師開立證明調整工作內容。
日夜顛倒也不會影響影響胎兒發育,當然更不會讓新生兒變成夜貓子,因為懷孕時孕婦和胎兒的作息毫不相干。
另外英國婦產科醫學會也提醒,在評估夜班對孕婦影響時,要同時考量習慣上夜班的女性。若為了懷孕而調動工作時段,突然調整作息也可能產生負面壓力。我就曾碰到一些習慣上大夜的護理師,懷孕一開始都不敢說,希望能拖就拖,因為擔心調去白班面對不熟悉的工作內容和模式,壓力反而更大。
至於哺餵母乳和夜班更是無關,因為乳房需要排空並不分晝夜,會影響奶量的也不是工作時段而是工作壓力。就有上白班的哺乳媽媽和我反應,只要遇到老闆一急、口氣差,下一次擠奶的量就瞬間少一半。
有些人會好奇,針對需要安胎、或有子癲前症、高血壓、失眠等特殊狀況的孕婦,無法繼續上夜班或甚至無法上班該如何是好?
美國的做法是針對這需求的孕婦則是全權相信醫師的專業,請醫師開立診斷書調整工作。美國婦產科醫學會建議產科醫師在開立證明時,應該要用更明確的用語,好比「連續站立兩小時需休息十五分鐘」、「每週工時須小於四十小時」、「此孕婦血壓高須避免日夜輪班」而不要使用較空泛說了等於沒說的建議。好比減少活動、避免壓力、降低工作量等,就可能會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各自解讀的後果。甚至還建議產檢醫師陪同孕婦去職場,了解孕婦本人意願和工作狀況後,個案給予建議。
看到這項建議,我還真是汗顏,因為很多媽媽兩胎都是我規則產檢,我至今仍不清楚她的工作內容。
**比起限制,更應該給孕婦的是更多彈性
比起不分差異的限制,孕婦需要的是更多請假、排班的彈性。當然還有更多的同理心和尊重。
尤其是孕婦的個體差異極大,有些人一路順遂無症狀到生,也有媽媽初期孕吐,頭暈,後期腰痛、恥骨痛,各種狀況都來,以至於常常有媽媽臨時想要請假卻被百般刁難,甚至被認定是「毛比較多的孕婦」、「裝的,藉著懷孕想偷懶」
何況有些工作的學習機會常是在夜間時段,好比我的同事以前當住院醫師時懷孕仍堅持值大夜班累積足夠的接生,急診刀數量,因此,如果孕婦在了解風險的狀況下想持續工作,自己跟資方說好,又有何不可。
因此我認為,維持孕婦、哺乳媽媽上夜班的限制固然是出自保護,但同時也可能犧牲孕婦的工作權與身體自主權。因為孕婦能不能上夜班,須根據個案和工作內容來考量,不能一概而論。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麗娜要求勞工局正視中高齡就業的修法問題,以保障他們的就業權益;外送員被勞動部定義為雇傭後,勞工局應依法進行勞檢;臨海工業區老化,工安勞檢要檢到位,才能讓附近居民安心。最後陳麗娜要求環保局貫澈外縣市「底渣不運回、垃圾不代燒」的原則,讓高雄垃圾真正減量。 勞工局長王秋冬答詢表示,中高齡恐怕是未來就業...
部分工時認定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藉由大法官解釋第740號之內容,林佳和老師本文似乎想要重新定義勞工,從比較大法官解釋之內容與德國民法611a之規範,分析德國法制上不同之思考脈絡,並且綜合憲法上基本原則之闡述,提出對於勞動趨勢之見解。通篇文章引經據典,卻不深澀,易讀好懂,值得對於勞動領域有興趣之讀者,仔細咀嚼。
✏關鍵詞:勞工定義、人格從屬性,740號解釋、類型強制、眾包工作
✏摘要:
釋字第740號統一解釋,試圖回答勞工應定義。大法官彷彿「前現代勞動法」的理解,重現於第740號,應遭揚棄與忽視。伴隨勞動世界巨變,向以他決取代自決、否定當事人契約選擇的勞動法,如何締約主觀意志、內容客觀形成、契約真正實踐之歧異間,努力兼顧與照應?法院之任務,或不在提供任何人均能輕易猜測的答案,而是一雖趨近法安定性要求,但能兼顧制度需求與社會意識的回應。最古老的勞動法提問:誰是勞工?釋字第740號之失敗,應更刺激新的思索。
✏試讀
🟧勞工概念同一性的重新思索
在「重新回顧釋字740」之前,或許先轉向一更深沉的問題:當代勞動法令、勞動法學,是否真的需要單一的勞工概念?或換個方式說:單一的、適用於所有產業部門與勞工類型上之人格從屬性概念?學者Meinhard Heinze就提到,勞動者樣態千奇百怪,主管職雇員,短期、定期或微薄受僱者,乃至於意識傾向工作者(Tendenzträger),差異甚巨,單從現實上發想,就難以建構單一的勞工概念。Rolf Wank針對所謂「法律效果串」(Rechtsfolgenbündel),亦即該當之法律效果──保護、保障、特定權利,何時應以勞動契約為基礎,即主張應區分不同的職業類型──例如貿易代理人、地區主管,以及不同的僱用類型,例如全時、部分工時;不定期、定期;專職、兼職等,必須站在此目的,方有可能思考如何建構勞工之概念內涵。類似的,Wolfgang Hromadka亦主張一所謂「未來法的分級體系」(ein abgestuftes System de lege ferenda),亦即將個別的保護法律,聯繫至一具體的保護必要性,並從此建構個別法律中的勞工概念,事實上形同否定需要共通之人格從屬性意涵。
🟧勞工定義統一?平行的臺灣釋字第740號解釋與德國民法第611a條
關於德國新納入之民法第611a條,確實可能產生諸位觀察者所說的:無助於勞工概念之理解與澄清,反而增加新的、或說限縮與不恰當之要件要素陳列,非但無助於實務上個案的涵攝與認定,徒增新的困擾,包括產生是否立法者意圖創設新的、不同於長久實務累積之勞工概念的「不當意圖」?特別是否涉及隱藏之法的續造,乃至於有類似吾國統一解釋之必要性?前述的批評是否令人眼睛一亮呢?將這些觀察直接拿來套用對釋字740之評價,似乎毫無違和之處,可能更令人怵目驚心的,是釋字740更強化德國第611a條所帶有之不當限縮,釋字740事實上既大於第611a條,又小於第611a條:大於是說,釋字740如果真要著眼其實質拘束力,將可能產生遠比第611a條來得令人畏懼的改變,規範與實務的改變,它做的事實上不是統一解釋,而是創設、限縮長久累積之實質立法,這顯然有不當或甚至違憲之逾越大法官權限之嫌;說小於第611a條,當指相對 於第611a條之「比較忠實於終審法院之長久累積見解」,釋字740甚至自我設限,選擇性地將勞工之內涵做不當限縮,特別是加入「計算報酬方式」作為認定之重要標準,不禁令人慨嘆。第611a條的可能不幸,預見災難,在我們的釋字740下,不啻要加倍與惡化。
🗒全文請見: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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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認定原則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天(7/15)上午,虹安偕同 台灣民眾黨-台中市黨部 張仲翹主委、藝文工作者、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藝文工會、文化部 和 勞動部 來討論,如何讓藝文產業紓困可以更合理合宜,讓藝文產業能夠在這波疫情的衝擊中生存下去。
虹安日前在立法院質詢文化部李永得部長時,部長曾說預估六月中藝文產業損失產值將達80億至100億之間。但這只是一個月的三級警戒的時間,現今三級警戒再度延至7月26日,藝文產業損失預估一定比當初還要更多📈📈。而文化部推出的紓困方案,出現了不合實際情況的冗長審查流程或是資格認定的錯亂,導致許多藝文工作者陷入難以請領補助的困境。
當時公告的文化部藝文紓困規定,4月30日曾兼職其他部分工時的工作的人不能申請。但有很多藝文工作者🧑🎨一直以來都是以兼職的方式工作,虹安也了解藝文工作者收入相對不穩定,常需以兼職的方式才能在持續藝術領域中發光發熱,然而兼職的工作身分,反而成為這次紓困的阻礙。
虹安從去年文化部推出紓困後,就持續要求文化部,應該要正視藝文工作者長期以來訴求,不該把他們當成皮球踢走。因為他們被踢皮球的過程中,除了耗損精神、力氣之外,也完全不被認同與尊重。受到『你是不是藝文工作者』這樣的資格審查質疑,也讓還在起步階段或是路途上的藝文工作者,不僅要面對生活圈對產業的不理解,也放大了環境對藝文工作的不友善,將間接加速藝文人才流失。
📌陳情人則表示,在商演音樂人中,很多人去年認為影響沒有到很大,覺得不需要浪費政府資源而沒有申請紓困。今年卻因為這個原因,反倒被通知資格不符合🤦♂。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理事長杜珮詩 指出,在2019年藝文勞動調查顯示,有37.5%藝文工作者每月的收入來源包含兼職的工作。同時身兼數職,已經是業界常態。此外,藝文相關科系的大學兼任教師,既不在教育部的紓困範圍,也因為在學校投保部分工時勞保,導致不符合藝文紓困資格,造成與兼職打工的藝文工作者相同之情形。杜珮詩理事長呼籲文化部在部長做出承諾之餘,應該修改《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自然人補助申請須知》中的申請者資格,並希望文化部的政策能統一,放寬審核標準到4月30日曾兼職其他部分工時工作人員的藝術工作者,也可以申請到政府的紓困。
📌#藝文工會總幹事周台鳳 表示,這次疫情全民都受影響,就藝文工作者真的大多是以兼職方式來過活,希望政府可以聽到我們的心聲,尊重我們,讓我們有選擇的機會。另外,藝文工作者的範圍不該狹隘定義,包括藝術教學、藝文演藝企劃等都應包含在藝文相關工作內。而藝術工作者很多是弱勢,收入並不穩定,也呼籲政府疫情已經是一次傷害,申請過程不要是另外一次傷害😢😢。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司長林宏義 回應 ,因為現在申請的件數與去年相比增加許多,而且大多為實質審查,所以發放的速度會比較慢。另外,關於藝創公會所說的訴求回應,兼職的藝文工作者,可以提出申覆來重新檢視個案的資格。
🔍#勞動關係司科長許根魁 回應,勞動部發放的原則是從簡從速的,若去年沒申請的案件,今年上網申請後,會快速核發紓困金,並會持續做滾動式的調整。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黃耀滄 說明,勞動部的補貼部分工時者方案,只要符合資格,就會撥款。
🔍#勞保局普通組科長詹美娜 回應,勞動部可以讓申請人去選擇適合自己的補助,若發現不符合其他部會的方案,也可以在期限內重新申請勞動部的。
👉對於文化部的回應,虹安質疑,今年的疫情明顯比去年還要嚴竣,文化部不該還用去年的標準來審核今年的申請者資格,也希望文化部不要再用「我們已經比去年發更多紓困」的理由來搪塞藝文工作者,讓藝文工作者感到不被受政府的尊重和照顧,請文化部好好的理解藝文產業型態,回去再修訂方案,讓更多藝文工作者都可以得到照顧。
虹安也要求勞動部應和文化部跨部會配合,以處理兼職藝術工作人員勾稽的問題,讓這波的藝文紓困,能雨露均霑,立竿見影。請文化部、勞動部今天用心聆聽藝文工作者遭遇的困難,帶回部內研議、儘速改善,以符合紓困4.0初衷「從寬、從速、從簡」的原則!
#感謝媒體報導👉👉👉
公視新聞網-部分藝文工作者難申請紓困 高虹安呼籲文化部、勞動部完善請領內容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5337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ibLSjI9Sw
中央廣播電台-商演工作者請不到紓困 立委籲文化部放寬資格認定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05500
中時新聞網-兼職者領不到藝文紓困4.0 文化部允開放申覆
https://www.chinatimes.com/cn/realtimenews/20210715003157-260405?chdtv
經濟日報-藝文工作者難申請紓困 怨嘆「被政府踢來踢去」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7/5603211
工商時報-兼職者領不到藝文紓困4.0 文化部允開放申覆
https://ctee.com.tw/livenews/ch/chinatimes/20210715003157-260405
華視- 7/26前藝文紓困卡關者 文化部:可申復
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107/202107152049566.html
匯流新聞網-紓困/高虹安:環境對藝文工作不友善 間接加速藝文人才流失
https://cnews.com.tw/181210716a02/
部分工時認定原則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陳麗娜要求勞工局正視中高齡就業的修法問題,以保障他們的就業權益;外送員被勞動部定義為雇傭後,勞工局應依法進行勞檢;臨海工業區老化,工安勞檢要檢到位,才能讓附近居民安心。最後陳麗娜要求環保局貫澈外縣市「底渣不運回、垃圾不代燒」的原則,讓高雄垃圾真正減量。
勞工局長王秋冬答詢表示,中高齡恐怕是未來就業主力,高雄今年有9千多位中高齡求職,勞工局協助5千多位就業。中央也正在修法,他會把和企業、中高齡座談意見給中央,希望能符合中高齡需求的法。在外送員方面,中央勞動部已確認是雇傭關係,屬雇傭就適用勞基法,勞工局會要求業者出具勞動契約、出勤紀錄。高雄也有人籌立職業工會,但雇傭關係的勞健保投保單位應在公司,承攬關係才是在工會加保,這部分有矛盾。
陳麗娜質詢指出,我國出生人口總數19萬3,844人,創近7年來最低紀錄。65歲以上老年人口達14.05%,每7個人中就有1個是老人,臺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也因此,近年政府開始針對中高齡與高齡就業如何促進勞動參與與保障就業權益部分展開立法。中高齡勞工體力衰退,可能無法適應正常勞基法工時、加班、放假。因此法案具體規範是「一彈、一禁、三補助」,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禁止對高齡者差別對待、並提出三種補貼獎助辦法。她希望勞工局隨時掌握修法進度。
陳麗娜長期關心焚化爐廢棄物與底渣問題,她發現四座焚化爐總進場量仍然呈現上升,從123.4萬公噸增加到133.8萬公噸。垃圾為何越來越多?雖然其中一般廢棄物從86.1萬公噸減少到77.3萬公噸,但原因恐怕不是環保局廢棄物減量或者是資源回收推動有成,而只是前一年中央改變部分廢棄物認定標準,讓這些垃圾從一般廢棄物變成事業廢棄物而已。
此外,去年增加了11.2萬公噸事業廢棄物,但外縣市底渣一直沒依承諾運回去。高市每年產生底渣居國內之冠,去年環保局全國首創焚化再生粒料供料制度,說要強制公共工程使用一定比例再生粒料,也認證五家合格預拌混凝土廠供料,並且提到明年推動自設底渣處理廠,全面自辦自產自銷,達到底渣粒料去化一條龍作業。但外縣市運回底渣的工作不能停止,否則底渣去化率依然無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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