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挺老師 #性平教育安心教
💡 李雅菁副秘書長 #精彩摘錄:
🏳️🌈 請大家永遠不要忘記,《性別平等教育法》當時為什麼被訂定。我們不希望有哪一位孩子因為他的不同性傾向,而遭受不當的對待與歧視。這是我們每一刻都要回想到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的目的跟緣由。
💪 教師組織在這裡承諾:#只要哪一位老師因為實施依法實施的性別平等教育,遭受到不利的對待,我們都會捍衛到底。教師組織的立場是:「只要老師依法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那麼老師的所有的專業自主都應該受到保障。」
🆘當學生跟你求援時,老師到底要不要對學生做適當的引導?當然要。因為老師所負擔的責任,是引導學生去做進一步思考判斷,培養他解決問題的能力。
#性平法十五週年系列貼文 #第四集 全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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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菁副秘書長發言全文
各位夥伴大家早安。我想在去年的公投之後,的確在現場老師會遭遇到一種狀況是,那我性平教育要怎麼教?同志教育不能教,那是不是代表我提到同志我就不能教?可是問題會回到一個部分是,當今天學校的學生他跟你求援,他在講的時候,老師到底要不要跟學生做適當的引導?
我很清楚的肯定,當然老師要。因為老師所負擔的責任,事實上是引導學生去做更進一步深層的思考判斷,培養他解決問題的能力。這種種都告訴我們,老師應該好好地對待這些學生的問題。可是回來可能在現場上,我們又會發現,輿論對於老師在實施性平教育非常地不友善,包括立刻被告。可是我覺得老師在他自己的教學脈絡,他的學生都非常清楚老師今天在教導的是什麼,可是外界可能會斷章取義,擷取某一部份。
今天教師組織的立場是,《教育基本法》第八條都說了要「尊重老師的教學自主權」,那我們今天就應該勇敢的告訴每一位老師:只要你依法,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實施的性別平等教育,那麼老師的所有的專業自主都應該受到保障。
教師組織願意在這裡承諾:#只要哪一位老師因為實施依法實施的性別平等教育,遭受到不利的對待,我們都會捍衛到底。
最後還要再提醒一件事情:請大家永遠不要忘記,《性別平等教育法》當時為什麼被訂定。我們不希望有哪一位孩子是因為他的不同性別傾向,因為他的不同性別,而遭受到不當的對待與歧視。這是我們每一刻都要回去想到《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的目的跟緣由。以上。
🏳️🌈看更多: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官網:https://www.tgeea.org.tw/issue/10500/
性平法15週年記者會當天直播連結: https://reurl.cc/YNnlx
🌈相關媒體報導:
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87826
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830994
國語日報:https://www.mdnkids.com/news/?Serial_NO=112397
中央社:https://ppt.cc/f7MIVx(新浪、Yahoo、經濟日報、中央廣播電台、台灣新生報等轉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85963
Taipei Time: http://www.taipeitimes.com/…/taiwan/a…/2019/06/24/2003717487
公視中晝新聞(台語):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35276
公視晚間新聞(華語): https://youtu.be/66L83fWyMgk?list=PL5D45BC9B70943593&t=1438
Right Plus 多多益善研究站:https://rightplus.org/2019/06/24/gender01/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鄭麗君質詢教育部:案件追蹤(花蓮讀經會考、特教性親國賠案)、四都高中職改隸問題、高中職導師費差別待遇 一、教育部進度緩慢、承諾做不到 1.「花蓮讀經會考案」,本席在3月27日召開記者會、同樣在3月28日質詢貴部。貴部倒是很快地在4月6日發函花蓮縣政府,並要求花蓮縣政府在文到一個月內函覆。本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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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校園還有體罰嗎?】
台灣在2006年立法禁止體罰。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但經過12年,仍陸續有學生受到體罰體罰之個案傳出。我提出:教育部應提出實施法律的績效,甚至統計資料,接受檢視台灣的落實情形。
在人本基金會召開《從師道到失道-論教師體罰之不適任問題》座談會,提出十個嚴重體罰個案。會中討論,很多教師們不知道: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他的身心嚴重傷害,教師會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我建議:各級學校應在校務會議中討論或安排教師進修課程,熟悉法律規範。教師教學現場,會碰到與學生互動關係困難,不是用體罰,而應在教師團隊中,相互切磋,互相尋求最好的處理方式。
每一位學生都重要,教育應成就每一個孩子,校園應零體罰,讓學生有自尊的成長!
#人本教育基金會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 在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Tgeea (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早上有家長團體召開記者會表示學校不能教同志教育,並且要求家長有權決定孩子受教的內容。
到底家長可不可以介入教育內容,這是法律人的回應:
教育基本法原條文第8條第3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但是在記者會上卻只有引述:「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家長依法有權選擇孩子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的方式與內容。
到底法律真的有授權讓家長決定「國民教育內容」的權利嗎??
在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內文,實質上是保障了「學生的學習權、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及家長的教育權」
引述林孟皇法官「教 育 主 體 之 權 利 保 障」一文中,寫到:
為確保教育的自主性與專門性,讓教師擁有專業自主的「判斷餘地」,不應承認國家教育高權有教育內容的決定權,國家教育高權只有在為確保國民教育的水準和品質,方得於必要的範圍內,要求教育的內容、教材符合法令的限制,並作教育專業的監督。立法者應給予專家充分的授權,尊重教育的自主規律性,其所能以法律規定者,亦僅止於方針性、原則性的指示而已(許宗力,1993:203)。
同樣地,家長教育權的行使也不可以侵害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因為父母教育權的行使乃為實現子女的最大利益,而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目的又是為了促進學生的自我實現,因此,父母教育權的行使即受有限制。
所以,在教師的專業自主權 vs.家長教育權行使上
「父母教育權的行使即受有限制」
「父母教育權的行使即受有限制」
「父母教育權的行使即受有限制」
http://udn.com/news/story/9/2177910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鄭麗君質詢教育部:案件追蹤(花蓮讀經會考、特教性親國賠案)、四都高中職改隸問題、高中職導師費差別待遇
一、教育部進度緩慢、承諾做不到
1.「花蓮讀經會考案」,本席在3月27日召開記者會、同樣在3月28日質詢貴部。貴部倒是很快地在4月6日發函花蓮縣政府,並要求花蓮縣政府在文到一個月內函覆。本席想請教部長,花蓮縣政府函覆了嗎?
2.「南部某校性侵案」,03月28日當天,當時蔣部長承諾將親自處理、並且在三天之內處理此事。 本席從3月23日起即要求教育部召開協調會,如今都已經5月10日了,不知協調是否已經成功?
身為教育部長、卻指揮不動一個校長。整個性侵國賠案子距離本席首次質詢部長至今已經超過一個月 (3月28日-5月10日),部長你如此的作為讓本席不禁懷疑你的領導能力。
二、四都高中職改隸問題
四都高中原本說好要共同改隸(2009年全國高教會議有做成決議)。如今台中、台南、高雄都可能延至105年才改隸、只有新北市政府打算在102年元旦讓轄區內原本國立的高中職改隸市立。
新北市國立高中職非常擔心,不願意提前改隸。(因為經費減少、人員編制減少、法規尚未完備)由推動十二年國教「均優質化」觀點切入:教育部這麼做是開倒車。
四都國立高中何時改隸?為何新北市打算先行改隸?新北市難道在各方面都沒有困難嗎?據本席所知:不含人事費用,各國立高中職年度經費將因此減少百萬至2千2百萬元、林口啟智學校差距可能更高達五千萬。教師及教職員的員額也會縮減(啟智學校以外的12所學校每校將減少四人、12校共減少48人)、相關配套法規也不完備、未有職業教育行政人員及編制...等問題。教育改革應該是越改越好,怎麼會越改越糟?當學校的經費、人力通通都變得比過去還要糟糕,教學品質會變好嗎?尤其部長正要推動十二年國教,強調「均質、均優」。現在改隸的舉措簡直就是背道而馳。
三、高中職導師費差別待遇
國中小導師費自101年元旦起從2000元調升為3000元,但是高中職老師沒有。(依然保持2000元) 此為不公平、差別待遇,要求教育部增加。(全國高中職老師人數12970人x1000元x12個月=155640000元,教育部只需要增加大約一億五千萬經費及可以做到)
今年開始,全國國中小教師開始課稅,導師費自101年1月1日起調升為3000元(目前2000元)。據本席所知,高中職教師原本就有課稅,但是導師費卻未隨著國、中小教師這一波一起調漲,是否有此事?為何只有高中職老師不調漲?
一個完全中學裡,同時有國中部與高中部,國中部老師每個月導師費可以領3000元、高中部教師卻仍是2000元,部長您不覺得這很明顯就是一種極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嗎?
本席認為,高中職導師和國中小導師一樣,都是非常辛苦的工作。既然雙方的薪資結構都一樣,沒有道理國中小導師的導師費調漲、高中職導師的導師費卻一定要比它們少一千元。
教育基本法裡說得很清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從民國88年6月23日公布至今,還是沒有一個完全涵蓋「教育人員」全體、在待遇、進修等權利義務」的法規;即使是散佈在各個法規也一樣:就是不完全。(尤其是敘薪部分目前還是掌握在人事行政總處手中、目前仍以要點為之、而非法律)為了避免行政怠惰、不依法行政,教育部長必須儘速設法改變現狀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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