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是否過於浮濫,引起社會討論已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110年10月7日一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會中並無表決,而是「主席陳雪生委員:針對第7條之1,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七條之一就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交通部建議條文是交通部跟警政署等單位討論而成,擬將開放民眾檢舉之違規分「動態違規」與「靜態違規」加以列舉。沒被列舉的違規,都不再允許民眾檢舉。
紅線停車屬於哪一條處罰條例?紅線停車第一項第一款要罰多少?在台灣因地形限制,對於常常開汽車的人可能會經常找不到停車的位置,而逼不得已停到畫紅線的地方,那麼紅線停車肯定會收到罰單的,那麼紅線停車56條第一項第一款要罰多少?就讓小編在下方告訴大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的規定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違規停車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不管你人在不在車上,在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皆裁處300-600元不等罰鍰。」
紅線=禁止臨時停車線(全天停車、臨停皆不可)
黃線=禁止停車線(上午7-晚間8時 停車不可臨停可)
有精神科醫師批評「檢舉魔人是一種變態的正義感」,
認為檢舉並未減少交通事故,反而「浪費了好多處理這些檢舉案件的行政與人力成本」。
不過,就算檢舉沒有減少交通事故,說不定沒有檢舉的話交通事故會更多。
且檢舉減少違規數目,係維護了公益(如減少紅黃線違停)。
況且檢舉並沒有「浪費」行政成本,反而替國庫賺罰單收入。
該醫師認為「人行道停車」是「微罪」,顯然對行人(包括兒童、嬰兒車、輪椅)
與汽機車爭道的危險性無感,其詆毀「檢舉魔人是一種變態的正義感」以偏概全,也就不值一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