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開會日期 4/30),提出以下臨時動議,謝謝多位民間委員的共同連署支持。
提案內容及會議結論如下供參(該提案提交之時,林岱樺版草案尚未送至立院)。
院版是三案中唯一允許同志結婚的專法,也是一個需要朝野立委齊力捍衛才不會失守的底線,事實上即使是院版都還有若干保障不足以及需要積極規劃配套之處(參以下提案),另外兩個反同組織所提法案則明顯違憲,希望立委們明鑒。
我個人已經向台北中正戶政預約5/24上午8:30 登記結婚,我和大家一樣,迫切渴望本週法案的審議與表決順利並能向平等邁進,而非向歧視妥協。
517 兩大黨預計將會開放投票,因此每一票都重要(各種消息及我個人和伴盟夥伴實際進行立委遊說的結論是: 院版能否保住並非無疑),請大家這幾天不分黨派爭取自己選區立委支持院版。#每一票都重要
517適逢國際不再恐同日,期待這一天台灣真正成為亞洲同志人權的標竿!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議
提案人(單位): 許秀雯委員
案由: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修法期限即將於今年5月24日屆至,請相關機關(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等)說明配套措施是否皆已完備,或是否遭遇何困難亟待解決?
說明:
一、目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施行法》草案,以及反同團體交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都已送進立院,最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但無論是哪一種,在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下,依據釋字第748號解釋,理論上同志伴侶在今年5月24日都應該要可以登記結婚:
第一種情形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一個允許同性別二人依法登記結婚的法案;第二種情形是,立法院通過法案,允許同性別二人登記,但此登記並非婚姻;第三種情形則是立法院最終沒有通過任何法案。若是第一種情形同志自可以依通過之同婚專法登記結婚,若是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等於是釋字748號所界定,逾期仍未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立法保障之情形,則依該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同性別二人仍應可以在5月24日依民法婚姻章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換言之,無論上述何種情形,今年5月24日同志應該要可以在全台戶政登記結婚。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有鑒於當事人性別一般被認為是婚姻的成立要件之一,則當台灣同志與外籍同性伴侶欲在台灣結婚之時,如其外籍伴侶之本國法尚未通過同婚,其婚姻是否能有效成立迭成疑問,此部份應有明確之配套修法或行政函釋解決疑義。先前外交部於立院詢答時,曾允諾將研議,請說明進度。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針對我國人與大陸、港澳地區人士的同婚配套,陸委會前於立院詢答曾公開回應將會著手研擬,請說明進度。
四、我國針對跨國婚姻在實務上要求來自特定21國國民需要境外面談(機場面談),未來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對象若係這些國家公民,因該等國家皆未承認同婚,在行政流程上要求境外面談恐有事實上之困難,據了解其中部分國家甚至仍處罰同性性行為或根本不會在此情形發出單身證明給該國當事人,在此情形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自由要如何實現? (註: 請參後述補充說明)
五、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目前世界上有26個國家通過同婚),其外配來台之依親居留申請,應如何辦理?相關配套及第一線業務人員之訓練教育是否已臻充分?
辦法:
一、 請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同婚戶政登記之內部作業(包含戶政軟體、結婚書約之必要修訂等等)是否已整備完成? 有無對全台戶政人員進行必要之教育訓練或公文指示?
二、 針對跨國同婚涉及外國人之本國法尚未承認同婚之情形,請外交部及法務部協助說明相關配(解)套建議與研議進度。
三、 請陸委會說明陸、港澳的同婚配套進度,包括未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同婚的解釋適用與行政流程(陸配面談機制)。
四、 請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需要境外面談國家之同婚登記,說明整體之因應配套。
五、 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請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該等外配之依親居留申請之行政流程,並確認是否已有充分之行政因應整備與人員教育措施。
該次會議決議:
一、 本案不列為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各部會就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劃持續辦理。涉及跨部會之業務 請主動邀集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務必在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充 分準備以利因應。如涉及修法事宜請及早規劃;如不涉及法律 提案、為相關子法(辦法)之修訂者亦請儘速處理。
補充說明:
1.以馬來西亞為例,我國對馬來西亞外配並不要求進行境外面談,所以理論上馬來西亞外配可以來台結婚,但此際馬籍人士需提出單身證明(證明不是重婚)。問題是馬國迄今法律仍處罰同性性行為,而該國所發單身證明會要求當事人註明擬結婚對象姓名與性別等資料,所以馬國同志若去申請,有出櫃陷自身於法律訴追險境的風險,換言之該國同志要申請單身證明來台結婚會有事實上困難與法律上風險
2.以菲律賓為例,我國要求國人與菲律賓籍人士結婚須要境外面談,因此國人必須先跟菲籍伴侶在菲國結婚,然後去我國駐菲辦事處(外館)面談申請入台簽證。但顯然,在菲律賓尚未開放同婚的狀況,菲籍同志不可能與國人先在菲國進行同婚登記然後進行境外面談。
此外,伴侶盟曾協助處理一起菲律賓籍同志欲在台灣跟他的台灣同性伴侶在戶政作同性伴侶註記的事件,台灣這個同性伴侶註記要求菲籍人士提供經過驗證之單身證明,當菲籍人士取得自身的單身證明(單身證明是該國政府核發的)後,我國駐馬尼拉辦事處拒絕為該文件作驗證,理由是: 外館只驗結婚證明,不驗單身證明(因我國實務要求台菲跨國婚姻需境外面談)
3.陸配同婚: 目前異性婚陸配要求要作機場面談,簡單說還是要雙方當事人先在大陸結婚,然後一起來台,在機場面談。
中國還沒開放同婚,所以依這個流程第一關就作不到 (無法在大陸登記同婚然後拿結婚文件去海基會海協會驗證,跑接下來流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所以如果我國實務允許大陸同志一方可以拿單身證明然後來台辦結婚,這個問題可以解決,甚至不需要修法 (此部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不同)
但這需要陸委會作出政策決定與配套。
附上需要境外面談的21國 供參 : 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薩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陸配則需機場面談)
「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的推薦目錄:
- 關於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Re: [討論] 大陸配偶帶回台灣攻略- 看板WorkinChina 的評價
- 關於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單身證明大陸的評價和優惠,YOUTUBE、PTT和商品老實說的 ... 的評價
- 關於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單身證明大陸的評價和優惠,YOUTUBE、PTT和商品老實說的 ... 的評價
- 關於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單身證明大陸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 關於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討論] 大陸配偶帶回台灣攻略- 看板WorkinChina 的評價
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開會日期 4/30),提出以下臨時動議,謝謝多位民間委員的共同連署支持。
提案內容及會議結論如下供參(該提案提交之時,林岱樺版草案尚未送至立院)。
院版是三案中唯一允許同志結婚的專法,也是一個需要朝野立委齊力捍衛才不會失守的底線,事實上即使是院版都還有若干保障不足以及需要積極規劃配套之處(參以下提案),另外兩個反同組織所提法案則明顯違憲,希望立委們明鑒。
我個人已經向台北中正戶政預約5/24上午8:30 登記結婚,我和大家一樣,迫切渴望本週法案的審議與表決順利並能向平等邁進,而非向歧視妥協。
517 兩大黨預計將會開放投票,因此每一票都重要(各種消息及我個人和伴盟夥伴實際進行立委遊說的結論是: 院版能否保住並非無疑),請大家這幾天不分黨派爭取自己選區立委支持院版。#每一票都重要
517適逢國際不再恐同日,期待這一天台灣真正成為亞洲同志人權的標竿!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議
提案人(單位): 許秀雯委員
案由: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修法期限即將於今年5月24日屆至,請相關機關(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等)說明配套措施是否皆已完備,或是否遭遇何困難亟待解決?
說明:
一、目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施行法》草案,以及反同團體交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都已送進立院,最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但無論是哪一種,在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下,依據釋字第748號解釋,理論上同志伴侶在今年5月24日都應該要可以登記結婚:
第一種情形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一個允許同性別二人依法登記結婚的法案;第二種情形是,立法院通過法案,允許同性別二人登記,但此登記並非婚姻;第三種情形則是立法院最終沒有通過任何法案。若是第一種情形同志自可以依通過之同婚專法登記結婚,若是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等於是釋字748號所界定,逾期仍未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立法保障之情形,則依該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同性別二人仍應可以在5月24日依民法婚姻章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換言之,無論上述何種情形,今年5月24日同志應該要可以在全台戶政登記結婚。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有鑒於當事人性別一般被認為是婚姻的成立要件之一,則當台灣同志與外籍同性伴侶欲在台灣結婚之時,如其外籍伴侶之本國法尚未通過同婚,其婚姻是否能有效成立迭成疑問,此部份應有明確之配套修法或行政函釋解決疑義。先前外交部於立院詢答時,曾允諾將研議,請說明進度。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針對我國人與大陸、港澳地區人士的同婚配套,陸委會前於立院詢答曾公開回應將會著手研擬,請說明進度。
四、我國針對跨國婚姻在實務上要求來自特定21國國民需要境外面談(機場面談),未來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對象若係這些國家公民,因該等國家皆未承認同婚,在行政流程上要求境外面談恐有事實上之困難,據了解其中部分國家甚至仍處罰同性性行為或根本不會在此情形發出單身證明給該國當事人,在此情形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自由要如何實現? (註: 請參後述補充說明)
五、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目前世界上有26個國家通過同婚),其外配來台之依親居留申請,應如何辦理?相關配套及第一線業務人員之訓練教育是否已臻充分?
辦法:
一、 請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同婚戶政登記之內部作業(包含戶政軟體、結婚書約之必要修訂等等)是否已整備完成? 有無對全台戶政人員進行必要之教育訓練或公文指示?
二、 針對跨國同婚涉及外國人之本國法尚未承認同婚之情形,請外交部及法務部協助說明相關配(解)套建議與研議進度。
三、 請陸委會說明陸、港澳的同婚配套進度,包括未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同婚的解釋適用與行政流程(陸配面談機制)。
四、 請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需要境外面談國家之同婚登記,說明整體之因應配套。
五、 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請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該等外配之依親居留申請之行政流程,並確認是否已有充分之行政因應整備與人員教育措施。
該次會議決議:
一、 本案不列為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各部會就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劃持續辦理。涉及跨部會之業務 請主動邀集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務必在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充 分準備以利因應。如涉及修法事宜請及早規劃;如不涉及法律 提案、為相關子法(辦法)之修訂者亦請儘速處理。
補充說明:
1.以馬來西亞為例,我國對馬來西亞外配並不要求進行境外面談,所以理論上馬來西亞外配可以來台結婚,但此際馬籍人士需提出單身證明(證明不是重婚)。問題是馬國迄今法律仍處罰同性性行為,而該國所發單身證明會要求當事人註明擬結婚對象姓名與性別等資料,所以馬國同志若去申請,有出櫃陷自身於法律訴追險境的風險,換言之該國同志要申請單身證明來台結婚會有事實上困難與法律上風險
2.以菲律賓為例,我國要求國人與菲律賓籍人士結婚須要境外面談,因此國人必須先跟菲籍伴侶在菲國結婚,然後去我國駐菲辦事處(外館)面談申請入台簽證。但顯然,在菲律賓尚未開放同婚的狀況,菲籍同志不可能與國人先在菲國進行同婚登記然後進行境外面談。
此外,伴侶盟曾協助處理一起菲律賓籍同志欲在台灣跟他的台灣同性伴侶在戶政作同性伴侶註記的事件,台灣這個同性伴侶註記要求菲籍人士提供經過驗證之單身證明,當菲籍人士取得自身的單身證明(單身證明是該國政府核發的)後,我國駐馬尼拉辦事處拒絕為該文件作驗證,理由是: 外館只驗結婚證明,不驗單身證明(因我國實務要求台菲跨國婚姻需境外面談)
3.陸配同婚: 目前異性婚陸配要求要作機場面談,簡單說還是要雙方當事人先在大陸結婚,然後一起來台,在機場面談。
中國還沒開放同婚,所以依這個流程第一關就作不到 (無法在大陸登記同婚然後拿結婚文件去海基會海協會驗證,跑接下來流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所以如果我國實務允許大陸同志一方可以拿單身證明然後來台辦結婚,這個問題可以解決,甚至不需要修法 (此部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不同)
但這需要陸委會作出政策決定與配套。
附上需要境外面談的21國 供參 : 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薩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陸配則需機場面談)
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單身證明大陸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必吃
民眾欲赴大陸地區結婚、定居或收養,須提出在台之「單身切結書」。 另外大陸婚姻條例於2003 年10 月1 ... 如配偶死亡,需備死亡證明書謄本五份(向當初辦理死亡登記之. ... <看更多>
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討論] 大陸配偶帶回台灣攻略- 看板WorkinChina 的必吃
... 法院辦理單身證明準備資料:戶籍謄本和身分證/ 大陸對象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副本份數忘了打電話去問產生資料:單身證明注意事項:戶籍謄本的有效期限是1個月/ 單身證明的 ... ... <看更多>
大陸 單身證明 期限 在 Re: [討論] 大陸配偶帶回台灣攻略- 看板WorkinChina 的必吃
恕刪
大家好,本人根據板上的資訊,這週也順利將內人團聚入台了,以下是個人經驗補充
希望提供給各位還在拓荒階段的WICER,早日破關
: 台灣
: 第1站:台灣地方法院
: 辦理事項:到台灣戶籍地地方法院辦理單身證明
: 準備資料:戶籍謄本和身分證 / 大陸對象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副本 份數忘了 打電話去問
: 產生資料:單身證明
: 注意事項:戶籍謄本的有效期限是1個月 / 單身證明的有效期限3~6個月各省不同 / 單身
: 證明送到大陸海協會約要1個月
當時因為我人在中國,所以讓我母親代我去士林地方法院辦理
代辦條件:代辦人限制父親或是母親,且本人不在台灣(法院會查詢你的出入境紀錄,無需
證明)
準備資料:本人身分證,代辦人身分證,戶籍謄本,大陸配偶的身分證號碼(這個是法院公
證處告訴我的,有她的證號即可不需要影本,但是你證號要提供正確)
完成之後,產生五份公證書,一份法院留底,一份海基會留底,一份會幫你寄去中國某省
公證協會,自己會拿到兩份,要帶過去對岸用,另外我還拿到一張B4全開的攻略流程,這
部分台灣的單位相當便民
費用:台幣500
: 大陸
: 第2站:大陸海協會
: 辦理事項:到大陸海協會公証單身證明書
: 準備資料:單身證明 / 台胞証
: 產生資料:單身證明公證書
: 注意事項:馬上拿到手
這一關應該是到某省公證協會,辦理文書驗證,因為剛好我同事娶的也是四川妹,
所以他有給我在下一關協助辦理婚姻公證的律師電話,他可以協助代辦,費用:人民幣200
因為現在成都市公證協會搬去離涉外婚姻民政局相當遠的地方,所以打的來回也差不多
所以就讓他代辦了,同樣也是娶四川妹有需要電話的版友再站內信給我
: 第3站:大陸對象戶口所在地涉外婚姻民政局
: 辦理事項:登記結婚
: 準備資料:單身證明公證書 / 台胞証&身分証 / 結婚對象戶口本&身分証 / 雙方照片
: 產生資料:結婚証
: 注意事項:馬上拿到手
如果沒有戶口本,到戶籍地公安局拿身分證開立戶籍證明也可辦理
結婚證:人民幣9元,另外還收了我人民幣91元的顧問費湊100元
(推測是辦理人員自己拿走了,黑!)
郵寄費:人民幣100元,EMS費用才人民幣21元,剩下的推測也是辦理人員拿走了,黑!
: 第4站:大陸對象戶籍所在地公證處
: 辦理事項:公証結婚事實
: 準備資料:結婚証 / 台胞証&身分証 / 結婚對象戶口本&身分証 / 雙方照片
: 產生資料:結婚公証書
: 注意事項:大概要2~4周會寄到台灣海基會
公證費:人民幣300元
副本郵寄海基會費用:人民幣180元
: 台灣
: 第5站:海基會
: 辦理事項:驗證結婚公證書
: 準備資料:結婚公證書正本 / 身分証 / 結婚對象戶口本&身分証 / 雙方照片
只需要公證書正本,台灣配偶身分證正本,台灣配偶私章
: 產生資料:海基會驗證結婚公證書
經海基會驗證的公證書,正本費用台幣300元,副本每份台幣150元,服務人員會建議你
正副本各一份,其實只需要正本即可,因為接下來到移民署或是區公所,他們也只是拿
去印一份,正本是會還給你的
: 注意事項:馬上拿到 / 海基會在捷運大直站某一個出口就看的到
: 第6站:聯徵中心
: 辦理事項:辦理個人信用證明
: 準備資料:身分証 / 駕照
: 產生資料:個人信用證明書
: 注意事項:馬上拿到 / 重慶南路1段2號16樓
我戶籍台北市所以不需要,好像是桃竹苗地區的移民署服務站才需要
: 第7站:戶籍所在地移民署
: 辦理事項:申請面談與大陸對象入台簽證
: 準備資料:申請書 / 戶籍謄本 / 海基會驗證結婚公證書 / 個人信用證明 / 資產證明 /
戶籍地與居住地最好一樣,不然要多開一個居住證明
: 工作在職證明 / 台胞證 / 兩人多張生活照貼在A4紙 / 對象身分証
: 產生資料:預約外事警察(專勤隊)面談與家庭面談
: 注意事項:要說明常駐在大陸因此可免去個人面談
: 申請書當場填寫 / 資產證明可有可無但最好有 / 工作證明最好有女方 證
: 明雙方都在同一公司很有利 / 簽證等待時間為14天以內
: 第8站:家庭面談
: 辦理事項:面談雙方結婚關係是否屬實 / 勘查個人環境
: 準備資料:申請書 / 戶籍謄本 / 海基會驗證結婚公證書 / 個人信用證明 / 資產證明 /
: 工作在職證明 / 兩人多張生活照貼在A4紙 / 對象身分証
: 產生資料:大陸對象入台簽證
入台簽證費用:台幣600元
: 注意事項:這一次只有父母或其他家人在場 我們本人不在場
: 大陸
: 第9站:涉外事務公安局(辦理港澳台通行證的地方)
: 辦理事項:辦理大陸人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 準備資料:申請書 / 大陸對象入台簽證 / 雙方身份証 / 台胞証
: 產生資料:大陸人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 注意事項:工作日15天
大通證費用:人民幣30元,一次出境簽人民幣20元
EMS快遞費:人民幣21元
: 第10站:戶籍地公安局
: 辦理事項:辦理大陸對象無犯罪紀錄(良民證)
: 準備資料:大陸對象身份証
: 產生資料:無犯罪證明書
: 注意事項:馬上拿到
: 第11站:大陸對象戶籍所在地公證處
: 辦理事項:公證大陸對象無犯罪紀錄(良民證)
: 準備資料:大陸對象身份証 / 無犯罪證明書
: 產生資料:無犯罪證明公證書
: 注意事項:馬上拿到
寄到台灣海基會一樣需要一個月
公證費:人民幣300元
副本郵寄海基會費用:人民幣180元
代辦費:人民幣300元(因為我再去成都成本不只300,所以就給律師代辦)
: 台灣
: 第12站:海關
: 辦理事項:面試
: 準備資料:
: 產生資料:入台簽證可由一個月延期至六個月
: 注意事項:面試不通過會遣返 但可以陳情 問的問題就是你們最近幾天的生活瑣事
因為我在台工作關係,等不了大通證,所以我帶內人從香港飛台灣,且不用港澳通行證
首先百度 "護照 空白本 香港",很多旅行社代辦,有需要的版友站內信跟我要代辦QQ號
因為我們去過落地簽的國家也是空白本護照出關飛香港轉機,所以我讓旅行社出發當天
開票一張到落地簽國家的電子機票,打印出來拿護照空白本,就順利出關飛香港了
費用:人民幣280元
在海關千萬不能拿出入台證,且不能說是要過去台灣,機票開哪就說飛哪,最好別搭中
國國內的航空公司,搭港龍或是香港的最好,然後到航空公司櫃檯check in千萬不要告
知第二段要轉飛台灣然後連轉機的登機證都打出來,那就GG了!
到了香港,先到轉機櫃台,我是定長榮的,給他配偶的中國護照及入台證告知轉機飛台灣
他會幫你處理好一切的手續,然後給他你前一段的行李牌,他會讓地勤人員幫你把行李轉
到你轉飛的航班上,所以轉機的時間最好留三小時,我那天因為第一段延後起飛,所以轉
機時間只剩半小時,人先飛回來,行李隔天才寄到我家
以上提供給需要的人參考,我只剩下無犯罪公證書寄到,再辦理居留就破關了
整個過程,最惱人的就是等待的時間跟飛來飛去的成本,沉住氣,事緩則圓!
--
To 女孩 : 妳當我女朋友我好不好?
★女孩 你沒175!小狗才會當你女朋友
To 女孩 : 我昨天中了大樂透頭彩獎金十億多!
★女孩 ((汪~汪汪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86.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rkinChina/M.1406295031.A.F10.html
※ 編輯: spookyfox (114.34.186.205), 07/25/2014 21:33:3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