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調解 委員會 薪資證明 在 公民會客室Citizens Consulting Room Philippa Tsai - 【車禍後 ... 的必吃
在對方開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以至於雙方無法和解時,我們會進入調解委員會調解。 ... 而像是薪資證明,也要請對方提供車禍前的薪資證明,證明自己確實因車禍導致自己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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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圖多、慎入
我也沒想到我竟然會有需要薪資調解的一天。
之前有發過一篇文求救(#32187),關於前雇主亂扣薪水的問題,大家都建議檢舉或提告,
於是我在7/22那天去了桃園市府勞工局先諮詢了一下,接受我諮詢的櫃台人員是建議我先
申請調解,因為如果我直接檢舉的話,牠會被罰款但我的薪資可能要透過提告才能拿回來
,時間上會很久,既然我的目的主要是把錢拿回來,先聲請調解會比較好。
然後就是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裡面會有四個選項:
1. 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
2. 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3. 調解委員會 (可自行選定委員或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爬了文,大家是都會推薦選擇委員會,避免遇到偏向資方的調解人,但那時諮詢人員說明
委員會作業時程會比較久,單一調解人會比較快,所以我就選了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了。
在7/29收到通知單,8/11去調解,足夠準備資料在調解會議上使用了。除了前篇文章提到
的可笑曠職扣薪之外,我另外要求了五、六月請事假的不合理扣薪返還。
這是我五月的薪資單,我請了五天假扣了8858,等於一天扣1771元,我上班一天都沒這麼
多錢。
六月的薪資單,事假一天扣2643。
這張是我條列下來的主張,讓我在會議上不會忘掉,裡面每一個附件我也都有影本寫上附
件編號附給調解人。
接下來就是調解過程了。
首先就是我主張了六月我就離職了何來七月曠職之有?他就一直堅持我是在7/6才離職的
,所以7/1、7/2、7/3沒有請假就算是曠職,我拿出了勞健保退保單
(這張退保單也是我7/6號去辦離職手續時寫的,明明寄過去就可以了牠還要我自己送去勞
保局 = =)
結果牠自己翻出了我當初填寫的離職證明書(這個我忘了印一份),上面的填寫日期是7/6
日所以牠就一直堅持我是7/6日才離職,還好被眼尖的調解人看到上面寫的「離職日期」
是7/1,牠才說不然還我三天曠職錢,我說還有另外兩天的曠職呢?牠還算給我看說因為
我今年只工作六個月所以按比例只有3.5天,超過所以要扣,我給牠看了勞工請假規則的
第7條是十四天,牠堅持牠事務所有事務所的規定。
這時調解人就說話了:「你的事務所規定大還是勞基法大?而且人家請假你有扣當天薪水
了吧?都完當天薪水再扣1500塊,在你那上班很不划算耶!」牠聽完才無話可說地把薪資
單上扣的那7500劃掉。
然後是討回五六月事假扣薪的部分!
我:「根據勞基法第39條例假是算薪水的所以一日事假應該是「月薪/30」才對,所以事
假一天扣28000/30=933,五月五天扣4665,六月一天扣933才對,這樣五月要還我
8858-4665=4193。」
牠:「不是用28000算,要用底薪算,底薪是24000,所以事假一天扣24000/30=800。」
我:「對啊!那五月就要還我8858-800x5=4858了!」
牠聽之後才發現不對,怎麼用底薪扣反而會比較少呢?就自己在那邊說等一下還一把搶走
調解人手上的資料要再算一次,結果就說津貼和全勤也有扣。
扣全勤我當然沒意見,但扣津貼的部分不是按比例算嗎?難道是你說扣多少就多少?
牠就開始問:「妳六月倒過幾次垃圾?倒過幾次回收?事務所規定要掃車庫廁所和清廚房
妳有每天清嗎?妳又沒有做到當然要扣啊!」
我:「我六月倒過兩次垃圾車,一次6/20一次6/30,回收我每禮拜一四中午都會拿去給人
家收(剛好社區有人做回收)。垃圾車都七點半快八點才來我六點就下班要怎麼倒?」
牠大概沒想到我會記得這麼清楚,其實是因為6/20晚上發生了這件事:
因為垃圾車七點半才會來(牠還騙我七點前會到),我每次垃圾滿了的時候就會在下班前把
垃圾綁好拿出門外,牠只要在聽到垃圾車音樂時出去把垃圾丟上車就好了,結果那天牠要
我留下來倒垃圾,讓我不爽到馬上跟朋友抱怨 XD
喔結果那天垃圾車根本快八點才出現。
哎反正垃圾扯完之後又說我常常沒清廚房,所以內務津貼要扣。先說我非常不爽,因為事
務所其實是牠家,而且牠衛生習慣又很不好,常常把廚房弄得很髒,還在廚房留一堆碗盤
杯子鍋子讓我隔天來洗,後來我就只清水槽區(含洗碗)和咖啡機區了。
最後我們還是對津貼如何扣這事沒有共識,最後和解金額和我要求的差了1800左右,我表
妹在旁邊跟我說就當送牠看醫生,我也不想再跟牠多說什麼了就同意了。
在調解人寫和解書的同時,牠還一直碎碎念要拉攏調解人的心:
「現在年輕人都這麼計較以後我們哪敢請年輕人啊?」
(請不起就不要當老闆、不要請人啊)
「給他們機會還要求這要求那兒的。」
(這明明就是我的權益講得好像是你多慷慨一樣)
「我補助她上駕訓班的錢,她還刮壞我的車。」
(我那時也覺得牠好好好大方結果是要我犧牲我午休時間幫牠發車開車搶車位和洗車,而
且那時我刮壞牠車時也說我要賠,牠說不用,現在要離職了就來算帳,而且明明傷30cm左
右只要烤不用鈑又是二十年前的霹靂馬還要6600?)
「我每天還有中餐補助,實際上根本多給很多。」
(你以為你不補助午餐錢我還會幫你買午餐嗎?在青埔附近鳥不生蛋午餐都要跑很遠,我
機車油錢和午休時間咧?)
「工作上的瑕疵還可以補救啦!道德上的瑕疵沒救了啦!」
(拿內政部農舍標準圖來用還收業主25萬設計費還有安全鑑定報告作假這些道德瑕疵的確
沒救了)
表妹和我一直翻白眼,調解人也在偷笑,最後簽了和解書牠就氣呼呼地走了。我們謝謝了
調解人之後,他還跟我說妳怎麼會去那種公司上班?這老闆人蠻糟糕的,真的很衰,祝我快點找到更好的。
結論:
1. 千萬不要害怕調解,也許很多人都會覺得沒差這一點錢,但事關自身權益,不要養出
這種可笑的慣老闆。我猜牠之前員工多少也吃了些虧。
2. 事前準備和諮詢,除了自己查之外,我也問了些法律系的朋友們,一定要把所有主張
的事件釐清好,哪個事情違反哪條法規,除了自己知道之外,我還印了一份我依據的法條
內容原文以防牠聽不懂。
3. 備齊所有證據,什麼文件證明你何時在職、何時離職、何時請辭,什麼資料可以證明
你的薪水算法,什麼信件或錄音證明牠拖欠薪資等,就算牠打算法院見我也有十足信心在
立場上站得住腳。
4. 除非打算直接告牠,否則千萬不能讓牠離開,像牠途中就一直想要走,還說欠薪的金
額牠回去算好之後再給我,誰知道牠會不會和業主的案子一樣從去年八月拖到今年五月一
樣這麼久。
5. 和朋友一起去,像我這次有人陪可以讓自己比較不緊張,牠沒人陪還一直碎念又得不
到調解人的附和就顯得十分可悲。
不好意思廢話了這麼多,但希望能多少幫到一些不敢爭取自身權益的人。
當初看到薪資單時很不爽,但又不想摸摸鼻子吃悶虧,也許會有人覺得這一點小錢就算了,不過當這種「有人」多了,那
些爛老闆們就會越來越放肆,這對受薪階級影響是非常大的。
最後希望大家工作都能順順利利不需要調解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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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月拿到薪資單才發現薪資結構是這樣,但那時除了全勤之外覺得應該不會有影響,唉...
然後面試的時候說我的工作包含些簡單辦公室清潔和煮咖啡,這我當然可以,
但是清廚房和掃整間廁所等這些根本就不是「簡單」的「辦公室」清潔啊!!!
啊然後牠之前是都沒說,但是五月時默默給了我一份事務所規定,
除了垃圾沒有每天倒之外,其他我敢保證都做到了
原來可以先檢舉再調解! 下次記得! (雖然很希望不要有下次)
不過估狗一下文章內容的蛛絲馬跡應該很好找才是! (事務所、青埔等等)
想知道詳細內容的可以站內信給我,桃園太多雷
※ 編輯: Hatesoda (114.25.166.47), 08/13/2015 14: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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