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告⚠️
#期貨商風險控管機制調整
#107年10月1日實施項目
一、
1.新戶已於107年8月1日起,實施交易額度控管機制,即未提供財力證明之自然人、一般法人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 萬元。
2.舊戶於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二、107 年8 月1 日前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客戶,開始適用分類分級加收保證金比例限制調整規定
三、非SPAN 帳戶風險指標加入垂直價差註記功能
1.交易人留倉部位中如有指定之垂直價差交易部位,風險指標計算加入垂直價差註記,且計算結果應依現行盤中風險控管之規定辦理。
2.新風險指標=[權益數+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賣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賣方市值 ] /
[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賣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賣方市值+應加收之保證金]
相關作業公告:永豐期貨理財網: www.sinop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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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重要新制度⚠ 很重要!!!
因應市場風險控管機制調整,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 1070001993 號及 1070002088號函規定,針對自然人或一般法人第二階段實施項目及實施日期說明如下,相關異動事項,攸關交易人權益,敬請交易人詳閱:
第一階段-107 年 8 月 1 日實施:
1. 自然人、一般法人新開立帳戶交易總額(註 1)不得超過新台幣 50 萬元
2.交易人如欲放寛交易總額,請洽詢您所屬之營業員並提供本公司規定之總價值超過新台幣 51 萬元(含)之財力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審核符合後,國內期貨帳戶交易總額得逾新台幣 50 萬元。
註 1:交易總額=國內交易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
3. 自然人、一般法人從事『較不具流動性商品加收保證金』:
加收原始保證金,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
(1) 期貨商品
台股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小型台指期貨、台灣50期貨、櫃買期貨、非金電期貨,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三個最近月份[以外]的契約委託及成交都加收保證金20%。
上述以外的期貨契約,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二個最近月份[以外]的契約委託及成交都加收保證金20%。
(2) 選擇權商品
台指選擇權履約價格超過價外500點~999點,委託及成交都加收保證金20%
台指選擇權履約價格超過價外1000點以上,委託及成交都加收保證金50%
原第一階段針對台指選擇權契約A、B值加收原始保證金20%之專案將停止適用並以上述專案取代;台指選擇權以外之其他選擇權契約委託及成交仍依第一階段規定,繼續對其A、B值加收原始保證金20%
二、第二階段-107 年 10 月 1 日實施
(107年8月1日前開戶完成的舊有客戶)
1. 自然人、一般法人既有帳戶交易總額(註 1)不得超過新台幣 50 萬元
2.原線上開戶客戶,若未親自臨櫃並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其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也將從原本之 100 萬降低至 50 萬元。
註 1:交易總額=國內交易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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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8/1開始又有新規定了‼️
1️⃣️客戶分級分類:未提供財力證明或未符合徵信資料的人,保證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
(PS:7/31之前開戶的客戶,10/1日開始實施)
2️⃣️遠月份期貨、流動性較差商品會加收保證金
大小台、電子、金融等近3個月以外期貨:加收20%
-選擇權價外500點內:交易所公告之A.B值
-選擇權價外500~1000點:A.B值加收20%
-選擇權價外1000點以上:A.B值加收50%
3️⃣️留倉部位集中度加收保證金
大小台留倉口數超過500口:超過每口加收20%
op留倉口數超過2500口:超過每口加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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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金管期總字第0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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