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與改作
小花創作了一首歌曲,而小美聽到這首歌曲後,抄襲這首歌曲的旋律創造出自己的一首歌曲,然而兩者的歌曲在旋律上幾乎一模一樣,僅有少數的幾個旋律有做出更改,然而小美這樣接觸了小花的音樂著作後,所做出來有實質近似且實質近似程度不低的作品,小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Q:甚麼是重製?甚麼是改作?
A: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同條第11款之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Q:抄襲是甚麼?抄襲是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A:實際上,著作權法條文規定中並沒有使用「抄襲」這二個字,而最高法院對於抄襲有所定義: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然而,這樣的定義,還是没有明確說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還是包含
「重製」與「改作」?以目前較多數的見解來說,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包括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而就實務在認定個案是屬於重製權還是改作權的侵害問題上,主要會以較晚做出該作品之人是否有自己的獨立創作包含在新創作內來做判斷,意即較晚從事創作之人,就新的作品如果沒有獨立創作的內容,或獨立創作的內容未達到著作之要件在新的作品內,則這樣的抄襲行為,就屬於重製權的侵害;反之則為改作權的侵害問題。
從上可以看出所謂的重製並非完全相同才能稱為重製;而所謂改作,依著作權法所規定意旨指的是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故改作與原著作亦不相同,也因此重製舆改作間之界線是甚麼?在實務裁判上常常發生爭議。
Q:這樣的爭議會發生甚麼問題?
👉「重製」與「改作」若没有明確的標準,可能發生「衍生著作」的認定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縱使是非法改作,依據我國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就非法改作的新著作一樣認為屬於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但還是會侵害原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此時重製與改作如果沒辦法有明確的標準,會衍生較晚創作之人的作品,是不是一衍生著作的問題。
👉法院認定行為人是「重製」或「改作」,二者之間刑度有不小差異: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對比92條的情況下,同樣意圖銷售或出租的情況下,當被認定屬於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時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屬於「改作」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適用除了法律到底要如何適用的問題外,兩者的刑度差異也不小。
👉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91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倘非法重製物或改作物之載體為光碟時,涉及是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問題。
也因此,有智慧財產法院與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重製」跟「改作」的界線曖昧不明易生爭議,且無法使受規範者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為此多名法院法官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向大法官提起釋憲案。
Q:大法官又是怎麼看「重製」跟「改作」?
A:大法官解釋第804號解釋認為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著作權法規定所稱之重製,係指重複製作而言,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與改作係將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亦明顯有別;又個案事實是否屬於上述重製定義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行為人之行為究屬於非法重製或非法改作,應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做個案判斷:
就部份個案屬於重製與改作之邊界問題,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於個案適用時,如遇少數邊界案例而有認事用法之疑義,應本獨立審判之權責,自行研究後而為裁判。此亦為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間,應有之權限區別及角色分工。
所以小美聽完小花所創作之歌曲,未經小花同意,創作出一首實質近似程度很高之作品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改作?還是非法重製?就要回到小美就小花的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是否有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在裡面來認定,如果小美的創作只改變幾個小片段,其餘幾乎一樣的情況下,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沒有創作元素,而屬於侵害小花的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91及92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家住宜蘭礁溪鄉的30歲張姓男子被查出,將吳夢夢在成人影片網路平台SWAG(下稱SWAG)所發布之「#到粉絲家提供慰撫五分鐘不射精即可無套為性行為之挑戰」、「#與家教老師利用家長外出時間在餐桌等處發生性行為」、「#在粉絲家人在家時挑戰不關門性交」等3部 #付費影片,未經吳曼寧同意或授權下,竟在2019年12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宜蘭地區某處,取得上開已遭破解鎖碼3部影片後,透過手機轉傳到LINE群組上一個63名成員的群組內,供該群組不特定人觀看、下載及轉傳,侵害吳夢夢著作財產權,吳夢夢出示在Swag付費影片截圖資料及張男在群組上發文的截圖與Swag App獨家合作契約書證明。
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認為,張男所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和犯,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著作權法第91及92條 在 波波研究室 Popo Lab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慟!頓失依靠!#楓林網ban不見 到底為什麼?】
你是愛追劇的人嗎?但如果是用盜版網站追劇的同學,最近宅在家的生活一定很不好過,因為 #全台最大的盜版影音網楓林網被查封了,連劇迷、小鴨影音、pttplay也在一夜之間全部關站,這次查封讓許多在居家檢疫的人頓失精神糧食,卻也成為創作者們遲來的正義。
🏃盜版網站怎麼罰?政府為什麼現在才開鍘?就讓研究員來說分明
🔴免費仔ㄉ悲歌,盜版網站被下架啦!
楓林網在4月8日因為違反 #著作權法 被刑事局查封,大家這才知道,原來楓林網是由兩位台灣人所創立,他們利用境外主機,架設台劇、韓劇、美劇等頻道,讓民眾可以免費觀看,再利用廣告點擊率大撈一筆,從2014年開站自今,兩個人已經大賺6000萬,這裡就有ㄍ問題了——政府為什麼到現在才開鍘ㄋ?
🔴包大人啊~您怎麼現在才來啊~
人怕出名研究員怕肥,而 #盜版網站最怕的就是被檢舉!去年9月台灣有多家影劇公司向警察報案,11月時美國電影協會代表6家影視公司跨海提告,在經過半年的跨海分享情報、跨海蒐證後,警方才終於可以去兩個嫌犯ㄉ別墅查扣25台雲端主機,還有大家所知ㄉ,封鎖相關網站。
原來是因為先被影劇公司檢舉啊(右水捶左手掌),所以影劇公司是盜版最大受災戶?
🔴盜版拿~麼方便,有什麼不好的?
記得年初《想見你》的結局在電視播出前一天被流出,讓演員們緊急拍影片呼籲大家還是要看正版,也引起ㄌ一陣騷動,盜版網站讓大家追劇有更便利的選擇,有什麼不好ㄇ?
KKTV 資深行銷經理宋守珏曾說:「少一個盜版網站,可以讓我們多拍 1,000 集《麻醉風暴 2》。 」
因為有盜版網站,觀眾就不會在節目時間守在電視機前觀看,低收視率無法吸引廣告商,讓製作團隊只能用最低成本拍戲,戲劇的品質就會越來越低,現在製作團隊也會將戲劇上價正版付費平台,如果觀眾還是選擇盜版網,正版平台不會有收益,影音市場收購版權的價錢就會更低,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著作權保護正版,但 #法律真的有跟上時代ㄇ?
這次楓林網ㄉ兩個主嫌,因為違反 #著作權法第91及92條,重製、公開傳輸和公開播放,未來恐怕要面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這跟嫌犯從創建網站至今的收入比起來,根本就是九牛一毛,為什麼不能判更重啊?
因為在法律制定ㄉ時候,當時的盜版行為是 #實體盜版,像是 #重製錄影帶販售,或是 #亂摳DVD自行出租等,法官並不會把這些犯行算為「個別起意」,所以會把這些有明確侵權時間與地點的案子判定為同一個案,也就是「#一罪化」。
可是 #目前並沒有法律可以特別針對數位盜版,所以沿用實體盜版ㄉ一罪化起訴,結果明明數位時代盜版傳播得更快、範圍更廣,對正版帶來的傷害也更大,但實體時代與數位時代的犯罪後果差異不大。
🔴政府有什麼作為ㄋ?
這次政府的大動作查封,還有 #stayhome 效果加乘,讓各家合法 OTT 平台流量和用戶數大幅上升,NMEA 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理事長蔡嘉駿,向政府表達感謝外,同時也說了背後的隱憂,因為只要有需求、有資金,盜版網還是可以東山再起。
NCC主任秘書蕭祈宏對此表示,目前 NCC 有在研擬「#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OTT TV 專法),會納管 Netflix、LINE TV 等 OTT TV 業者,研究員翻了翻資料發現,目前這個法案大部分是在規範OTT平台,能不能保護OTT平台上的合法片源,還是ㄍ未知數......
📺研究員身為超愛追劇ㄉ電視兒童,超懂 #等超久付費看正版 跟 #快速看免費盜版 ㄉ糾結(最後還是乖乖付錢ㄌQQ)
🙆 這邊先收集同學們失去各大盜版網後ㄉ災情
以及,大家覺得政府該怎麼保護窮困潦倒ㄉ創作者們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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