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 #憲法法庭
明天早上,大法官即將針對王光祿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
台灣的原住民族到底可不可以持有獵槍狩獵?相關法律有什麼問題?憲法上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看辯論之前,先帶你快速入門:https://plainlaw.me/2021/03/08/talum/
——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狩獵釋憲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106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同時卑南族獵人潘志強,因為獵捕兩隻山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刑六個月。族人黃嘉華用空氣槍獵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能被判處最低九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在這次釋憲案中合併審理。
停止汙名與刑罰入罪,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狩獵是原住民族與生態萬物共存的生活日常,卻被中華民國法律支解成傳統領域、野生動物保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限制。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起訴,甚至被判刑入獄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
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為了讓國家將狩獵權利返還原住民族,更是為了讓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再是不該變成這個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文化」,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住民族權利,勿以刑事犯罪訴訟為手段,讓獵人飽受牢獄之災。
狩獵文化為原住民族生存、實踐人性尊嚴之基本人權,應受憲法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內國法化,自此兩公約條文具備國內法的效力。
兩公約的共同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包含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國家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認識不足,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族人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大法官為憲法價值守護者,應匡正現行法律錯誤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原住民族是活生生、持續生活在當代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
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傾聽原住民族的聲音,理解原住民族文化之內涵。用原住民族的觀點思考,匡正行政機關及立法者忽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脈絡,創設悖離現實的法規之錯誤,以實踐國家以司法作為轉型正義工具之價值。
為此,我們在原住民族狩獵權釋憲的歷史時刻,呼籲司法院大法官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慣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此外,也希望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YflDx0bCJp.../viewform
#308夜宿司法院行動
本次司法院因為疫情關係,僅開放16席旁聽席,我們強力號召原住民族青年加入協助排隊,讓位置可以留給從部落來到的耆老。從晚上十點開始,我們會安排一連串的短講及小論壇,帶領大家了解本次言詞辯論庭的爭點、目前相關法律的問題、及讓原住民族青年分享自己的看見。歡迎所有原青帶著你的故事、歌聲、甚至舞蹈前來,我們一起為獵人守過黑夜,迎向曙光。
集合時間:2021年3月8日(星期一)晚上10:00
集合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Eleng Kazangiljan 0970011403
陳以琳 0988152842
#309狼煙聲援行動
我們將在言詞辯論庭開庭前,於司法院前施放狼煙,詔告上天與祖靈本次行動訴求「獵人無罪、法律違憲!」讓狼煙帶著訊息,送進憲法法庭。(若有族服請著族服參與!)
集合時間:2021年3月9日(星期二)上午8:00(8:00施放狼煙)
集合地點:司法院前(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高涪暄 0919-211-789
Savungaz 0919-36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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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的員警,昨天被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法官判警員有罪的理由,共有四個:
1 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2 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
3 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為何不朝輪胎射擊。
4 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這幾年覺得...
警察應該也快要榮登最不想做的職業之一...
美國克里福蘭市去年十一月,有一名12歲黑人小男孩,拿著BB彈空氣槍在公園玩。當時正好巡邏到公園的一名26歲白人警員,看到小男童手上拿著一把槍,直接掏槍射擊,把男孩打死。
小男孩才12歲,手上的槍也不是真槍,再加上「白人警察」殺了「黑人小孩」,這個事件,在美國造成極大的震撼,全國關注。
一年多過去,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大陪審團,終於在今天做出判決(美國當地時間12/28),殺死孩童的白人警員,不起訴。 http://goo.gl/kJnwu5
大陪審團解釋判決的原因:「我們認為,當時警員開槍,的確是判斷錯誤,但這是人為錯誤,並非故意殺人。警員是真的相信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脅,所以必須開槍。我們知道這個判決結果,沒有任何人會覺得高興,但如果法律要求警察,必須等到確認對方是否拿的是真槍之後,再展開行動,那並不負責,也不合理」。
美國的警察,因為沒有「殺人故意」,因為「執勤」,因為「自衛」,所以雖然殺了黑人小男童,卻是無罪。反觀台灣的警察,卻在同一天,因為開槍打死了通緝犯,被判有罪。
看看這個當時路邊拍下的監視器畫面,警察並不是對著通緝犯的腦袋,或是心臟開槍,而是朝腿部開。沒想到開完三槍之後,通緝犯羅文昌依然開車逃走,後來因為負傷,車輛摔進田埂,儘管員警已經緊急叫來了救護車,還是送醫不治,失血過多死亡。
開槍的員警,昨天被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法官判警員有罪的理由,共有四個:
1 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2 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
3 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為何不朝輪胎射擊。
4 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這四點,拿去比照美國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法官看法的差異與不同。
我並不是認為「通緝犯」就是被打死活該,不是。但一個在地方已經惡名昭彰,追緝多時的通緝犯,當員警面對面遇到,並要求對方下車,他卻還堅持開車要跑的時候,如果你就是那個葉姓員警,你會怎麼做?
車子會不會撞死警察?面對通緝犯,該不該持搶警戒?喝令下車還繼續想跑的通緝犯,可不可開槍?法官說,為何不開槍打輪胎?我倒想問,那如果當時嫌犯車上也有槍呢?
以被判有罪的「結論」來看,或許就讓通緝犯把車開走,揮揮手,說掰掰,才是最「皆大歡喜」的選擇。
當然,這個案例,沒有絕對的對錯,原本不該被打死的通緝犯,的確因為警察開槍而死了,他也有家人,也該有人權,所以我不會說法官「腦殘」「判個鬼」這樣的評語。不過同樣是警察開槍打死了原本不該打死的人。美國的陪審團,卻看到了警察開槍的「必要性」,而給予無罪;台灣的法官,一味要求警察必須在「保證自己會死」的情況下,才能用槍,而且就算用槍,還不能用在「不精確」的部位。
不管怎麼看?都覺得是強人所難。
從今天之後,台灣的警察,真的還敢開槍嗎?
暐瀚 2015-12-29 de 台北
持有空氣槍判刑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美國克里福蘭市去年十一月,有一名12歲黑人小男孩,拿著BB彈空氣槍在公園玩。當時正好巡邏到公園的一名26歲白人警員,看到小男童手上拿著一把槍,直接掏槍射擊,把男孩打死。
小男孩才12歲,手上的槍也不是真槍,再加上「白人警察」殺了「黑人小孩」,這個事件,在美國造成極大的震撼,全國關注。
一年多過去,美國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大陪審團,終於在今天做出判決(美國當地時間12/28),殺死孩童的白人警員,不起訴。 http://goo.gl/kJnwu5
大陪審團解釋判決的原因:「我們認為,當時警員開槍,的確是判斷錯誤,但這是人為錯誤,並非故意殺人。警員是真的相信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脅,所以必須開槍。我們知道這個判決結果,沒有任何人會覺得高興,但如果法律要求警察,必須等到確認對方是否拿的是真槍之後,再展開行動,那並不負責,也不合理」。
美國的警察,因為沒有「殺人故意」,因為「執勤」,因為「自衛」,所以雖然殺了黑人小男童,卻是無罪。反觀台灣的警察,卻在同一天,因為開槍打死了通緝犯,被判有罪。
看看這個當時路邊拍下的監視器畫面,警察並不是對著通緝犯的腦袋,或是心臟開槍,而是朝腿部開。沒想到開完三槍之後,通緝犯羅文昌依然開車逃走,後來因為負傷,車輛摔進田埂,儘管員警已經緊急叫來了救護車,還是送醫不治,失血過多死亡。
開槍的員警,昨天被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法官判警員有罪的理由,共有四個:
1 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2 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攻擊。
3 葉驥拉開駕駛座車門,為何不朝輪胎射擊。
4 員警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男腿部5秒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這四點,拿去比照美國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法官看法的差異與不同。
我並不是認為「通緝犯」就是被打死活該,不是。但一個在地方已經惡名昭彰,追緝多時的通緝犯,當員警面對面遇到,並要求對方下車,他卻還堅持開車要跑的時候,如果你就是那個葉姓員警,你會怎麼做?
車子會不會撞死警察?面對通緝犯,該不該持搶警戒?喝令下車還繼續想跑的通緝犯,可不可開槍?法官說,為何不開槍打輪胎?我倒想問,那如果當時嫌犯車上也有槍呢?
以被判有罪的「結論」來看,或許就讓通緝犯把車開走,揮揮手,說掰掰,才是最「皆大歡喜」的選擇。
當然,這個案例,沒有絕對的對錯,原本不該被打死的通緝犯,的確因為警察開槍而死了,他也有家人,也該有人權,所以我不會說法官「腦殘」「判個鬼」這樣的評語。不過同樣是警察開槍打死了原本不該打死的人。美國的陪審團,卻看到了警察開槍的「必要性」,而給予無罪;台灣的法官,一味要求警察必須在「保證自己會死」的情況下,才能用槍,而且就算用槍,還不能用在「不精確」的部位。
不管怎麼看?都覺得是強人所難。
從今天之後,台灣的警察,真的還敢開槍嗎?
暐瀚 2015-12-29 de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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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來空氣槍防小偷 陸戰隊上士緩刑5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36962
自由時報2017年10月29日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
在海軍陸戰隊防砲營壽山營區服役的莊姓上士,因台南住處遭
小偷,竟買來威力強大的空氣長槍防小偷再次上門,未料,小偷沒有再光顧,倒是被警方
查獲這把空氣槍與營區撿來的子彈吃官司,高雄地院一審依非法持有空氣槍、子彈等罪將
他判刑2年,併科罰金1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姓男子係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防空砲兵營壽山營區上士,明知具有殺傷力
之槍枝、子彈均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管制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竟因先前在台南市的住處曾經遭竊,為防範小偷再度上門,竟於民國102 年間某日,在
高雄市六合夜市附近某玩具店,向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以新台幣5000 元左右之代
價購得可發射鋼珠具殺傷力之M84 空氣槍1 枝,並將槍枝藏放在住處。
莊姓上士另於104 年間某日,在壽山營區部隊打靶靶場發現遺留尚未擊發之軍方管制口徑
5.56mm制式子彈1 顆,未依規定將子彈繳回彈藥庫而侵占入己,以此方式非法持有。
案經去年6 月7 日 ,檢警另案搜索莊姓上士住處而查獲空氣槍及鋼珠;另於同日17時27
分許,在壽山營區莊仕通之寢室內,扣得裝撿到的制式子彈,循線查獲上情。案經高雄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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