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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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究竟是什麼
這一講不是要講經商,我們小小地梳理一個大大的話題:從經濟學角度看,人生應該追求什麼。
簡單地說,最值得追求的東西是「利潤」。
我不信你會不想要利潤。利潤是收入減去成本剩下的那一部分,是收穫比付出多出來的部分。利潤是正的,說明你的一切努力都沒有白費,說明瞭社會對你的肯定。利潤要是負的,就說明你創造的價值配不上你的一番折騰。
但你要是細想,利潤是一個神秘的東西。
*
你必須直接去市場上買賣點什麼東西才談得上利潤。上班拿固定工資是沒有利潤的。哪怕你工資再高,那也只是你的勞動所得,都是根據你這個水平,你應該得的,是市場認為正好等於你的付出的回報 —— 這表現在你要是不上班就沒有收入。
而利潤則是「不該得」的東西,可以說是躺著賺的錢。這個性質曾經使得有些思想家認為拿利潤是不道德的。
馬克思譴責利潤。你開個工廠,買了機器和廠房,雇了工人,進了一批原材料,工人生產出產品,你把產品賣掉。然後你一算賬,賣產品的收入減去工人工資、機器廠房和原材料的花費,還多出來了一筆錢,這就是利潤。你欣然把這筆錢放入自己口袋。馬克思說且慢!工人累死累活工作才拿那麼一點工資,你幹什麼了就拿這麼多錢,你那叫剩餘價值!你無償佔有了別人創造的價值。
你當然不服氣。你說不是啊,我管理工人,我組織生產,我聯繫了進貨和銷售,我安排廠裡的大事小情,這怎麼不是創造價值呢?
馬克思會告訴你,你做的這些事兒的確也是勞動,你可以拿一份高工資,但你的工資不會像利潤那麼高。你完全可以雇一個職業經理人替你管理工廠。你把職業經理人的工資發了,還會剩下一筆錢,這筆錢才是真正的利潤。
這個計算讓馬克思深感憤怒,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咱們還是單說資本主義這邊對此是怎麼想的。崇尚市場的經濟學家也算了這個賬,但結果是利潤好像不應該存在。
我們假設老張開工廠賺了一萬塊錢的「淨」利潤。這個是把老張本人付出的管理勞動該拿的那部分報酬去掉之後剩下的錢,是老張「躺賺」的錢。那如果是這樣的話,市場上就應該出來一個老李:老李說既然是躺賺,我不用那麼高的利潤,我躺賺五千元就行,我願意把商品賣便宜點,給工人工資高點。那你說老張能幹過老李嗎?
你很容易想到老張繼續存在的理由。比如老張有資本而老李沒有。或者老張跟政府關係好,壟斷了這塊業務。或者老張掌握一個技術護城河,老李學不會。但是對經濟學家來說這些都不是本質問題:資本可以貸款,跟政府的關係可以用一個更好的條件重新談,技術可以請人研發。事實上,經濟學家的推理是,哪怕現在還沒有一個具體的老李,只要市場存在老李出現的可能性,老張就不敢壓榨太高的利潤,他必須用比較低的價格和比較高的工資預防老李的出現。
要這麼算的話,市場充分競爭的結果一定會把利潤變成 0。總會有一個老王出來,說我就當自己是個職業經理人跟大家交朋友算了,我拿個應得的工資就行,利潤我不要。
那真實世界里的利潤是從哪來的呢?當然市場不可能是充分競爭的,總會有些老張偶爾能享受到利潤……但市場力量應該讓利潤越來越薄才對。經濟學家必須找到一個產生利潤的過硬的機制,否則解釋不了為什麼總有人拿那麼高的利潤……甚至解釋不了為什麼有人願意開公司。
*
利潤從哪裡來這個問題的解決,在經濟學史上是一個里程碑。1921年,美國經濟學家弗蘭克·奈特(Frank Knight, 1885-1972)出版了《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一書 [1],提出了一個傳世的洞見:利潤來自不確定性。
組織生產、採購和營銷、日常的管理,企業中一切常規的操作都可以由拿固定工資的人做,只有一件事必須由企業家本人做,那就是風險決策。
比如說,為了在今年秋季上市一批新女裝,我們必須在夏天就定下來款式,備工備料,展開生產。可是秋天還沒到,現在誰也不知道到時候流行哪個款式,那我們生產什麼呢?這個決策,必須由企業家本人做出。為什麼?因為他是承擔決策風險的人。
如果你賭對了,秋季正好流行這款女裝,因為別的服裝廠沒生產只有你生產出來了,你就佔據了稀缺,你就可以要一個高價,利潤歸你。你要是賭錯了,到時候服裝賣不出去,工人和經理們還是會拿同樣的工資,損失也歸你。
生產、日常管理、冒險,是三種不同的能力。為什麼企業家要開公司?因為他敢冒險。為什麼工人和經理人選擇拿固定工資?因為他們不想冒險。
這個道理聽著挺簡單,但是其中有個大學問。奈特之前的經濟學家也想到了企業家承擔風險,但是他們沒搞清楚到底什麼是風險。
*
如果女裝只有比如粉色和綠色兩個選擇,而且你明確知道它們流行的可能性都是 50% —— 那這個風險其實不用企業家承擔。因為你可以買保險!概率已知的風險都是可以管理的。銀行可以給生產兩款女裝的工廠都提供貸款,到時候肯定一個賠錢一個賺錢,只要利息和保險合適,銀行和企業雙贏。有這個保險機制在,大家誰都不用冒險,可以各自拿一份固定工資,根本不需要企業家。
奈特的真正貢獻在於,他把風險給分成了兩種。
第一種就叫「風險(risk)」,但是特指那些已知概率大小的風險。這種可以用保險解決,不需要企業家。
第二種叫「不確定性(uncertainty)」,是指那些無法評估概率大小,可能是從來沒出現過的新事物,甚至是現在人們根本無法想象的東西。這個不確定性,才是企業家存在的理由,才是利潤的來源。
現代經濟學家把這個不確定性特別稱為「奈特不確定性(Knightian uncertainty)」。我們專欄講過 [2],統計學家有個更科學的說法。已知概率大小的,叫做「偶然不確定性(Aleatoric uncertainty)」, 也叫統計不確定性。不知道概率大小的,叫做「認知不確定性(Epistemic uncertainty)」,也叫系統不確定性。前者發生的事情都是你事先能想到的,後者則是你想不到的。比如「黑天鵝」事件,就是一種認知不確定性。
你開一個賭場。賭場每天都在跟賭徒們賭博,但是因為輸贏的概率是固定的而且有利於你,所以你的日常經營本身並不是冒險。真正的冒險是要不要開這個賭場:你能預測客流量足夠讓你收回投資嗎?你能擺平當地黑社會嗎?你能確保政府發展博彩業的政策不會變嗎?這些事兒沒法計算概率。
搞定這些不確定性,才是企業家該乾的事兒,也是企業家的回報所在。
流行趨勢通常不能用以往的經驗判斷。有個企業家認准了一個全新的款式,說我非得生產這個,銀行能給他擔保嗎?這個不確定性沒法系統化管理,他自己必須承擔 —— 這才是企業家存在的意義。你要是願意給這樣的項目投資、分擔不確定性 —— 而不是把錢交給銀行拿固定的利息 —— 你也是企業家。
要做服裝這一行的企業家,你肯定得對流行趨勢有個很好的感覺才行。不過企業家本人不一定非得特別懂女裝 —— 他完全可以請人來給他設計,只是設計師不承擔不確定性,人家拿固定的設計費,風險還是要由企業家承擔。
簡單說,企業家,是市場上的 player。他拒絕聽別人的安排,非得按照自己的想法決定做什麼,然後他安排別人也按照這個想法去做,最後他獨自承擔後果。
*
奈特找到了公司存在的最根本理由。市場競爭再充分也不可能是絕對可預測的,未來總會有各種各樣的不確定性,需要企業家在各個方向上大膽探索。奈特後來成為經濟學的大宗師,他本人沒得過諾貝爾獎但是他有五個弟子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他是「芝加哥學派」的祖師爺。
奈特之後,別的經濟學家又找到了公司存在的其他理由。比如科斯說公司減少了交易成本能起到協調作用。張五常說公司提供了合約。還有人說公司解決了監督、提供了資源獨特性……等等等 [3],但是奈特這個「不確定性」的說法,是最根本的。
如果從某一天開始,世界上再也沒有不確定性了,那麼市場的力量就會迅速把公司利潤變成 0:企業家就不需要存在,大家都應該拿固定工資。
其實現在企業家的日子也不好過。我們看街上那些餐館,開了關關了開,真正能長期賺錢的沒有幾家,可能大部分老闆都是賠錢。沒有稀缺是不可能賺到錢的,但是利潤只發生在你剛剛掌握某種稀缺、而別人還沒有跟上的那個時間段。別人跟上了,模仿了,你就必須再去尋找新的不確定性。
一切賺錢的生意都有不確定性。你把一大筆錢放銀行裡拿利息,那叫躺著花錢不叫躺著賺錢。哪怕是買幾套房子收租金,你都得面對房產市場的不確定性。
世界上沒有一勞永逸的利潤,也沒有真正躺著賺錢的企業家。
那你說平均而言,企業家的收益是正的還是負的呢?我到底該不該去做個企業家呢?沒有答案。有答案就不叫不確定性了。
*
不確定性都是從哪來的呢?一個有意思的不確定性是中國經濟學家張維迎在 2008 年的一次演講中說的 [4]。他說中國改革開放這麼多年之中,商業活動最大的不確定性,是「體制的不確定性,政策的不確定性,政府行為的不確定性。」這體現在政府對資源的調配非常隨意。
張維迎當時說,正是這個不確定性加劇了中國的貧富差距。在中國市場化程度高,體制不確定性低的地區,比如浙江省,人們更富裕,收入差距反而更低:因為利潤分布更均勻。
這個規律是不確定性越大,利潤就越高 —— 企業家為利潤而奮鬥,但是市場看不見的手恰恰在降低總利潤。是那些看得見的手,提供了額外的不確定性,才給人帶來不合理的利潤。
那你說如果我們把體制給理順,讓競爭越來越公平,未來的不確定性會不會越來越少呢?不一定。
*
奈特列舉了不確定性的好幾種來源,比如未來人口的變化、資源的供給等等。其中我們現代人最關注的肯定是創新。創新本質上是不可預測的,你不知道未來會有什麼新技術出來,你也不知道一個新技術出來會不會被市場接受。一切創新都有強烈的冒險成分,關於這一點已經有太多經濟學家討論了。
而奈特更厲害的一個洞見,則是「價值」的不確定性。說白了就是人的慾望的不確定性,你不知道未來的人喜歡什麼。奈特 1924 年發表了一篇文章叫《經濟學中科學方法的局限性》,說經濟學不僅僅是什麼資源的有效調配,把一個什麼價值函數最大化的問題,因為人的價值觀是會變的 ——
「人生在根本上是對價值的探索,是努力發現新價值,而不是照著現有的價值觀把生產和享受最大化。」[5]
一百多年前整天坐馬車的人沒有想要一輛汽車。2006 年以前的人並不期待智能手機。今天的多數人不能理解馬斯克為什麼非得讓人去火星。人生的終極任務不是滿足某種價值,而是發現和創造新價值。
因為這個見識,奈特後來被認為是個道德哲學家,而不僅僅是個經濟學家。
也因為這一點,你不需要非得是個企業家,也不一定非得拿金錢利潤。藝術家、教育家、每個工人和管理者、包括每個消費者,都可以是價值的發現者和不確定性的製造者。
只要把周圍的世界往你想的那個方向上推動一小步,就算是你的成功。
注釋
[1] 弗蘭克·奈特,《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中文有郭武軍、劉亮翻譯版,華夏出版社 2013。
[2] 精英日課第三季,哪種不確定性?什麼黑天鵝?
[3] 關於公司為什麼存在的理論發展總結,可參考向松祚,《新經濟學》第二卷,新經濟範式。
[4] 張維迎的這次演講首次發表於《經濟觀察報》2008年1月20日,修改後的文章曾收入作者主編的《中國改革30年:10位經濟學家的思考》。
[5] Frank Knight (1924), "The limitations of scientific method in economics」, 原文是「Now this, we shall contend, is not very far; the scientific view of life is a limited and partial view; life is at bottom an exploration in the field of values, an attempt to discover values, rather than on the basis of knowledge of them to produce and enjoy them to the greatest possible extent. We strive to "know ourselves," to find out our real wants, more than to get what we want. This fact sets a first and most sweeping limitation to the conception of economics as a science.」
無償所得意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阿德老師
我在婚姻裡遇到了一些走不下去的困境
這段關係中,常常被認為你應該這麼做應該那麼做
我想要做的,提出來後,往往不了了之,或者,我是得偷偷摸摸的去做,然後還要覺得很罪惡
譬如
我先生固定每週四去打羽毛球,從第一胎女兒出生就一直如此,十年前的我,過著每天兩點一線的日子,每天從公司下班,匆匆忙忙的回婆婆家接小孩回家,哄小孩睡覺,等先生打球回來已經是晚上10點
我曾心裡不平衡的向他抱怨,為何你可以去打球我卻得在家顧小孩,我也想去運動
我先生回我:你可以去做你要做的,我沒有說你不可以,我一個禮拜才打一次球並不過分啊
但我卻發現,當我偶爾晚上跟客戶有飯局,應酬完大約10點回到家,家裡燈火通明,婆婆在我家洗碗,小孩剛洗好澡,作息完全亂掉,讓我整個神经緊繃趕緊把他們搞定哄他們去睡覺(平常我在是10點一定會讓他們躺平睡覺)
所以從這件事,我完全無法真的放心去運動,一旦我不在,小孩作息亂掉,回到家我感受到的是更緊繃的狀態,於是就放棄了
更別說,我想去學英文或韓文了,做我想做的事,或是什麼都不想做的,只想獨處+放空,這都是種奢侈
後來,我實在受不不+不平衡,所以我真的報名了運動中心的課程,但每次上完課都要趕緊換好衣服,假裝剛下班回家,很怕我先生或我婆婆發現我是去運動,我怕他們會說為何去運動不回家顧小孩,我做我想做的事,變得不敢讓他們知道,好像去做那件事是有罪惡感的,只因為你是媽媽
另一個例子是
當我參加部門聚餐,大家結束後要2nd round,傳訊息給我先生,他就回我說:我下面的女員工,部門聚餐都沒吃到最後,隨便吃一下就趕着要回家顧小孩,你還2nd round?
~這種話,只讓我很有罪惡感~
這十年來,生了三個小孩,分別是9/6/3歲,我覺得過去十年,對‘’小孩‘’的大小事,我承認我並不是一個稱職的媽媽,我不會煮飯(平常下班回家已經七點,周末只想好好休息),也不常陪小孩玩,我所謂的玩像是跟他們玩uno或大富翁,大多時候是睡前親親他們,搔癢逗他們,問他們今天有發生什麼事嗎,大多是滿足小孩的生理需求
我能付出的心力,越來越有限,因為我好累
當孩子越來越大時,老大已經9歲多,漸漸的,已經喊不動,請他們去刷牙,洗澡.....都變得是一種累,從一開始的好好講,好好溝通,小孩依舊在玩,總是要搞到大吼才要去做
漸漸的,我也不想管了,在這家我漸漸沉默,我不想再當一個撕牙咧嘴的媽媽,因為我好累
我跟先生之前的分歧,這只是其中的一些例子,生活中還有許多他所認為的教養觀點方式,或是對新聞上事情的看法,我不認同但我也選擇不說出來,因為我好累
我想請教
面對婚姻裡的分歧,到底要怎麼辦?
把話說開就好嗎,但我常常覺得這是個性問題,並不是把話說開就好,因為講了,源頭”個性”所帶出來的的觀念依舊,處理事情的方式依舊,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另外,想請教關於金錢的分配,我先生覺得小孩教育費是他在出(事實是我婆婆在繳,他都說是他們x家在繳),房貸也是他在繳,水電瓦斯管理費是我在繳,他認為他本來就付出的比我多,像之前防疫補貼三萬塊(小孩一人一萬),他全拿走認為很合理應當
今年申報所得稅申報,結算後還要繳五萬多,他要求我按比例要給他二萬
我覺得不舒服的是,我自己工作賺錢自己養自己,我自己買的衣服包包鞋子都是花我自己的錢,不會刷他副卡,平常買奶粉尿布都是我出,因為他認為這是小錢,繳學費那種才是大錢,加上他認為我已有拿台北市政府育兒津貼每月3500,所以不應該刷他副卡6000買尿布,他覺得我很愛計較,但我花這些錢是花在小孩身上,我的觀念是小孩跟他同姓,難道他付不應該嗎?
每次只要講小孩跟他姓,這些錢他要出就火大,嗆我難道不是你的小孩嗎?我回他:是我的小孩但錢本來就是你要出,彼此之間無共識,常為了這種事吵
我想請教
夫妻之間的金錢怎麼分配比較恰當?
各管各的?還是要每個月放一定的金額到共同戶頭,家裡的花費從那裡面出?
我認為小孩跟他姓,他本來就該付,這難道是錯的嗎?
結婚十年來,已經無數次爭吵到要離婚
這次也不例外
我想請教
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他要,如果小孩歸他,撫養費要怎麼分,有沒有好的建議?
離婚後,如果為了小孩,還住在他的房子,是否恰當?
離婚後,要用什麼樣的心情面對前夫?畢竟為了小孩還是會時常見面,但跟他真的形同陌路,話不投機半句多的狀況,要怎麼跟前夫相處?
不好意思寫了好長,謝謝你的耐心
盼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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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天開始,我回覆的每封信的照片都會無償幫好產品來宣傳,幫大家一起渡過疫情帶來的困難,如果你們有我可以幫忙的,可以把你們的產品告訴我,如果能有折扣分享給大家,限量即可,我都樂意幫你們轉po,產品的購買介紹,我都會放在回信的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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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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