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生公費賠償問題:
考試院於民國 95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開放非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如附錄十連帶保證書格式)」。甲於 95 年 4 月間報考,經錄取後於 95 年 8 月入學就讀(97年 6 月畢業),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嗣甲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遲至 100 年 12 月始通過考試並任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甲、乙連帶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問
(一)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間所為「如未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
而分發任職,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
肯定說: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暨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並未規範接受該養成教育之學生須於何年限考取並任職,始符合規定,亦未有因此須負賠償責任之明文,凡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工作。就「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約定內容而言,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雖警察專科學校為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及增加警員人力,始於招生簡章為上開約定,亦僅為確保債務之履行,故其約定甲不履行債務時,應賠償在學期間之 全部費用,核其性質類如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二)如約定之性質為違約金之約定,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是否有理?
否定說: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由其無償提供公費及生活津 貼予甲,其目的在於使甲在學期間免於經濟負擔,專心接受警察養成教育,期能於畢業後,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適時分派任職補充基層警察之員額,自有責求甲善盡學生職分,在預定年限內考取警察資格之必要性與正當性。茍甲於期限屆至時仍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甲即喪失受領公費及津貼利益之正當性,本諸誠信原則及契約約定,自應依約履行全額賠償之義務,況其逾期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僅返還原受領之公費及生活津貼,並未對其固有財產予以剝奪,衡諸甲受領公費津貼,得免費完成警察養成教育,並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將來經警察特考及格分發任職復提升自己謀生能力及社會經濟地位,增加收入,其因享受公費待遇而獲取之利得倍增,又其服警職,國家尚需對其工作成果給付相當之薪資津貼,無論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並無因此獲有財產上之不當利益,自無從減輕甲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將該負擔之賠償金額轉嫁予無辜之全國納稅人承擔。況不論民法第 251 條或第 252 條規定之適用,均應考量當事人依約定條款履行,是否造成雙方損益不相當之情形,倘無不公平情形,即無適用各該條文以平衡雙方損益之必要。依雙方之契約內容,警察專科學校單方無償給付,甲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並非耗損其財產利益,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亦無因此受有財產上之利益,並不符合民法第 251 條規定之要件。且專科警員班招生簡章拾肆‧一所訂之 4 年服務年限,係已任警職者之義務規定,核與同簡章拾‧五所訂畢業生應於一定年限經警察特考及格為警察專科學校預定之給付目的者,事物本質迥異,無從援為畢業生逾期限始取得警察任用資格可比例減輕賠償額之基準。又民法第 252 條係就當事人原約定之違約金過高之情形為規範,警察專科學校係無償提供公費待遇予甲完成警察養成教育,而以其畢業後 2 年經警察特考及格作為給付之目的,衡諸自 95 年至 100年歷屆畢業生之錄取率高達 8 成至 9 成之譜,縱使自 95 年考選部開放非警專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之初,確略有下降情形,但旋即回復,並無明顯大幅度減低。是警察專科學校預定甲於9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警察任用資格,並無不合理或過當之處,且非加諸財產上之不利益予甲,倘其未於年限內完成警察特考及格亦僅賠償所受公費之同額利益,並無另外剝奪其固有財產,殊難認該約定賠償金額有過高之情形,核無酌減之必要性。況甲逾期限取得擔任警察職務資格後,其可獲得收入總額亦數倍於該公費金額,警察專科學校徒請求其賠償原來無償受領之同額金額,難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若任意予以酌減,將輕啟僥倖之機巧,除對於其他遵守誠信原則,依約履行賠償義務者不公平外,亦無以確保行政上給付目的之實效。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警察專科學校為執行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警員人力之行政職務,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載明「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係為確保學生應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並分發任職之義務之履行,經應考錄取並就學者,其性質即屬違約金之約定。而契約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為斟酌之標準。系爭個案中甲未於約定期限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致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而甲僅應返還所受領之公費及津貼,並未為額外之賠償,故其固有財產未遭受剝奪,且甲於就學期間完成警察養成教育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之利益仍然存在,審酌雙方之損益,該違約金之金額並未過高。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請求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並無理由。
警察特考簡章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察特考筆試放榜了,榜上有自己准考證號碼的,請好好利用這段時間鍛鍊一下,別敗在體檢、體測就可惜了。
首先,有關體檢就問問學長姐哪家醫院比較不機車,但這個無法擔保,因為過了一年人員及制度可能都會有變動,所以只能自己去觀察看看或詢問已經體檢的同學才知道狀況。
其次,在體測部分,聽說今年跳遠改變以往有跳二次的往例,只能跳一次而已,但我沒有簡章,還是要再確認看看。一個月來練很夠了,但千萬別矯枉過正,搞到自己在臨考前受傷或肌肉過於疲勞,這樣就真的太虧了。
再者,身高差一點點的同學,體檢時請吸氣,這樣據說能高一點,若不用脫襪子,就穿厚襪子(但據說醫院大多要脫襪,進去受訓也會再要求脫襪量身高),還有一般人的身高是早上比晚上高一點點,所以就早上去應該過關機會比較高,另外還是盡量趁這個月多伸展一下,或許那從來遙不可及的幾公厘就被克服囉。
至於榜上沒自己准考證號碼的,也請別太氣餒,時間飛快,一轉眼就又明年考試了,所以沒有沮喪的必要,拿到成績單後,看看自己敗在哪些科目,再加以校正調整,相信努力播種、累積實力後,明年的你(妳)必能歡呼收割。我們一起加油喔。
警察特考簡章 在 王耀裕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5年警察、消防、海巡史上最高錄取率(有考就上)錄取人數(含特考班約5000人)
【報名】105.03.15(二)-03.24(四);
【考試】105.06.18(六)-06.20(一)
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以下學歷:
【三等】18~37歲,警察學校以外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18~37歲,警察學校以外高中職以上學歷
報考利多~
1. 三等考過起薪最高70,000元。
2. 全國警力缺口近7700人,五年內皆擴大招考。
3. 限一般民眾報考,沒有警校生競爭。
4、免學雜費費,且每月還有一萬五零用錢。
5、考過受訓後分發,可以再考其他特考,轉海巡署或移民署當移民官或廉政署當廉政專員。
(可以轉傳給需要的親友)
招生簡章:http://www.tpa.edu.tw/admission/62db751f8a0a606f/670065b08a0a606f
詳細內容請至本校網站(http://www.tpa.edu.tw)
招生專區或(02)22396161、22396363、(02)22308512~4轉2046~2050招生專線查詢,歡迎各界踴躍報考。
參考網址:http://94i3.tw/life/thread-32862-1-1.html
警察特考簡章 在 [請益] 四等行政警察特考簡章疑問-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因為怕簡章上寫得跟我認知上有不一樣,所以上來問問大家。
有幾點需要大家幫我確認一下...
回答我以下的幾點疑問...
看我是否有符合報考資格...
不然不要到時候考上了,才發現不符合錄取資格...
1.我有色弱,但我只是要考四等行政警察,不是要考刑事鑑識人員
ps,因為在簡章第三頁講到,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2.小弟我台中科大商學院(非警察相關科系)畢業的,已取得畢業證書學士,明年25歲。
Ps:在第三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裡
寫到:
四等警察-
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二、台灣警察專校畢業取得證書。
三、經普考以上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這三個資格我不太懂,不是說一般大學畢業學士也可以報考嗎?
所以說是擇一?
我只要看三就好?
三、經普考以上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Ps:在簡章的報考應繳費件裡有一點寫到,
本(XXX年)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應試?
這段意思是在講,因為報考資格是要大學畢業,所以說在學生應屆生在6/9才可能拿到畢
業證書,但報名是在3月多就要報,然後6/9考試嗎?
所以說,已經畢業了,明年25歲的我,不需要煩惱這一段資格問題?
3.我皮膚有點黑,然後頭髮有點少...
4.裸視大概0.7 散光100度
以上的幾點問題,需要大大幫我解惑一下。
因為我真的要認真準備,但不希望會有條件不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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