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回合經濟談
〔#少繳所得稅的秘訣!#這個條款你賺到了嗎?〕
假如壯士們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每天搭著捷運出門上下班,月薪 3 萬當中包含了交通費 1280 元,一年下來就花了超過 15000 元的交通費用。
而政府在課稅時,如果用年收入下去計算,那些為了賺取薪水而產生的成本也被課到稅,壯士們會不會覺得怪怪的呢?
▌ 講古時間:林志玲補稅囉!
時間回溯到 2006 年,志玲姊姊將薪資所得列為執業所得,因為執業所得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及費用。
相較於大部分受薪階級報稅時適用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言,可以繳比較少的稅。
經歷了追稅、行政救濟等過程,最後 2011 年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志玲應補稅 684 萬元。
▌ 只是一個所得稅而已,為什麼要鬧那麼大呢?
破題關鍵:「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在申報所得稅上的差異。
「薪資所得」指的是軍公教及私營企業員工的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而「執行業務所得」指的則是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師字輩的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執行業務獲得的收入。
一般上班族大部分屬於前者,在報稅的時候會有一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把這個扣除額當作賺取薪資的成本費用,不用課稅!
而後者在報稅時則依照政府頒布的費用標準減除必要成本費用,例如律師 30%、表演人 45%。
▌ 名模條款的光榮釋憲之路
同樣身為凱渥旗下名模的林若亞,在 2006 年報稅的時候如法炮製,也同樣不滿國稅局認定所得的方式,讓她需要多繳稅,甚至許多治裝成本都沒辦法扣除。
她提起了行政訴訟後,法官覺得怪怪的,便走上了釋憲之路。
經歷了 11 年的糾纏,最終大法官釋憲認為所得稅法違憲!
▌ 來看看釋憲後的結果吧!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原先的所得稅法違反了憲法當中的平等原則,也不符合所得課稅當中的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政府應在兩年內修法!
修法後,薪資所得採「定額減除」或「核實減除」,兩者選划算的採用。
定額減除從釋憲前的 12 萬 8 千元提升到 20 萬元,每個人都適用,全台 540 萬戶的薪資所得申報戶也因此受到影響。
而核實減除分成三種類型,分別為: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每一種在報稅時最多可以扣除薪資收入 3% 的金額,但記得要舉證才能適用呦!
▌ 結語
告訴大家名模條款 AKA 林若亞條款的由來,也介紹了執業所得以及薪資所得成本認定上的差異。
壯士們以後在報稅的時候也可以仔細看看自己適用哪種比較划算喲( •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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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加芬站:因為「都市計畫」受到權利損害時,我們可以怎麼辦?】
「都市計畫」很大程度的決定了我們城市的模樣。
《都市計畫法》的第一條:「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更具體來說,都市計畫就是用來事前規劃都市地區的土地利用,影響範圍包括:建築的興建或改建、住宅或商業利用、重要公共設施的設置、土地徵收或都市更新......等等。
但這場講座的主軸不是地方政府「規劃」都市計畫的角度。而是要跟大家分享,這些都市計畫在規劃、施行的過程中,一般市民的權益如果受損,可以怎麼辦?
國稅局要你補稅、警察開你罰單、申請集會遊行被警察局否准、申請畢業被大學否准...... 這些常見的情況,我們都知道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向法院請求救濟。
那都市計畫呢?
大法官釋字742號這麼說: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
這次邀請到了熟悉都市計畫救濟程序的張偉志律師,他曾協助辦理釋字742號解釋2個原因案件的再審程序。在這場分享活動上,他也將從「至善路上永遠興建中的加油站」、「中研院還我土地後,竟不讓我蓋房子?」、「南港台肥新村案」這三個案子,為大家具體解釋都市計畫爭議中的權利救濟問題,並嘗試與大家討論擬定都市計畫時,充分的民眾參與是否為更圓滿的解決方式。
都市計畫聽起來雖然很遙遠,但跟大家的生活其實非常相關呀!10/5(五)晚上7點一起來聽張偉志律師的分享吧!
【知識加芬站:因為「都市計畫」受到權利損害時,我們可以怎麼辦?】
時間:10/5(五)19:00
地點:黃郁芬競選總部/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328號/https://goo.gl/maps/xvLCNqn5k5G2
電話:02-2831-5775
立刻填寫本表單報名活動:https://pse.is/AGH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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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人民的大法官,還是國稅局的大法官!
看到這一則報導,小編即難過又佩服林志玲小姐,多年來為追求真理及正義的道德勇氣感到佩服。當年國稅局的稅吏,用錯誤的名義濫開稅單,史無前例的讓全國的模特兒變成上班族女郎,原先的「執行業務所得」變成莫名奇妙的「薪資所得」。不服就查你三年~五年的稅,加罰莫須有滯納金+利息,訴願還要先繳一半,法官不懂稅法變成幫兇成為打手,應要求國稅局提出合理的課稅證據,反而要求林志玲提出不合理證據來證明自己清白。今天是第一名模林志玲為全台灣許許多多的小模堅持「繳合法該繳的稅」,當面對違法的課稅時,明天的我們會不會一樣堅持。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6年前被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並遭判決敗訴定讞,林志玲不服氣,覺得深深打擊到她的工作士氣,並將影響到同行的課稅問題,因此悄悄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但大法官今天決議不受理林志玲的釋憲案。林志玲當時因漏報3年薪資所得約1735萬元,被國稅局連稅帶罰共819萬多元,她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稅。法院認定這些錢是經紀公司給她的「薪水」,依法要全額申報,判她要補稅684萬多元,但免繳135萬元罰鍰定讞。但林志玲堅持,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化妝師、機票錢等最高45%的工作成本後,再申報繳稅即可,不用全額申報。她對此事相當重視,曾親自出席財政部訴願會,還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庭,引起騷動。
林志玲為千萬收入 悄悄打憲法官司
http://www.humanrightwatch.cc/?p=34217#.V205YpF97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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