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遞】
一名男子於去年在屏東市火車站前發現一隻走失的黑色貴賓狗,不但未送警方招領,更將狗送給知情友人。直到有民眾看到飼主的尋狗啟示後告知情事,警方旋即將其移送法辦,近日檢方以侵占罪名起訴之。
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為普通竊盜罪,第337條則為侵占遺失物罪,皆屬於侵害持有類型的財產犯罪,區分不易而常有混淆情形。從移轉持有的行為來說兩罪區別並不大,因此行為客體的判斷即為關鍵,若行為時財產所有人對於物的所在狀況清楚認知應屬竊盜罪;若行為時財產所有人已無法掌握該物所在則係侵占遺失物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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