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9/18-09/24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後梅克爾時代來臨 德大選選情膠著
德國總理梅克爾長達16年的總理生涯即將結束,26日將迎來大選,決定新任總理寶座獎落誰家。
根據最新的幾份民調顯示,中間偏左的社民黨依然以25%左右的支持度領先,若優勢持續維持,現任副總理蕭茲有望成為2005年以來首位社民黨總理。
不過選情仍有相當變數,因為梅克爾所屬的基民/基社聯盟,雖在接班的黨魁拉謝特屢次失態下,民調一直落後,但近期已將差距縮小到2-3個百分點,緊咬社民黨。
至於參選初期曾獨佔鰲頭的綠黨,由於黨魁貝爾伯克陷入抄襲爭議,加上在七月洪災表現乏善可陳,早早掉隊,目前支持度約17%。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選情膠著,各黨間支持率相差不大,將導致選後組閣的情況多變,至少有四種可能,後梅克爾時期德國政壇的下一步,仍未明朗。
❷美眾議院通過國防授權法案 台灣或有機會參與環太平洋軍演
美國眾議院於今日(9/24)通過2022年度國防授權法案。此項法案於9月初經過眾議院軍事委員會審議並表決通過後,在本週進行了全院審議與表決,並於今日通過。
此項法案有3項條文與台灣相關。第1248條指出,國會建議美國國防部邀請台灣海軍參與由美軍主導、每兩年一次的2022年環太平洋軍事演習。
第1243條則建議美台國民兵強化合作,且必須向國會提交與台灣合作的可行性報告。
最後第1247條則說明協助台灣強化自我防衛能力,重申奠基於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的美台合作。相比與過往的合作,包含許多進一步的國防實地演練規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通過的為眾議院版本法案。參議院版國防授權法案仍待表決,屆時兩個版本還需協商最終版本,並再次各自表決,才會送交總統簽署,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❸四方安全對話峰會 科技及區域安全成討論焦點
本日(24日)在美國華盛頓將舉辦由美、澳、印、日四國領袖所共同參與的「四方安全對話峰會」,峰會的目的為討論東海、南海等區域安全問題,以及疫苗、科技等議題。
峰會舉辦時間緊鄰在澳、英、美三國成立AUKUS印太安全聯盟之後,加上將討論區域安全問題,顯示出目前在南海等地區的安全相關問題迫在眉梢,已引起各國關注。
此外四國也將會討論建構半導體供應鏈的事項,四國會找出各自在生產供應上的弱點再補強。
疫情下半導體供應受影響,美中科技戰所帶來的連鎖效應、日本的汽車產能下降,都凸顯了目前各國的生產供應鏈有再加強的空間,也希望能在科技領域與中國抗衡。
峰會除了加深各國彼此合作的深度,也討論了包括中國崛起各國的應對方式,尤其面臨疫情的嚴峻局勢,使國際間的合作備受矚目,更詳細的內容也將在峰會結束之後公布。
#經時事
❶中國恆大瀕臨破產?或成亞洲最大債務違約
全球各地的投資人都在密切關注中國恆大集團(China Evergrande Group)的債務危機。若北京政府不介入,恆大有可能成為亞洲最大的公司債務違約事件,不只影響中國經濟,也將連帶影響全球供應鏈。
恆大成立25年來,在中國各省都有開發項目,激進舉債擴張的策略卻與中國的去槓桿行動、「三條紅線」制度相悖,再加上去年防疫封鎖措施影響房產銷售,造成如今的現金短缺。
截至今年6月底,恆大未清償債務總額約合880億美元,其中約42%的債務將在一年內到期,根據標普500的數據顯示,這是全球上市房地產管理/開發公司中最高的總負債。
在週三(22日)深夜,恒大召開「復工復產保交樓」專題會,其創辦人許家印親自承諾「保質保量順利交樓」是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與責任。
同時,恆大地產說明已協商解決了於23日到期、人民幣2.32億元的債券利息支付,但並未提及是否能支付於同日到期的美元債券利息。
恆大已聘任財務顧問,代表其可能進行債務重組,本週恆大股價一度跌破 2.3港幣,帶動港股跌勢。
❷白宮半導體峰會線上登場 願提高半導體供應鏈透明度
白宮23日召開線上半導體企業峰會,討論全球晶片短缺問題。各國企業代表將紛紛出席,如英特爾、BMW、蘋果、微軟、台積電、三星、美光和安培運算等。
由美國商務部主持,議題將有新冠病毒對晶片供應的影響,以及如何協調供應鏈。這是美國第三次召開半導體企業峰會,凸顯拜登政府認真看待晶片供應吃緊的議題,與會者也將討論美國補貼國內晶片製造的法案財源。
且美國正加強施壓企業提高供應鏈透明度,將要求企業填寫問卷,提供的晶片庫存、訂單及銷售。如企業未在期限內回應,當局可能將引用其他手段,要求產業向政府提供數據。
白宮同日也宣布,商務部、國務院和各使館將建立一個早期警報系統,確保能加快處理生產受疫情干擾的情況,管理美國與貿易夥伴的供應鏈,確保能更快速的應對疫情引發的生產中斷問題。
❸美歐9月PMI指數出爐 病毒影響使經濟放緩
研究機構IHS Markit於23日公布美國及歐元區9月的綜合採購經理人指數(PMI)初估值,美國從55.4下降至54.5,為一年內新低;歐元區則從59下降至56.1,低於市場預期。
兩者皆顯示了在Delta病毒肆虐下,服務業需求減少,且製造業供應鏈受阻下,兩個地區的經濟成長速度放緩。
PMI指數是針對企業的採購經理人作的調查,介於0-100之間,若高於50,代表景氣正處於擴張階段,低於50則表示經濟正在緊縮。
而PMI又分成製造業與非製造業的指數,9月的預估資料顯示,美國製造業 PMI 從 8 月的 61.1 降至 60.5,而服務業 PMI 從 55.1 降至 54.4。
不論從需求端還是供給端來看,雖然PMI指數都高於50,但數字正逐步下降,經濟成長速度仍受到病毒肆虐的影響,逐漸放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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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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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2期
【本月企劃】公益信託的實務及法制再造
ℹ實現百年公益信託之新思維/王志誠
ℹ信託2.0:公益信託之規劃與展望/李智仁
ℹ公益信託運作實務與法令修訂/邱奕德
《月旦時論》
🎯強制上市櫃公司公告自結盈餘及縮短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之可能影響/王瑄
🎯後疫情時期中國大陸台商企業退場機制評估與實務解析/黃謙閔
🎯美國境外帳戶申報遵循途徑之探討/卓家立、蘇秋慈
【執業進修】
🔳央行數位貨幣CBDC議題/機器人理財實務/林盟翔
🔳報稅代理人獲取不法抵稅額之罪責探討/編輯部
【公報釋讀】
📃從ISA 315(2019REVISE)修正方向探討對風險導向查核策略影響/賴柏錚
【學習式判解評析】
📃✒關於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規定之最高法院判決概覽/林哲誠、廖士權
【國際經貿時論】
歐盟能源稅準則修正案與碳邊境調節機制引進案/黎家興
台灣人民如何繼承在中國大陸的房產/鄭瑞崙
【函令解析】
🔳勞動部函令釋示──配偶於境外生產仍可請產假/吳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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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財務報告期限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