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幾月就這麼熱
#比人與人的連結還熱
⚠南部高溫特報注意⚠
素梅!!!!!!!!!!!!!
氣象局連續幾日高溫特報,甚至出現38度極端高溫!
大家外出請務必做好防曬、隨時補充水分,慎防熱傷害。防疫也要防中暑!
#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
一、建議穿著淺色、寬鬆、良好吸濕性長袖工作服。
二、雇主現場巡視勞工作業情形。
三、工地須提供冷水、冷毛巾,及適當遮陽休息場所。
四、隨時修正正常暴露作業時間,調整勞工熱適應能力。
五、雇主需確認作業勞工身體健康狀況。
#黃捷質詢要求
除雇主自行管理上工前酒測,同時要求勞工局,添購酒測器,勞檢時也執行現場酒測,預防工安意外。
#熱到擋袂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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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自行 要求 酒測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一位律師來跟我討論盤查問題,
我看他犯的錯誤
跟很多網友引用的其他律師見解一模一樣,
我就一次回應。
1.警職法第4條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只要警察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民眾就要接受盤查,
至於警察告知的那個事由是不是很白爛,
那是法院事後審查的問題,
民眾並沒取得一個「當場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的權力。
2.很多律師談警職法第6條談很多,
但都有一個相同的問題,
就是
第6條規定如何適用?警察是否違法?
這些都是「進到法院,在法庭上主張的內容」,
警職法哪個法條
說民眾可以在街頭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
甚至可以因此拒絕提供身分證的?
把「案子進入法院後主張的內容」講得轟轟烈烈,
再延伸為「人民可以當街自行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
是超譯的!
法條沒規定的,
你不能因為覺得警察白爛就超譯,
那叫自創法條,不是適用法律。
進法院後至少還有法官判定,
在街頭雙方意見不合,誰來認定?
3.一堆網友說「很多律師意見跟我不一樣」,
所以我說「民眾不能自己判斷警察是否違法」是錯的,
是這樣子嗎?
我來找判決給大家看一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
「是以,警方對原告實施路段臨檢並攔停車輛受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由分局長指定路段設置路檢點)、第7條第1項(查證原告身分,因原告駕駛之車輛非其本人所有)及第8條第1項(原告駕駛之車輛有改裝情形,警方請原告打開車窗時有聞到疑似酒味情形),均屬依法執行事項,而原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異議,經警方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所為否准之行政處分),自屬於法有據,而無違誤。」
關鍵字:
原告異議,警察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否准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異議,但當警察認定異議無理由,
警察還是繼續執行,民眾要配合,
警察的決定,性質上是一個行政處分,
民眾可以事後打官司,
但不能當場審查警察決定對不對。
至於依照警職法第6條啟動盤查酒測的判決就更多了,
法院都說民眾可以異議,但沒拒絕的權利。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判:
「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如駕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仍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4.說實話,
詹小姐那個案子
我也覺得那個警察處理過程很白爛,
但並不表示
實際操作盤查、臨檢時,
人民有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的權力!
盤查、臨檢
算是對人民侵害情況比較小的刑事偵查手段,
所以立法院沒有採令狀主義,
要求警察必須事先取得票(搜索票或拘票),
由法院或檢察官事前審查這些行為,
盤查身分,更是一兩分鐘可以結束的事情,
所以法律的設計就是簡速,
人民可以當場異議,
但當警察否決人民異議,人民還是要配合,
之後提訴願、行政訴訟,
這就是法律給的遊戲規則。
我不曉得
為什麼一堆法律人談到最後,
結論竟然是
人民面對盤查可以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
再決定是否配合,
那完全是超譯,
也是背離立法委員設計這個制度的意思,
我是從制度面去看這件事情的。
當然警察執法應該加強,這個沒問題,
但說每個民眾都可以審查警察是否違法,
再決定是否配合,這真的是超譯了。
#為什麼要把法庭上的攻防延伸為在街頭也可以用?
#我是看不太懂啦!
#我們是律師不是立法委員也不是小說家
自行 要求 酒測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明明沒有喝酒,卻被測出酒駕怎麼辦?】
酒駕測試設備可能發生測不準的情形,一名謬姓男子駕車時被測出酒測值高達0.47毫克,有酒駕的嫌疑,繆男覺得很無辜、自己明明沒喝酒,隔天自行去醫院抽血檢驗,結果真的沒有驗出酒精反應。遇到酒測設備有誤,不服酒測值認定時該怎麼辦呢?
🎸如何判斷是否酒駕?酒駕有什麼罰則?
有沒有喝酒可以檢測呼氣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並以生理平衡測試來輔助判斷駕駛人是不是能夠安全駕駛。酒駕相關罰則依被測出酒精濃度的高低,分別規定在刑法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在刑事罰的部分,如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以下罰金。如果因為酒駕,使人重傷會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死亡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行政罰部分,如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機車駕駛人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2年。
🎸不服被測出的酒測值要怎麼辦呢?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在沒有明顯異常情形下,實施酒精測試儀器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所以無法要求員警進行多次測試。
民眾可以儘快自行到醫院再檢驗一次,保留醫院的檢驗報告做為證據,像是這個例子,醫院認為前一天酒測值非常高,但在隔天完全無酒精驗出的狀況,機率非常低,因為體內酒精不可能這麼快完全代謝。
檢察官偵查時,謬男就是以此做為證據,說明自己並沒有喝酒,於是檢察官請繆男在偵查庭中進行實測,喝完酒14小時後再到醫院抽血,酒測值仍達0.37,發現關鍵是酒測儀未歸零導致誤判,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所以如果對於警方測到的酒測值有疑義,應該盡快到醫院再採檢一次,在檢察官偵查或是法院審判時,可以用醫院的採檢結果來證明是酒測儀器產生錯誤,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