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大的貓膽,竟然搶註告狀俠正在賣的商品之商標?🤛
某甲廠商為A商標的國外商標權人,於國外販售一款具識別性有A商標之商品,告狀俠與貓助理皆將這款有A商標之商品,輸入進台灣販售,但,嘿嘿嘿,邪惡的貓助理以自己為A商標之商標權人名義在台灣註冊通過這款商標,而告狀俠並沒有。
貓助理:「嘿嘿嘿,告狀俠你挫屎阿,老子要告到你脫褲爛。」
告狀俠:「臭小子,哪這麼容易!」
現在搶註商標的情況十分常見,但告狀俠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下面我們用簡單的Q&A,帶大家初步了解這樣的情況吧!
Q1:告狀俠可否主張真品平行輸入做為抗辯?
A1:「真品平行輸入」的法源依據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故商標法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的正當性。
而依商標屬地主義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商標權耗盡原則,其適用對象為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才可以成立,換言之,如果「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對我國商標權人而言,並無「第一次銷售行為」,無「商標權耗盡」可言,商標權人仍得對該案件行為人主張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以「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舉例:LV在國內外皆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而你從國外買LV真品包包回台灣販售,這樣的情況即屬真品平行輸入的概念。)
Q2:貓助理"未經甲廠商同意",註冊公告尚未逾3個月,告狀俠有甚麼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A2:告狀俠:「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不得註冊商標的事由,我除了可以主張第11款,因甲廠商在國外使用這款商標可能已達著名程度,貓助理未經同意不得註冊外,也可以向主張第12款,貓助理因契約、地緣、業務、或其他相關往來,而知悉此商標,並有抄襲的情況,在未經甲廠商同意下,亦為不得註冊事由,只要在商標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皆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
Q3:貓助理"未經甲廠商同意",註冊公告尚未滿5年但已逾3個月,告狀俠有甚麼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A3:告狀俠:「我可以主張與A2相同的事由,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商標局提出評定,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且假如貓助理明知道他人商標已於國內、外有一定知名度情況下,這樣註冊可能會侵害他人權利,所以即便超過五年,我仍然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商標局提出評定,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
Q4:貓助理假如已經向告狀俠提出侵權的相關訴訟,告狀俠應該如何面對?
A4:告狀俠:「我除了可以向法院主張不得註冊事由外,亦可以同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或評定,如果為刑事案件,還可以視情況向法院主張並無明知故意,為自己做出抗辯,但具體個案事實主要還是由法院做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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