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逃妻!我可以請法院強制我老婆履行同居義務嗎】
「陳律師啊~我老婆上個月跟我吵架以後就離家出走跑回娘家,阿我聽說夫妻不是應該有同居義務,那他這樣我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要他履行同居義務嗎?」
一般來說,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被告卻不願意履行判決內容的時候,原告都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請法院「強迫」被告履行,譬如查封被告的財產等等。
如果夫妻一方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另外一方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但即使法院判決另外一方「應該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如果對方堅持不履行,還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就要回來看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怎麼規定
「I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II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履行同居義務,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不能處以怠金的。
不過如果夫妻一方提出了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法院也判決了,另外一方還是不願意按照判決內容履行同居義務,就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可以據此提出離婚訴訟喔。
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強制執行法法普】【也是謠言澄清】「夫妻同居義務」無從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不能處怠金!
(自稱)專打家事事件的通告大律師這次又要來 #衝撞體制 了,而且還是在(自稱專業)的領域胡說八道,誤導大眾。
在她「衝撞」法院閱卷規則,單獨留助理在閱卷室裡「分屍法院卷宗」惹出 #拆卷事件 還大讚助理「衝撞體制」之後,
她現在要來 #衝撞強制執行法。
她說:夫妻履行同居義務判決,「只能讓法院處以對方怠金,強迫對方回家跟你一起居。」
看到這句,連不是律師的蛙小弟都滿臉青蛙問號了。
問題是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前項規定(包含怠金),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不適用」的意思是,法院不但不能綁架配偶跟你同居,也不能處怠金逼迫配偶回家跟你同居啊!
難怪她自稱「大」律師。
因為全台灣只有她這個律師「衝撞強制執行法」,要求法院處怠金逼迫配偶履行同居義務。
其他律師辦不到的,只有她辦得到。
這是本世紀我國最偉大的 #強制執行法上新發現。
我們來看看她這次要怎麼拗?
要罵法律人「文人相輕」?
或是攻擊法院「墨守成規」?
還是又要攻擊小蛙了嗎?
在司法實務上,被辜負感情的當事人是很可憐,
但最可憐的,是被配偶騙完以後,還被律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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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自一位現職(非網紅也不接通告的)律師提供的臉書說明文:
[我們有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這不是身分法與強制執行法老師上課都會提到的ABC嗎?
都引用了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怎麼還會沒看到第2項規定?都寫了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不能強制執行,難道科處怠金就合乎人性尊嚴?
重點是,現行法條規定,命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判決,執行法院根本無法處怠金啊!!!
「古有屈打成招,今有怠金同居」,或許這又是一種「衝撞體制」的作為吧?身為同道,只能給予尊重及Honor!]
強制執行法 第 128 條
(第一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第二項)#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第三項)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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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你們說「 #律師倫理」?
台灣沒有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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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把卷分屍了!」拆卷事件中,一窺律師市場文化與倫理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knzXk0
許多律師圈的前輩對於這幾年來律師倫理動搖、市場難以反映律師品質的情況感到不以為然,然而又懼於群眾的盲從。更何況「事不關己,何必樹敵」,因此長期以來大多睜一眼閉一眼,不願挺身而出譴責律師圈內「自己人」的各種奇形怪狀表現,也少見大力呼籲重振律師倫理與品質的「律師自律」內部聲浪。
在劣幣驅逐良幣的律師市場環境下,律師倫理也跟著搖搖欲墜。遺憾的是,在日前的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選舉中,只見候選人紛紛提出各種搶錢、搶糧、搶資源、瓜分大餅的政見,但對於這個真正影響律師執業尊嚴、環境與生態的嚴重問題,卻不見多少候選人提出並正視。
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在 夫妻履行同居義務判決,「只能讓法院處以對方怠金 - Facebook 的必吃
問題是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前項規定(包含怠金),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不適用」的意思是,法院不但不能綁架配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