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理上普遍認為,若法令僅限制外在之宗教活動,且該限制係基於世俗之目的,並無對特定宗教予以挹注或貶抑,則審查上可較為寬鬆。系爭條例規範宗教結社僅能於公寓大廈的一樓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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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理上普遍認為,若法令僅限制外在之宗教活動,且該限制係基於世俗之目的,並無對特定宗教予以挹注或貶抑,則審查上可較為寬鬆。系爭條例規範宗教結社僅能於公寓大廈的一樓 ... ... <看更多>
#1.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 天秤座法律網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 ...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 ...
宗教 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 ...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按寺廟之財產,基於宗教之教規、戒律,究應如何管理、運用與處分, ...
#5. 大法官573號解釋文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 ...
因此以上這些例證已經違反了宗教自由和宗教平等的憲法規範,所以《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已經違憲了。另包括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也只規範到佛到兩 ...
因此,對於以法律明定寺廟不動產及法物之處分,應先經所屬(上級)教會決議,並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大法官們認為:「旨在保護(略)寺廟財產,避免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 ...
#7. 《宗教基本法》不是不能訂,而是不該「亂訂」 - 關鍵評論網
但是我們為何要針對宗教來立法,因為我們也有一部歷史非常久遠的《監督寺廟條例》,而這個條例,卻過分的限制了宗教的自由。 例如該法第8條規定:. 寺廟之 ...
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 已逾越必要程度,且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規定須經所屬教會. 同意部分,未顧及上開寺廟 ...
#9. 下載文章 - 法律百科
如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即為定期失效的例⼦,該解釋是關於寺廟條例過度限制宗教處分財產,所以過度妨. 礙了宗教活動⾃由,所以該條例違憲部分,最晚在解釋公布後2年期 ...
#10. 8 法律若規定,佛、道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 ...
釋字第573號: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 ...
#11.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財產規範研議
財產 管理處分權的限制等。 ... 依照「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欲成為宗教法人有其資產限制, ... 用之建築物非自用之函釋、573 號的監督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
#12. 《宗教基本法》不是在「要求特權」,而僅是「重申人民的基本 ...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 ... 號解釋文(解釋爭點: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13. 宗教法令彙編 - 內政部
寺廟 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 ... 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 ... 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4. 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依該規則辦理登記
2)對外在宗教行為自由之限制,目的限於維護宗教自由及重大公益,手段須採取損害 ... 甲、非財團法人制之寺廟處分財產應依章程規定辦理:募建寺廟處分不動產,因其財產 ...
#15. 秘密通訊、宗教信仰&集會結社自由
3.2 處分寺廟財產須經教會及官署同意,其限制已逾越. 「必要」程度解釋. 文:.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 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 ...
#16. 基本權利與義務
三、宗教平等. 我國憲法並無國教之規定,故對任何宗教信仰應一律平等視之,. 不得歧視迫害或享有特別待遇。 釋字第573 號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17. 監督寺廟條例違憲 :: 全台寺廟百科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本案系爭之監督寺廟條例,雖依前法規制定標準法所制定,但特由立法院逐條討論通過,由國民政府於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
#18. 2022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在台協會
2004年,大法官會議宣告條例中的幾項條文違憲,因其不當限制了宗教團體之財產轉移。立法院於5月通過一項條例,明定宗教團體的不動產因故以自然人名義登記 ...
#19. Untitled - 內政部民政司書函 - 臺北市首座
主旨:有關佛光山寺反應,非財團法人制寺廟處分不動產或設定負 ... 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 產之限制規定為違憲,監. 督寺廟條例第8條及第2. 條第1項之規定牴觸憲法.
#20. 論宗教自由-兼論台北市的相關議題 - 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
宗教 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 ...
#21. 台灣多元宗教形態下的宗教行政
六、《監督寺廟條例》與《寺廟登記規則》在規定上的扞格,造成宗教行政人員處理 ... 大法官認為政府對寺廟的宗教組織自主權與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 ...
#22. 透視宗教團體法座談會 - 人間福報
對於宗教團體法,我認為最具體可行的辦法,第一點是廢除監督寺廟條例。 ... 我們認為這是違憲的做法,因為憲法規定人民有處分財產的自由。 ... 不能限制信仰自由
#23. 甲市有鑑於宗教輔導亦係其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9 條第3 ...
學理上普遍認為,若法令僅限制外在之宗教活動,且該限制係基於世俗之目的,並無對特定宗教予以挹注或貶抑,則審查上可較為寬鬆。系爭條例規範宗教結社僅能於公寓大廈的一樓 ...
#24. 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 - 楊智傑
宗教 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 ...
#25. 〈秘密通訊、宗教信仰&集會結社自由〉 - 中央研究院
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 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 ... 或禁止,或對人民特定宗教信仰 ... 宗教團體. 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
#26. 004 野心要用野心來對抗
船,政府就像領船人;他們的帶領方式,將決定臺灣的走向。更何況,政府組織型態, ... 爭點: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 ...
#27. 2001年9月頁59-102 - 我國當前宗教立法的分析
規定 的宗教等。然而基督教和天主教其實是以民法和內政部頒布的內政. 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為規範,就某些規定而言,其實比監督寺廟條例還. 要嚴格。至於就財產處分需經 ...
#28. 「戰後台灣的人權」系列研討會
三、第七頁提到有關宗教的行政命令時,關於創設信徒大會、限制寺廟形式及限制設立分寺等措施,確屬不當干預。不過就我所知,此種行政命令並未直接規定寺廟的建築形式, ...
#29. 寺庙师善堂土地所有权争议解释---台释字第573号
宗教 团体管理、处分其财产,国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规范,惟应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比例原则及法律明确性原则。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就同条例第三条 ...
#30. 初談《宗教團體法》之必要
宗教 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這裏還需要法人地位對宗教團體 ...
#31. Portal: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维基文库
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之迴避,準用相關訴訟法法官迴避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2. ...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32. 違憲法律的立法成敗分析 - 政治大學
救濟之規定,違反憲法第16 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在該法規尚未修正前,受羈 ... 573 號特定宗教處分財產限制案、釋字第585 號真調會條例違憲案,釋字第573.
#33. 【重要新聞摘要】宗教凌駕憲法? - Medium
《宗教基本法草案》撤回與思考2018年10月,立法委員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 ... 《寺廟監督條例》,然而此部法律因為對於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之 ...
#34. 法學知識Flashcards - Quizlet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人民結社自由所為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A規範宗教團體財產之 ... D僅就部分宗教規定其不得處分寺廟財產,違反宗教平等原則.
#35.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未來三年後預定將廢止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因此未來寺廟除可以依民法完成登記之宗教財團法人及宗教社團法人 ... 九)宗教法人之財產管理處分權限制問題
#36. 宗教團體之課稅問題 - 財政部
與通說主張宗教應涉及承認超自然的存在(神、佛、原理、道、靈等)之特定觀 ... 監督寺廟條例第10 條規定:「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
#37. 憲法爭點地圖 - 新學林
兵役法未規定因宗教信仰而得免服兵役,是否合憲? 3-45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合憲? 3-45 ㈧集會結社自由(憲§14) 3-46 1. 集會自由3-46
#38. 大法官釋示資料庫 - 現代地政聯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4號【對二審更審判決上訴利益額限制之判例等違憲?】 釋字第0573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寺廟財產之處分) · 釋字 ...
#39. Re: [討論] 請響應阻止宗教法立案- 看板Buddhism
面對這部惡法,佛道自然反彈,於是解嚴後申請釋憲, 大法官於2004 年2 月27 日以釋字第573 號《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
#40. 院總第1641 號
七、定明宗教法人財產之保管、運用、處分及設定負擔之規定;禁止宗教法人對其財產等 ... 十四、本法施行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財團法人與宗教社團 ...
#41. 寺廟實務範例服務手冊 - 苗栗縣政府
後,依法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可作為宗教建築使用。 ... 一、法令依據:監督寺廟條例。 二、 ... 【附註】寺廟處分財產、合建、自建案以完成登記之財產為限,.
#42. 宗教及文化相關法規題庫彙編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 ...
#43. 釋字爭點列表 - 阿空的法律學習筆記
字號 日期 爭點 1 38, 1, 6 立委就任官吏時仍保有立委職位? 3 41, 5,21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提法律案? 7 41, 9,29 行憲後各政黨黨部書記長為公務員?
#44. 宗教財團法人實務範例服務手冊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七、宗教財團法人財產處分、合建、自建或土地合併分割申請書...... 21 ... 依據民法第30 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45. 大法官釋字補充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 ... 第2 0 0 號( 寺廟條例就募建寺廟延不登記得撤換住持之規定違.
#46. 體系綱表、理論架構第二部分名師私房解題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Page 5. 32. Ⅲ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 ...
#47. 宗教自由(憲13) - Coggle
釋字573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涉及基本權:宗教信仰自由(13)及財產權(15), [理由書]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 ...
#48. 當代台灣寺院經濟與寺產問題 - 玄奘大學
一項、第八條違憲,應於二年後失其效力。目前內政部以解釋函表示寺廟財產. 處分回歸組織章程之規定。 20 參見黃慶生,〈台灣宗教 ...
#49. 憲法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宗教 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 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 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
#50.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本案爭點為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認為. 本案涉及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三條宗教自由以及第十五條財產權。本號解釋認.
#51. 156 有關宗教法答問 - 星雲大師全集
另外,在《宗教團體法》草案裡,對宗教法人財產之登記、宗教建築物之使用、免稅標準,和宗教研修機構之認可,皆已見公允、民主之立法精神,也可看出政府對宗教教化功能的 ...
#52. 論當代臺灣宗教自由變遷 - AUIR
憲法第23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8 條. 就同條例第3 條各款所列以對之 ... 對該等寺廟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
#53. 神明會及祭祀公業登記實務 - 台南市政府
於日後共有土地之處分,除神明會依本條例第2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成 ... 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 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 ...
#54. 138期 - 中華人權協會
宗教 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若. 以法律加以規範,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而監督寺廟條例對於寺廟處分或變更. 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 ...
#55. 大法官解釋-總覽 - 痞客邦
曾參與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就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無須自行迴避之規定, ...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56. 李永然律師出席「宗教團體法草案論壇」擔任與談人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 ...
#57. 監督寺廟條例違憲條文後年失效| 宗教| 大紀元
... 認定「監督寺廟條例」中,限制宗教組織自主權、財產處分權, ... 同條例某些規定時,官署可革除住持職務、將住持逐出寺廟或移送法辦等,也有違憲 ...
#58.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爭點列表|J.Y. Interpretation Issue List
曾參與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就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無須自行迴避之 ... 573,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59. 法規資訊|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法律字第11003504580號; 有關民法第823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 處前對於異議人限制出境之法律依據既經宣告違憲,尤應解除對異議人之限制出境處分 ...
#60. 憲法解釋聲請書 - 台灣人權促進會
審理案件法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大院解釋憲法並補充司. 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 ... 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
#61.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民法婚姻章未就同性婚姻加以規定,違憲 ... 寺廟財產處分事項,應受憲法財產權規定之保障,非屬宗教自由保障之範圍 ... 地方自治規則之法位階與地方自治條例相同.
#6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07.14.九十三年度訴字第2010號判決
又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已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募 ... 故對於限制宗教團體處分管理其財產之事項,依上開法律之規定,應明文 ...
#63.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寺廟財產 之管理、處分等事項,亦屬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 ... 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第.
#64. 財產權的保障與司法審查
大法官所作的審查,則限於法律與行政命令,不及. 於個別行政處分,從而使行政法院就個別處分所為. 憲法審查即具有終局性。至於兩者重疊的部分,命. 令如經行政法院以違憲理由 ...
#65. [新書介紹] 大法官,給個說法!3 不平則鳴
第四篇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陳年的法律‧難解的廟事--財產權與信仰自由的交會/彭孝維釋字第573號解釋法律評析 ...
#66. 母親想照顧孩子犯法嗎?攜子躲藏兩年,只為平等地爭取監護權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 寺廟條例過度限制宗教處分財產,所以過度妨礙了宗教活動自由,所以該條例違憲 ...
#67.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 鼎文公職
立法院為議決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且有重大關聯者,始得調閱 ... 寺廟財產之處分 ... 國家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其他重要自由權利之限制,應由國會通過法律加以規定.
#68. 第一章憲法的基本原理原則第二章總綱第三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 係立法者所設之特別救濟規定,不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 條之限制,通傳會就申請覆審案件,亦僅能就原處分是否適法. 審查之,從而與憲法保障人民 ...
#69. 成功大學電子學位論文服務
而憲法條文的簡略規定,導致解釋並不僅僅是針對條文可見的文義,還包括條文背後相關的憲法理論。 既然宗教自由作為基本權之一,那麼,在解釋時,就必須對應基本權理論所 ...
#70. 審查密度與價值態度-以釋字第423 - 東吳大學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 ... 關多數大法官於本案違憲審查時之審查密度,或許因其認為對於系爭罰鍰標準限制基本.
#71. 四等司法特考法學知識(101年) 試題詳解 - TKB購課網
Q 司法院釋字第452 號解釋宣告「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憲。 ... 釋字第490號解釋中在闡述憲法第13條時也提到:「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 ...
#72. 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其他自由楊智傑. - ppt download
宗教 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 ...
#73. 平等權的發展與延伸
其補充規定闕漏之解釋,亦可視為憲法內容一部分。2 重要法令與男女、 宗教、種族、 ... 「監督寺廟條例」並不適用於基督宗教之教會堂,實有違憲法「宗教平等」,且部分 ...
#74. 臺灣人權-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是特定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公共利益受公權力之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 ... 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 ...
#75. 憲法逐條釋義與人權保障 - 柯雨瑞教授網站
惟上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以外之情形, ... 申辯之機會,有違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76.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初稿)
23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 ... 條例,有關祭祀公業之繼承,不再完全排除女性擔任派下員(即財產繼承人)之.
#77. 祭祀公業條例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別限制及規約另有規定外,仍應具有派下權。 ... 公業管理人之權利,參與處分公業財產之權利等(詳司 ... 繼承方式未合,本案請依前揭規定及該祭祀公業之規約規定就.
#78. 防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淪私有三讀通過暫行條例(2022-05-24)
「法源法律網」為專業法學資料庫,收錄:法規(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法規)、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司法解釋、判例、精選裁判、具 ...
#79. 立院三讀立法以法制化防廟產淪私產 - Yahoo奇摩新聞
接著,當主管機關依據條例規定辦理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後,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應歸屬於宗教團體,就會由主管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而經辦理 ...
#80. 112年實用必備大法官釋字工具書+精選題庫[警察特考]
字號日期解釋爭點違憲與否 573 93年2月27日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詳解釋文解釋文 1.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 ...
#81. 112年超好用大法官釋字工具書+精選題庫[高普考]
字號日期解釋爭點違憲與否 573 93年2月27日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詳解釋文解釋文 1.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 ...
#82. 112年尹析老師的法學大意觀念課----時事、圖解、思惟導引[初考地方五等]
釋字573(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110普考】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 ...
#83. 立院三讀》暫行條例通過防宗教團體不動產淪私產 - 自由時報
宗教 團體不動產常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易發生產權糾紛,全台目前約有7500座廟宇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引發私產訴訟等糾紛, ...
#84. 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聖) - 第 11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 七三號解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解釋爭點: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權利之意旨均有所抵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違憲?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在 Re: [討論] 請響應阻止宗教法立案- 看板Buddhism 的必吃
※ 引述《sheng530220 (孤鄉人)》之銘言:
: 對於目前大部份佛教界反對立法的原因
: 我目前看了看,下面這份資料,是比較能夠反應現況。
: 很多時候,因為你不是被管的人,所以你可能覺得這沒什麼呀!
: 但實際上,就跟政府強推一例一休一樣;單看條文就嘛很OK
: (雖然法學博士的總統前幾天才說連他自己 看三遍看不懂)
: 但是實際執行起來,其實會有許多的問題。
: 當初企業界、工商界大家都反對一例一休,結果現在?
: 現在宗教界串連反對宗教法立法,也不可能單純就是因為錢。
你舉的這一篇講了一堆不正是在講財務、錢的問題。
: 因為整份宗教法草案,確實存在許多的問題;多聽一點宗教界為什麼反對
: 比自己看看條文,就說條文沒什麼問題呀...
: 你沒被管到,當然沒問題。
首先要說一下,我個人認為這個法案其實也有其缺陷,例如土地就地合法。
但是我認為要反對沒有關係,但是不能亂扭曲人家法案內容。
何況還是一個法師做這種扭曲法條內容的事。(我指前文)
你推文說:
「
宗教人士也許稍微誇大,但他們的誇大不一定沒有
理由;各行都有各行的黑暗面,說他們扭曲也許是你
更扭曲了他們。
」
所以你的意思是宗教人士可以為了反對而誇大囉?可以為了反對而扭曲人家囉?
這就是你的佛教標準嗎?
再來,有沒有扭曲他們,可以討論。
PS:
宗教團體法其實可以有效管理信徒的供養不被濫用,
以及寺廟財產不被搶奪或淪為個人所有,
如果有發生像日本奧姆真理教那種邪教團體,也可以快速掌握資訊。
: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此文並刊登於【人權會訊】,第119期,2016年1月份
: 作者: 陳清秀 ( 2016年2月2日 08:30)
: 關鍵字:宗教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宗教自由
: (引用此專業文的下半部份,並在局部重要關鍵字增加【】,主要目的是以利閱讀及理解,作者只要提及【恐有違憲之虞】之類的客氣措詞,大概都算是草案涉及違憲之處,還不是處處都有寫上類似措詞)
: 詳細全文超聯結:
: https://www.npf.org.tw/2/15686
: .................【以監督寺廟條例為例】,該法規定內容基本上採取「低密度管制」模式,【仍有許多條文】【被宣告違憲】,而現行送立法院審議之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則採取類似財團法人法案之管制模式,基本上採取「高密度管制」模式,【恐有違憲之虞】。
你拿《監督寺廟條例》出來說嘴,不覺得很好笑嗎。
這不得不提一下國民黨。
1929 年國民黨制定了一部惡法,叫做《監督寺廟條例》,
它將佛道寺廟財產的處置與天主教、基督教分開
(天主教、基督教有其一套,而佛道寺廟財產處置要經過教會約束),
對於佛、道寺廟建設做了種種限制,
但是卻放寬天主教、基督教建設。
理由很簡單,因為當局者(蔣介石)信仰正是基督教,
甚至蔣經國信仰也是基督教,兩蔣政權自然扶持基督教。
面對這部惡法,佛道自然反彈,於是解嚴後申請釋憲,
大法官於 2004 年 2 月 27 日以釋字第 573 號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明確指出
《監督寺廟條例》部份條文違憲,並且於公告日期起,
違憲條文 2 年後(2006)失效。
正是《監督寺廟條例》有違憲之虞,所以才會制定新版的《宗教團體法》,
以用來取代舊版《監督寺廟條例》。
一部快要被淘汰的舊版《監督寺廟條例》違憲與否,是舊版的問題,
跟新版《宗教團體法》沒有關係。
拿它來類比新版,是很好笑的。兩部法立法背景與目的根本不一樣。
如果認為新版《宗教團體法》有違憲,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
有沒有違憲,是由大法官認定。
: 四、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評估
: (一)授權立法之必要性:管制過度與過密
: 本法有許多授權立法以法規命令補充規定之管制規定,例如宗教建築物之標準及應遵行事項(第3條第2項),宗教團體之申請登記及章程變更之資格要件等(草案第8條第4項),宗教團體之財產管理運用之規定(草案第20條第4項),財務報告之格式內容(草案第23條),財務報告之強制會計師簽證金額(草案第22條第5項),寺廟及其他宗教團體轉換登記為法人之辦法(第47條第2項),寺廟發給寺院宮廟證之辦法(草案第53條)。
: 由上述可知悉其管制密度過高過嚴,【其管制過度】,【並非】出於【保護憲法上重大法益】所必須,從而【違背】【國會保留原則】與【憲法】上【比例原則】,【而有】【侵害】【憲法保障宗教團體】之【自主權】之虞。
: (二)對於宗教團體之罰則過密與過重
: 本法草案依【反】現行監督寺廟條例【沒有罰則的作法】,而在【第55條至第57條】【規定】【許多違規處罰之罰則】。一方面管制密度過高,課予宗教團體一系列法律上義務,【侵害】其【組織自主權】、【人事自主權】以及【財政管理權】,另一方面【又對於】【違反義務行為】【課予高度罰鍰制裁】。導致宗教法人的【負責人】或【其他行為人】【動輒得咎】,【陷入被處罰之危險】,勢必造成宗教團體營運上之困擾。
: (三)財務資訊強制公開,容易造成宗教營運困擾
: 現行草案第25條規定宗教法人辦理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時原則上應強制公開其財務收支狀況[14]。此一強制資訊公開作法,恐【不利於】【宗教法人】之【營運安全】,且有違【比例原則】。此部分似可參考日本立法例之作法。日本宗教法人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宗教法人之信徒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有關帳簿書類等資料。並未強制宗教團體應公開其財務資訊。
你真的有看過法案嗎?
《宗教團體法》第 25 條:
「
第二十五條 宗教法人辦理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
其收支報告與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
應於該次宗教活動結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選擇下列公開徵信方式之ㄧ為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
二、刊登於新聞紙。
三、陳列於第六條規定之場所,提供查詢。
前項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提供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宗教法人運作,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公開。
」
它的說明如下:
「二、第二項明定關於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
倘提供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宗教法人運作,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公開。」
《宗教團體法》第 25 條明訂也可以不公開。
你真的有看過《宗教團體法》?
: (四)宗教法人為公益團體,得享有稅捐優惠
: 各國對於宗教團體之經費財源,均儘量滿足其財政需要。故有由政府給與補助者,或向其成員收受費用者,或賦予宗教團體課稅權力(教會稅)者,或在所得稅中分享部分稅收者[15]。例如德國由各邦與教會公法人訂定委託稽徵教會稅之國家教會契約(Staatskirchenvertrag),由各邦稽徵機關於課徵所得稅時代為一併徵收教會稅,再將稅收轉給教會使用。
: 宗教法人既然為公益團體之一種,從事促進大眾之道德精神領域之公益活動,可分攤國家任務,故各國多可給予租稅優惠獎勵[16]。為減少對於宗教團體活動之干預,維護其高度自主性,原則上【在符合法定要件下】,【不對於宗教團體課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17]。由於並未歧視特定宗教,故並不違反宗教中立性原則[18]。【如果】宗教團體【僅對於特定少數人服務】,【並未開放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例如】【僅供家族祭拜】之【私廟】,並未對於大眾之精神領域有所促進,【即可能】喪失其公益性質,而【不得享受稅捐優惠】。
: 有關租稅優惠之範圍,包括依法享有有關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遺產及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稅負之租稅優惠。(草案第27條至第30條)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你真的知道什麼是權責發生制嗎?
權責發生制可是會計學基本原則,它是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這可是所得稅法及一些法規規定的組織會計基礎。
不然你告訴我,組織要用什麼會計制?
你說說看?
再來,第 22 條很明確說: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內部政說明:
「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但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採現金收付制。」
事實上《宗教團體法》並沒有強制權責發生制,而是放寬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制。
會計制度大祗就是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這兩個是相對的。
如果你不想用權責發生制那就是用現金收付制,
《宗教團體法》也有明確放寬。
你真的有認真看過條文嗎?
回覆一下你推文中說的:
「
財務透明,真的透明嗎?所謂的財務透明就是作帳作
的漂亮;至於是不是真的透明,流向清楚就是另一回
事了。
」
如果表面上的財務透明不見得是真的透明,那不正是更應該要監督嗎?
你的意思是說只要作帳作的漂亮、看起來透明就可以不用監督嗎?
還是你認為宗教團體可以不用對信徒捐獻負責?而信徒也不需要關心捐獻到哪裡去了?
如果不是,你也認為要監督的話,那我們有明顯的共識,
《宗教團體法》正是規範監督財務及其流向,要清楚記載。
「
要作帳對於已財團法人化的大道場,一點問題
也沒有,但是傳統的道場必定增加許多負擔。
」
你確定?
「
特別是
宗教法當中規定採用的會計制度,非常負雜。這對許
多小道場來說有一定的困擾。就好像硬要小吃攤開
發票。
」
會計基礎不就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這是會計學基礎),二選一,那裡複雜了。
一般會計記帳也就這兩種基礎而已,會計學課本有教。
二選一,哪裡複雜了。
二選一,哪裡複雜了。
二選一,哪裡複雜了。
你拿硬要小吃店開發票來類比就不對了。
小吃店開發票,這是避免逃漏稅的問題,而《宗教團體法》已給予稅負優惠。
再套用你的例子,如果小吃店開發票有困難(權責發生制),
那法案也允許那就不要開(就用現金收付制)。
「
再說許多小道場,本來信徒就不多金流也不大,
大家也有共識,錢都由法師自由運用。你非得叫他們
採用一個可能你自己也搞不懂的會計制度,不是擾民
嗎?
」
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這可是會計基礎。
退一步來說,權責發生制很難好了。
現金收付制總可以了吧?
現金收付制就是記載實際現金的收入與支出。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你講的情況,《宗教團體法》老早有允許除了權責發生制之外的選擇了(現金收付制)。
你企圖拿會計問題來作為反對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拿會計複雜、宗教團體不能負荷為理由作為反對,
就好像在說因為宗教團體不會作帳,所以不用監督他們的財務流向;
根本就是因噎廢食、本末倒置。
甚至你的推文反而說明宗教團體的財務亂象需要管理與監督!
你真的有認真看過法案條文嗎?
你真的知道什麼是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嗎?
還是你認為除了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這兩個會計基礎外,
還有其他更好的選擇?說說看如何?
如果沒有的話,那《宗教團體法》都有包含了。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 (六)對於宗教團體管制過嚴,將導致宗教團體地下化
:
【本法草案】對於宗教團體的【成立門檻過高】,加上【管制過於嚴苛】,導致能夠遵守此一【嚴格管制規範】之宗教法人,必須屬於財產或資金雄厚,且規模組織龐大健全者,【才有可能登記】為宗教法人。至於傳統上一般寺廟,則恐無法遵循此一嚴格管制規範,導致無法合法登記為宗教法人,或讓傳統寺廟等宗教團體知難而退,不願意登記為宗教法人,導致喪失成為獨立法人之機會,【而在】【法律上】【遭受】【不利益之待遇】(例如喪失許多租稅優惠)(草案第54條準用租稅優惠規定之範圍相對較少),【因此】【產生】【違反】【宗教平等原則】(公平對待原則
: )以及【宗教中立性原則】之虞。
這個法案第二章就有規範如何成立寫的很清楚,你要不要說說看如何成立門檻過高?
說說看?
: (七)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問題
: 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其掌管監督宗教法人權限,如果宗教寺廟跨越不同縣市或直轄市轄區,而歸屬於一個宗教團體時,則如僅由某一地方政府管轄,其行政權(例如行政調查權)將無法及於其他轄區,因此不適合由其中某一個地方政府主管,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管轄(參見日本宗教法人法第5條)。
: 本法草規定於【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具有】【宗教建築物及土地】,【才】成立【全國性】宗教法人,【否則】僅能成立【地方縣市宗教法人】(本法草案第7條第3項),勢必【無法因應】實際需要。或者妨礙宗教團體在其他縣市轄區設立所屬寺廟宗教團體(只能被迫設立另一個宗教法人),或者妨礙地方主管機關行使其行政管轄權(地方政府無法在轄區外行使公權力)。
: (八)宗教法人負責人之資格問題
: 【基於】【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均可設立寺廟】【從事】【宗教活動】,【亦】【應】【可】【擔任】【負責人】【從事】【傳教活動】。但本法草案第15條對於宗教法人負責人之資格卻加以許多限制,事先由國家進行審查哪些類型國民不得從事宗教活動,似【已經侵犯】【宗教活動自由】以及【宗教組織自主權】,【難認有】【憲法上】【重大法益】之【維護】【所】【必要】,而【有違憲】之虞。
這個法案並沒有限制假如你有特定前科,就不能從事宗教活動,
你還是可以傳教、從事宗教活動,
只是不能擔任宗教法人負責人而已,例如有特定前科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
《宗教團體法》第十五條:
「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宗教法人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或犯刑法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罪章規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或復權遭撤銷。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還是你認為以上適合當負責人?
它可沒有侵犯你的宗教自由,如果你有以上前科,
還是可以從事宗教活動、傳教,高興上電視講經說法也可以,
只是不能擔任法人負責人。
另外,不要說法律,光從佛教戒律來說,僧戒破戒可能連比丘、比丘尼資格都會喪失。
: (九)宗教法人之財產管理處分權限制問題
: 【宗教法人】之【財產管理】【享有】【自主權】,但本法草案第20條【規定】【財產管理限制】【頗嚴】,【妨礙】【其自主性】與【營運自由】,例如強制規定必須以法人名義從事保管運用,雖然立法目的在防止被侵佔財產,或財產私有化問題。【但仍】【侵害】【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與【方式自由原則】,蓋其如有侵占公款問題,自可依據民刑事法律進行處理救濟。似尚不得因噎廢食。有關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也嚴格限制其處分權自由。【凡此】【均無法】【以何種憲法上重大法益】【加以正當化】。
: 就此日本宗教法人法規定有關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列之寶物,其處分、提供擔保或借款或保證,無庸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原則上可自主決定。僅要求應就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事先於一個月前對於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之[19]。
: 五、結語
: 政府研議制定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似【未注意】【遵守】【憲法保障宗教自主權】與【宗教自由】【基本理念】,獎勵輔導較少,而【管制密度】則有【過嚴】及【過高】問題,容易【妨害】宗教團體之【成立】與【運作】,【更】【不利於】【宗教活動】之【發展】,將損及宗教團體淨化社會人心之積極正面功能。本文建議本案可參考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立法例,將宗教管理法規管制鬆綁,採取「低密度」的友善管制方式,以獎勵輔導代替管制處罰,以促進宗教活動之順利進行,發揮淨化人心的社會功能。
: (本文刊登於人權會訊,第119期,2016年1月份)
你真的看過《宗教團體法》嗎?
你真的看過《宗教團體法》嗎?
你真的看過《宗教團體法》嗎?
你的文章反對理由說了很多,說到底還不是錢的問題。只能說:
只有帳目不清的寺廟才怕被管理。
只有帳目不清的寺廟才怕被管理。
只有帳目不清的寺廟才怕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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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toguo (36.228.96.1), 07/18/2017 22: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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