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不在聯合國會員國的我國,為了要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政府計畫於明年進行修法。內容則是關於《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若有墮胎需求,需有配偶同意方可進行的法條需要修改,將變動為「已婚婦女可不需配偶同意就墮胎」。
有某些人主張。已婚婦女的肚子是自己的,丈夫無權決定肚中孩兒的去留,畢竟懷孕、生產和風險都是由女方承擔,丈夫沒有正當主張對妻子肚中胎兒的權利。聽到這種話,我實在覺得這些人有些毛病。如果婚姻是兩人結合的契約,夫妻就是命運共同體,夫妻的每一步都有與對方溝通協調的必要,共同承擔、共同面對,這才是男女組成夫妻以至於家庭的理由。倘若主張丈夫無權決定有著血緣關係的胎兒命運,那為何離了婚甚至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父親的財產繼承權? 因為那是父親基因的延續,如果是基因的延續,那父親又為何不能對這個合法胎兒有主張的權利?
不對不對,我記得前陣子不是還有一個硬是要老公全額負擔高級月子中心費用的太太嗎? 怎麼懷孕突然就變成全是女人的責任了? 才短短兩個星期,難道世界運轉得如此之快? 不對,不是結婚還是大聘小聘和婚禮費用,就算真的兩人各出一半好了,難道男方出了一半,沒有資格對孩子說三道四嗎?
換個角度想。難不成修法以後,變成女方執意要生,反倒是男方沒有任何主張的權利。畢竟法條都修成懷孕期間女方擁有對懷孕中幼兒的所有權利了。那最後請問如果孩子生下來,女方擺爛,男方還要不要養?
不談這種荒謬的主張,有沒有比較有道理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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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表示:「臨床來說,很多時候是夫妻處於正在談判離婚狀態,但卻不慎懷孕;也有夫妻對是否要有小孩衝突。」
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其實卻能有不同的解讀。
一、某對夫妻長期紛紛擾擾,時而吵架,時而恩愛。某次於懷孕後大吵,妻子憤而想要墮胎及離婚,但丈夫不肯,於是告上法院但卻因為法律訴訟程序繁久,到了法院判離婚時,早已過了合法墮胎的期限。導致這個孩子從出生時就不受祝福,不論最後撫養者是誰,都有著別人差勁太多的人生起跑點。
這種情況的問題不在墮胎與否,而應該是離婚門檻太高,導致許多把婚姻當成兒戲的男女,深陷婚姻的牢籠中。真正該解決的應該是降低離婚門檻,而不是將腦袋動到剝奪丈夫墮胎同意權上頭。
我將問題反過來想,倘若女性沒有生育計畫,卻意外懷孕。買了在任何一間藥妝店都買得到的驗孕棒,在丈夫根本不知道有了小孩的情況下,女方私自去將孩子墮胎。請問這時候誰來在乎丈夫的權利? 還是以後已婚婦女購買驗孕棒、看婦產科或墮胎時,都必須透過嚴格申請,事後通知丈夫有這件事情? 這根本是本末倒置的決策,真正的問題是婚姻,而不是墮胎。
二、某對夫妻長期紛擾以致感情失和,因任一方遲遲不願簽字離婚,或者雙方仍在離婚協議中。但雙方此時已經各自有情人或是炮友,在這種情況下意外懷孕,導致要墮胎則必須要正在協議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同意。由於困難度過高,導致生下來的孩子從小就不受到祝福,終有著比正常家庭孩子差勁太多的起跑點。
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同樣也認為問題出在離婚門檻太高及程序先後問題。許多夫妻覺得離婚前就要把財產算得乾乾淨淨,但婚姻卻卡了許多法律制度的運作,若能先行離婚,於後再由律師、法院或任何第三方來善後財產事宜,也許是個能思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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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其他主張婦女受到家暴等方式侵害,卻意外懷上身孕,而從未思考過未來的丈夫,則毫不在乎的要求將孩子生下,最後又不負責任地將撫養孩子的所有責任推給女方。這點我真的覺得該改動的不該是墮胎制度,而應該是家庭道德教育的落實,怎麼能因為少數幾個失敗男性種下的惡因,要求所有男性共同喪失正當權利呢?
很多人不把婚姻當婚姻,從結婚就把婚姻當成兒戲。過去結婚的門檻高,禮數多,甚至繁雜,雖然增加了結婚的困難度,但新人和兩家也因此在籌辦婚禮的過程中盡可能磨合,這墊高了的成本,穩固了家庭中的婚姻價值和契約關係。現在結婚簡單死了,你只要隨意去個法院,找幾個公證人,發幾個紅包,馬上就能去戶政事務所結婚。也因此很多人根本把婚姻當成兒戲,婚後不對家庭負責任,甚至婚外情和棄養也時有所聞。
結婚如果都被當成了兒戲,那為何不把離婚也當成兒戲? 離婚門檻降低,我相信對很多相互拖磨的夫妻都是好事。如此一來,也不用去調整甚麼墮胎同意權這種迫害男性的手段。
有時候覺得活在這時代的男性很無奈。背負著傳統社會給與的期待和責任,卻同時要應付打著新時代進步價值的主張。
我當然知道弱勢婦女很可憐,但難道未來小孩被媽媽偷偷墮胎的爸爸就不可憐嗎? 還是因為父親不會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如果不知道就不會出來抗議,所以我們就能當作這種悲哀不存在?
歐美社會的價值觀,難道就一定符合台灣的人文風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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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我很常聽到別人用台語跟我爸媽說:啊~你們這個以後難嫁。所以2019我完成最大的一件事,就是真的把自己嫁掉了😂😂😂
德國、台灣、印尼我嫁同一個人嫁了三次,我看這姻(ㄋㄧㄝˋ)緣是三輩子都甩不掉了。
德國場:德國的真的只是登記結婚的時候要有證人,請了A不請B說不過去,請了A和B,C也不能被排除在外,請了ABC,D也想來,結果最後雖然我們在這裡沒有家人或太多親友,卻還是來了10個賓客,啊人家來都來了,觀完禮獻完花直接叫大家各自回家也是怪怪的,所以就在我們常去的一家餐廳訂了buffet ,大家一起吃個飯,雖然來的人不多,排場也不像在亞洲那麼大陣仗,但是卻是三場裡最溫馨、最沒負擔的一場。
餐廳就在河邊的玻璃屋,事前只是去跟餐廳說好哪一天,然後餐廳問過我們不吃什麼之後幫我們決定菜單,裝飾也都是餐廳安排的,完全不用我們費心。
德國人沒有紅包文化,但是一定會帶禮物和花,禮物就是一堆日常生活用品,意思是辦完婚禮大概會窮一陣,這些東西一定用得上😂😂😂
來的客人就是有什麼吃什麼(反正德國人的胃很好養),不會嫌棄菜色或多嘴問一桌多少或這樣弄花多少錢,他們認為主人願意邀請他們讓他們參與這麼重要的時刻,就已經是三生有幸的光榮,哪還有賓客說三道四的道理!?所以當天結束就是美好的一天,不會有什麼後續發展。
為什麼能夠這麼簡單呢~
完全沒有長輩當然是簡單啊~
哪一場婚禮意見最多的不是長輩!?搞得我都想問:他們自己當年結婚的時候也這麼多意見嗎???!!!還是根本就是自己結婚的時候不能出意見,等到晚輩結婚就是一種「總算輪到我」的心態大出特出!!!
印尼場:我完全就是放空,反正我什麼也聽不懂,然後我知道這場本來就是公婆想要的,我也沒付出什麼心力,只負責把我自己的禮服搞好,新秘還是婆婆和婆婆娘家照我喜歡的感覺挑的,叫人家大老遠舟車勞頓到我們房間幫我梳化,我只需要起床就好,我有什麼好挑剔的~雖然妝容真的不是我們東亞習慣的那樣,我那天貼了三層假睫毛,重到我隨時眼睛都會閉上,阿姨聽到三層很震驚的說:怎麼只有三層?!太少了!!!要五層!!!!!!
他們遇到喜宴,每個賓客一定都要穿禮服、濃妝、頭髮要電得Q~QQ,新娘妝太淡就會被壓過去,所以一定要浮誇才有符合他們的「這樣採油ㄆㄧㄠˇ亮~」。
我當天只負責當人型看板供人照相然後握手說謝謝,忙安排喜帖、訂餐廳、伴手禮的也都是公婆,所以我還真沒什麼負擔。但是爸媽就是喜歡找一堆人來,這跟台灣是一樣的,事後ND說來了一堆他根本不認識的人,爸爸卻一直叫我們叫叔叔叔公伯公姑婆叔婆姑姑@€&^+¥ 我們兩個完全就在想同一件事—這誰啊??????
印尼華人依然有紅包文化,但是不是硬性規定一定要包,也不會現場打開清點,就是一個像摸彩箱一樣的箱子,有要給就自己丟進去。
其實印尼婚禮大多是習慣吃Buffet,然後新人要站在舞台上整晚供人合照,不能坐下或吃飯,加上東南亞的婚禮是出了名的從早到晚有夠久!!!我去年參加ND朋友的婚禮,看到那場面立刻,當場在他耳邊說:印尼場取消!!!他當場回我:我也是這麼覺得😳
後來是因為公婆還是想有個小家宴,希望可以向大家族介紹新成員,所以還是有一場我本來以為只是吃個飯結果也是弄了三百多人的「小家宴」,但是印尼這場公婆特地告知親友:我們這媳婦台灣人,他們不習慣這樣的,所以大家都坐下吃飯~
有這樣的佛心公婆,要我當人形看板又怎樣!?叫我上台唱墓仔碑也敢去我都去!!!!!!!
台灣場:台灣場是最大的一場,之所以會那麼多可以吵就是因為,我們對這一場的期望最高,偏偏台灣婚禮就是眾所皆知的其實是爸媽的成果發表會,爸媽的客人比新人的多,後來我跟德國同學們聊到這事,他們都很驚訝也不解為什麼爸媽可以邀自己的客人?!他們認為這是非常不尊重新人的舉動,因為在他們的認知裡,這天的主導權都該在新人手裡,爸媽都只是收喜帖的賓客之一。
然後眉角很多的紅包禮儀,一切都很匆忙,一共三套衣服,我那天只記得我都在脫衣服穿衣服脫衣服穿衣服,剛進場坐下前菜才吃沒兩口就被小管家提醒:差不多要換衣服囉~
想說換完第二套可以吃了,一坐下第一口都還沒咀嚼完,主持人來說:差不多要敬酒囉~
敬完想說可以吃了,小管家來說:婚攝和婚錄想要多捕捉一些畫面~
捕捉完就直接進新娘房換第三套,完全不用吃,直接去門口送客。菜單我還特地挑我愛吃的,事前我還特地叫婚紗公司幫我留空間吃飯,我到底是在忙什麼⋯⋯⋯⋯⋯⋯⋯⋯ ⋯⋯⋯⋯⋯⋯⋯⋯⋯⋯⋯⋯⋯⋯⋯⋯⋯⋯⋯⋯⋯⋯⋯⋯⋯⋯⋯⋯⋯⋯⋯⋯⋯⋯⋯⋯⋯⋯⋯⋯⋯⋯⋯⋯⋯⋯⋯⋯⋯⋯⋯⋯⋯⋯⋯⋯⋯⋯⋯⋯⋯⋯⋯⋯⋯⋯⋯⋯⋯⋯⋯⋯⋯⋯⋯⋯⋯⋯⋯⋯
想說那不然我回房間吃打包的也行,結果我爸竟然把打包的通通帶回家了,我就想問一句:爸!我到底是不是你女兒?!
至於我的感受如何,我其實感觸很深,好壞參半,之後再打一篇統整和給即將辦婚禮的女孩們的建議和該有的心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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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一)🔷
很多人在結婚之前,都會出現既興奮又焦慮的情形。🥴
開心的是,即將要和心愛的另一半共組屬於自己的小家庭;但同時焦慮的是,面對兩人即將要一起生活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還有諸多生活費用的分擔等,不知道小倆口是否已經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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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面的這些共識,其實可以透過 #婚前協議書 來一一檢視,雙方是否真的已經準備好開始進入「#兩人世界」💑。但婚前協議書,倒底該如何約定,才能真正的保障彼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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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跟大家說明常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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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婚前協議書一定要律師見證或是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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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並沒有任何形式上的規範。因此,只要準夫妻兩人將協議好的事項用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一定需要找律師或是公證人進行見證或是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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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囉,若雙方可以事先找律師諮詢並進行規劃、擬定,以免用語上不精準而事後產生爭議,也是一個很不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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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哪些事項可以放入協議書中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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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律師被詢問過的內容真的是五花八門@@ 因此,以下僅先就 #目前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的部分,進行簡單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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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何冠姓〗
依照 #民法第1000條 規定,是可以書面約定冠配偶姓氏的,但記得約定後,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登記。當然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還是各保有原本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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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住所〗
小倆口結婚後,依 #民法第1002條 就有了同居的義務。因此對於婚後的住所,當然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不過現代人的工作型態較為複雜,萬一因工作的因素,不得以僅能先分隔兩地或是做假日夫妻,也可以事先約明清楚,避免雙方日後為了住處而發生爭執,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演變成為他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或是離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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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這也是目前法律明定雙方事先約定的範圍(#民法第1003條之1 參照)。所以囉,舉凡家庭生活中所有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水、電、瓦斯、房屋租金、伙食費、給父母孝親費用、年節包給親友團的紅包、平日親友的紅白包,以及其他雙方經討論後的支出項目,都可以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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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上費用的支出與負擔,也是要視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做調整、分配。若不知道負擔比例如何拿捏,按雙方收入比例分配負擔支出費用,不失為一個可以參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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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依照 #民法第1004條 約定,夫妻若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 #法定財產制 做為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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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行的法定財產制,仍是由夫妻各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民法第1018條 規定參照)。但唯一麻煩的地方是,當夫妻雙方離異時,則會有 #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的 #剩餘財產分配 的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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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了避免雙方感情破裂後,還得面臨爭產的窘境,律師私心建議大家在擬定婚前協議時,可以選用 #分別財產制度。另外,還要提醒大家,即便婚前協議中做了選用分別財產制的約定,記得還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民法第1008條第1項 規定參照),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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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私房錢〗
「律師、律師,私房錢真的也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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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 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因此,除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以外,雙方是可以約定夫或妻可以享有一筆金額,是供其自己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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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是小倆口已經協議好,婚後有一方因為家庭照顧的需求,而需扮演全職家庭煮夫(婦)的角色,若是經濟能力許可,建議就可以在婚前約定一筆自由處分金供對方使用。除了可藉此感謝對方的付出,也可以讓對方不會因全心照顧家庭沒有收入來源而有不安全感;避免常此以往,而埋下雙方爆發衝突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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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
依照 #民法第1059條第1項 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可以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是母姓。
所以若是小倆口或是雙方家族對於未來金孫的姓氏有任何的要求,也可以先在婚前協議書中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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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哪些是目前實務上認證過不能放入婚前協議書中的地雷呢?請待律師下回的專業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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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婚禮舉辦完畢了
今天去登記
結婚證書是請妹妹和妹婿蓋章當證婚人
剛剛妹妹跟我說 當證婚人要包紅包給他
因為我不知這禮俗
請問紅包應該各包多少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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