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我過去曾為家長,也同樣是老師,自己的很多學生也是老師和校長,今天審「教師法」真是百味雜陳,尤看到教師和家長團體在街頭對立,如火車對撞,搞成今天這種場面,真的要說教育部實在無能!
不少團體把狼師及不適任怪罪「師師相護」,事實上,任何校園發生性侵性騷擾事件,一律由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且2009年修改「教師法」,只要性平會確認屬實就解聘,不必再經過教評會同意,因此教評會教師比例與解聘狼師根本兩回事,今天以此理由,未經溝通,硬要修改教評會比例,實在是岳飛打張飛!
院版草案以「加速處理不適任老師」為理由,在教師法條文上擴充許多不合理的嚴苛規定,猶如撒下天羅地網,目的就是要老師服膺於行政管控,否則即有可能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這實是開民主倒車,製造老師的恐慌以及校園的不安!
例如,增加「違反教師職務之尊嚴」,即可解聘。(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請問何謂「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又如,罵元首小孬孬算不算?上政論批評教育部政策或批評部長?參加反課綱陳抗過於衝動,衝到部長室"佔領"?或上課說笑話被錄音檢舉算不算?燒毀國旗算不算?
再者,原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方構成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如今,雖獲緩刑宣告,亦得解聘,或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樣構成解聘事由。例如,批評政治人物「垃圾」,構成刑法305條公然侮辱罪,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就會判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構成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解聘事由。
最常見的,檢舉學校弊案被視同毀損校譽,或老師戶頭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認定是詐欺共犯,此於司改會和法扶中心皆有不少案例。換言之,未來教師最好是聖人,平日言行都必須小心翼翼,否則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都將構成解聘,等同要求教師的道德必須近乎完美。且這一條款也將限制教師從事社會運動或街頭陳情活動,教師因上街陳抗,違反集會遊行法時,或上臉書留言都可構成第14條第1款,或同條第13款違反「教師職務尊嚴」;即便判處罰金,也構成解聘事由,等於限制教師進行社會運動及表達言論自由。
不適任老師確實要汰除,但如何避免製造冤錯假案,或避免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構成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的要件,或讓老師有被檢舉為「減損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風險,於修法時必須審慎。
教育部該好好檢討,為何搞成各團體之對立,建立一個尊重及友善的教學環境,有那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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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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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 立委憂教師不適任定義被擴大解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150047.aspx
教師法草案定義未清 上街抗議、批評政策恐成解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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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鄭麗君在立法院就私校退場問題進行的專案報告中,質疑教育部處理私校問題只談退場是:「只想卸責,不想改善」,罔顧私立學校法54條,形同自我繳械;教育部甫推出的<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有如「迫害老師工作權的幫兇」,其第10條允許私校在退場時可與逕行與教師商討資遣條件,違反教師法...
教師法第15條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我過去曾為家長,也同樣是老師,自己的很多學生也是老師和校長,今天審「教師法」真是百味雜陳,尤看到教師和家長團體在街頭對立,如火車對撞,搞成今天這種場面,真的要說教育部實在無能!
不少團體把狼師及不適任怪罪「師師相護」,事實上,任何校園發生性侵性騷擾事件,一律由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且2009年修改「教師法」,只要性平會確認屬實就解聘,不必再經過教評會同意,因此教評會教師比例與解聘狼師根本兩回事,今天以此理由,未經溝通,硬要修改教評會比例,實在是岳飛打張飛!
院版草案以「加速處理不適任老師」為理由,在教師法條文上擴充許多不合理的嚴苛規定,猶如撒下天羅地網,目的就是要老師服膺於行政管控,否則即有可能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這實是開民主倒車,製造老師的恐慌以及校園的不安!
例如,增加「違反教師職務之尊嚴」,即可解聘。(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請問何謂「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又如,罵元首小孬孬算不算?上政論批評教育部政策或批評部長?參加反課綱陳抗過於衝動,衝到部長室"佔領"?或上課說笑話被錄音檢舉算不算?燒毀國旗算不算?
再者,原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方構成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如今,雖獲緩刑宣告,亦得解聘,或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樣構成解聘事由。例如,批評政治人物「垃圾」,構成刑法305條公然侮辱罪,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就會判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構成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解聘事由。
最常見的,檢舉學校弊案被視同毀損校譽,或老師戶頭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認定是詐欺共犯,此於司改會和法扶中心皆有不少案例。換言之,未來教師最好是聖人,平日言行都必須小心翼翼,否則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都將構成解聘,等同要求教師的道德必須近乎完美。且這一條款也將限制教師從事社會運動或街頭陳情活動,教師因上街陳抗,違反集會遊行法時,或上臉書留言都可構成第14條第1款,或同條第13款違反「教師職務尊嚴」;即便判處罰金,也構成解聘事由,等於限制教師進行社會運動及表達言論自由。
不適任老師確實要汰除,但如何避免製造冤錯假案,或避免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構成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的要件,或讓老師有被檢舉為「減損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風險,於修法時必須審慎。
教育部該好好檢討,為何搞成各團體之對立,建立一個尊重及友善的教學環境,有那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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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5條 在 林宜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針對台南市教育局日前公告將立即實施「保障教師兼任行政免超額」的政策,我期期以為不可。前幾天雖說我也發過新聞稿表達反對看法,但,由於這議題很專業,恐怕非一般大眾能輕易明白,因此,我再試著用歸納與深入淺出的方式來詮釋我對這「錯誤政策」的理解……
一、
眼前困擾教育局的兩大問題,分別是「少子化後教師超額」和「教師不願兼任行政」。於是,局方想出便宜行事的方法-「保障行政不超額」:只要教師兼任行政,即可「保障不被超額」。
顯然,教育局不願去檢討「為何兼任行政會讓教師避之唯恐不及的問題」;相反地,局方不僅漠視校園行政現場的需要,還採以壓制手段暗示教師:不想被超額就去當行政!而這種鷹派手段,還真贏得不少關心校務的家長之喝采。
二、
教育局說,「兼任行政教師人員流動大,影響學校整體校務運作」;而家長協會也肯定局方做法,認為「學校行政工作總是要有人來承擔」、「有助於人事穩定及行政經驗傳承」。
確實,校園行政是相當仰賴經驗的專業領域,而行政工作又攸關校園穩定,其角色至為重要。然根據教育局及家長協會的說法,局方也承認行政職留不住,教師對於行政職百般迴避;而家長協會則希望有人出來「承擔」。
但問題是,如果教師兼任行政的條件依舊嚴苛與不友善,則所謂「承擔」將徒為空中樓閣。因為,被迫兼任行政的教師,同樣會想辦法脫身,家長協會期待的「傳承」,一樣不會實現。
三、
教育局此番「保證行政不超額」的做法,並非針對問題核心來檢討,只是換了一批被壓迫者,讓「被迫兼任行政」的教師,從年資最輕的菜鳥老師、或為人最客氣的好好老師,變成有「被超額風險科目」的老師。
其後果,恐被超額科目的教師,要拼命搶行政職以確保自己不被超額。最後,該科所有老師都被迫兼任行政,甚至要去拜託原有行政職的其他科目老師高抬貴手釋出職務。各種可以預見的亂象,叫人不寒而慄。
四、
要達到各界期待的校園「人事穩定」及「行政傳承」,關鍵在教育局檢討「教師兼任行政」的既存問題,而不是鼓勵教育局去換一批被迫兼任行政的老師。
局方將兼任行政作為籌碼來處理超額問題,必然造成「沒有超額問題的學校、沒有超額問題的科目,將更難找到教師兼任行政職」的可怕後果;而那些被迫兼任行政的教師,也只是為了不被超額,而非更高層次的責任或熱情。
再退萬步言,最可悲的是,「當一個教師真心基於熱情來從事行政職,在旁人眼裡,他也只是為了保障不被超額的功利主義者」,因為兼任行政的價值,已被局方政策給扭曲。
五、
我再次呼籲,教育局應負責任地通盤檢討那些「把兼任行政教師熱情消磨殆盡、繁瑣且缺乏意義的行政庶務與評鑑表單」等教師所以不願兼任行政的現狀,踏實地從問題的核心來根治問題;而非東拼西湊地不當連結,自以為在解決問題、卻徒增更多問題。
南市保障行政教師免超額 有反對有支持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06916
教師法第15條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鄭麗君在立法院就私校退場問題進行的專案報告中,質疑教育部處理私校問題只談退場是:「只想卸責,不想改善」,罔顧私立學校法54條,形同自我繳械;教育部甫推出的<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有如「迫害老師工作權的幫兇」,其第10條允許私校在退場時可與逕行與教師商討資遣條件,違反教師法第15條對教師工作權的保障。在鄭麗君的要求下,教育部長蔣偉寧承諾就此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