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經過一番激烈衝突後決議: 週五監院人事同意權案依原定議程不變,將進行人事同意權之投票。
針對在野黨指出,立院沒有實質進行詢答,程序無效一事,已有許多學者指出,程序上沒有問題,若國會不行使同意權才是真正違憲。我也來談談我的看法:
第一,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32號,監察委員之任命,須經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兩要件,只要符合這二要件,則任命程序完全合法合憲。
第二,按照大法官釋字342號意旨也明確指出,基於國會自律原則,議事規則除非明顯牴觸憲法者,否則全權由立法院內部自行決定。因此,此次立院同意權之行使,應當遵循6月29日立院院會決議通過所排定的議程進行。
第三,本案被提名人都已提供簡歷、自傳、著作、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及財產清單等諸多資料;雖口頭詢答因國民黨、民眾黨杯葛未能進行,然上述資料皆已事先供全體立法委員參閱,並且所有被提名人都在預定時程至立院備詢說明(我也陪了三天),未能真正上台詢答,不能歸責於被提名人,更不能指其程序無效。
上述三點,完全證明在野黨所稱沒審查就投票是違憲的說法是刻意扭曲;唯有按照程序的進行人事同意權之投票,才是合於憲法,若不行使同意權投票,才是違憲!
#國民黨就是義和團式反對
#時力我沒問到程序無效
#民眾我要求撤回提名但我又沒問到所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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