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有趣的現象呢,也是經濟學上值得注意的一課 -\-\ 替代品的定義。
一般實用層面上,我們會在反托拉斯法相關訴訟中,關於「市場定義(definition of the market)」反覆碰到「替代品的定義」問題。
學問其實很淺,但有心操弄的政客、律師乃至於顧問型經濟學家很愛混水摸魚。如果決定要開罰,這些專家可以把市場定義得極小,例如曾有一經典案例,把某冬季戶外運動娛樂市場定義為某州某座山上的某兩家滑雪場,其中一家生意較好的當然就構成「壟斷」啦~
如果政客不打算罰,也可以把市場定義得極大,例如把液態蛋市場納入整個肉品市場(蛋白質來源)考量,目標變得很小,根本沒有構成壟斷之可能。
有關反托拉斯法我曾寫過幾篇文章可供參考,我自己很喜歡用搭售行為來推斷鬼魂之市場交易價格這篇。
「談歐盟處罰Google的反托拉斯案錯在哪?」
https://wp.me/p9ffS3-qt
「Google躲過FTC之劫」
https://wp.me/p9ffS3-lo
「反托拉斯法的特色(Features of the anti-trust law)」
https://wp.me/p9ffS3-DN
「借問一隻鬼值多少錢(兼談搭售行為)?」
https://wp.me/p9ffS3-lA
原來Youtube跟Pornhub是替代品啊...(搔頭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經濟學 市場定義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的幾個特色:
1. 售價比同行高 -- 濫用壟斷地位,開罰!
2. 售價比同行低 -- 掠奪性定價(predatory pricing),若是國際貿易還多一條「傾銷(dumping)」罪,開罰!
3. 售價跟著同行走 -- 聯合行為/串謀定價(conspiracy pricing),開罰,而且罪更重,要是有參加什麼「同行公會」「業內聯誼會」被抓到,還可能有刑責!(友達那幾個高階經理人就是被控告串謀定罪抓去關的)
不曾參加任何同行聚會搞孤僻就沒事?錯!價格跟著同行走,法律上政府照樣「擬制」你有勾串通謀行為,照樣開罰照樣抓去關!
4. 透過政治黑手,以政府力量達到壟斷效果(例如工會聯合談判勞動條件、行業組成證照制度、規格標達到少數廠商才可能得政府標、透過工廠法/衛生法規排除財力不夠的競爭對手...等等行為) -- 不罰!
5. 反托拉斯法最重要的眉角 -- 市場定義(market defintion)
可以把市場定義得很大,你就顯得很小,就沒有monopoly power;也可以把市場定義得很小,你家巷口的水果攤都可以構成濫用壟斷地位!
不信?有個美國經典判決,被告是在某州經營滑雪場的,法院硬生生把市場定義成:「就是被告所在的那個山頭」,罔顧該州還有幾十座山都有人經營滑雪場,然後認定被告漲價行為是濫用壟斷地位,開罰!
當年我在美國法學院讀碩士,我的反托拉斯法老師就是Obama的顧問之一。當時常私下找我談各種經濟學相關問題(我這老師經濟學真是很弱)或參加反托拉斯相關的智庫會議,有天在其辦公室談到Google有沒有濫用壟斷地位。
我反問:「這要看你怎麼定義Google的市場範圍?如果僅限於資料搜尋,Google的確很大卻是間接收費,使用者免費使用,相對於路透社、WestLaw或Bloomberg這種都提供專業特殊領域且收費昂貴的資料搜索服務之對手來說,你很難說『免費提供』究竟侵害了消費者什麼權益。
如果用廣告業來看Google,全部廣告業都納入的話,Google還不到壟斷地位;但如果僅看線上廣告,Google當然有壟斷地位,但並非沒有競爭...」
教授打斷我:「我們(咦?)已經決定開罰了,市場定義當然不能太大,而且要定義在Google有拿錢的廣告業方向...」
科科
反托拉斯法真是好棒棒,養活一堆律師、法官跟擔任專家證人的經濟學家們哩~
#然後有人說美國是法治國家而中國是人治國家
#我只能說:你一定不懂Sherma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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