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自殺死亡率攀升 立委籲檢討心輔機制
2021/08/24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我國青少年自殺、自傷率逐年攀升,根據衛福部去年統計,自殺為青少年族群僅次於意外的第二大死因,自殺死亡率更連續攀升20年。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許智傑、羅美玲今共同舉行記者會,呼籲教育部重新檢討現行三級預防輔導機制,改善目前專輔人員供需失衡的嚴重問題,以強化我國校園輔導安全網的量能。
監察院近期發布「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等情案」調查報告,指15至24歲自殺通報逐年上升,從2016年的4365人次至2020年的1萬659人次,已增加逾2.5倍,又去年該人口群通報人次已占所有通報人口群中的26.4%;各級學校通報學生自傷人次更呈現倍數增加,從2016年1029人上升至2020年的8625人,成長超過8倍,顯示我國青少年自殺、自傷率的嚴重程度已不容忽視。
根據教育部統計的高中學生接受輔導處介入性輔導需求人次,2018學年至2019學年增加約3.6萬人次;雖然多數大專院校已聘任了符合規定數目的諮商師,但仍供不應求。邱志偉認為,這代表我國輔導人力資源存在著根本性的問題。邱志偉表示,教育部為改善專輔人員缺額問題,今年起將專輔人員薪點折合率從124.7元調整為130元,以期透過提升薪資待遇,提升專輔人員投入學生輔諮中心的意願。但據統計,今年截至6月專輔人員的缺額數為174人,高於去年的140人,專輔人力缺口問題不減反增,顯示加薪無法達成預期政策效果。另,現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為「任務編組」性質,非常設單位,產生職權不易釐清、變動性高的問題,更易有「臨時單位」觀念。邱志偉呼籲教育部,應考慮調整學生輔諮中心的組織位階,於「學生輔導法」中將輔諮中心提升至正式機關。
邱志偉進一步指出,專輔人員配置比例的制定為大專院校以上1:1200人;高中職以下1:55班,現行配比失衡問題除導致專輔人員負擔過重,進而影響輔導品質,更無法滿足逐年上升的學生專輔需求;教育部應盡早提出最新專輔人員配置比例,讓相關單位盡早重新精算各縣市學生輔諮中心專輔人員員額需求,以利相關配套政策及資源安排能及時到位。
針對我國現行三級輔導機制的問題,邱志偉提出三點訴求,首先,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督導能量,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實制定關於專輔人員自治條例、指引或採取的管理措施。另,教育部應透過完善輔諮中心相關辦法,將輔諮的危機處理流程明確化,清楚定位各角色的工作範疇,避免行政凌駕專業。
其次,教育部應「增加」每年補助地方輔諮中心人員、運作等預算,並確實監督預算執行情形。最後,針對我國現行三級輔導機制是否有效達成「學生輔導法」的立法宗旨,邱志偉要求教育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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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條例位階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因為北市發生議員要求市府提出好心肝調查報告一事,議員索資(文件調閱)的問題再度被關注。
早在去年,我就提案《文件調閱自治條例》,結果連獲得一個公正表決的機會都沒有,不給投票就是不給投票,直接被KO。
就像呱吉提到的情況,目前機關在面對議員索資,很可能會直接拿出90年內政部的解釋函令來說,議員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少靠杯。
但這個行政機關一直引以為傲的尚方寶劍,有什麼問題?
1️⃣法律位階的問題,簡單來說,解釋函令的性質,基本上是拘束行政機關自己內部的規定,現在這個行政機關內部的規定竟然反過來阻擋外部的監督。這都是非常奇怪的超譯方式。
2️⃣現實運作起來的狀況很可能是,一般民眾來要資料,行政機關還可能要考慮《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要不要給?如果不給要用什麼理由答覆;但「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行政機關會說,議員你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或是,要看看你跟縣府的親疏遠近,才能決定你能不能拿到資料。
我就問一句,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文件調閱,則是取得正確資訊最起碼的方法。就像邱顯智說的,如果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是在哈囉?
我完全支持要有一個適當的遊戲制度來講清楚規則,如果連地方議會透過提案立法的方式,都無法獲得一個公正的表決程序,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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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北市發生議員要求市府提出好心肝調查報告一事,議員索資(文件調閱)的問題再度被關注。
早在去年,我就提案,希望訂定《文件調閱自治條例》,結果,連獲得一個公正表決的機會都沒有,直接被KO。
就像呱吉提到的情況,目前機關在面對議員索資,很可能會直接拿出90年內政部的解釋函令來說,議員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少靠杯。
但這個行政機關一直引以為傲的尚方寶劍,有什麼問題?
第一個,法律位階的問題,簡單來說,解釋函令的性質,基本上是拘束行政機關自己內部的規定,現在這個行政機關內部的規定竟然反過來阻擋外部的監督。這都是非常奇怪的超譯方式。
第二個,現實運作起來的狀況很可能是,一般民眾來要資料,行政機關還可能要考慮《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要不要給?如果不給要用什麼理由答覆;但「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行政機關會說,議員你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或是,要看看你跟縣府的親疏遠近,才能決定你能不能拿到資料。
我就問一句,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文件調閱,則是取得正確資訊最起碼的方法。就像顯智說的,如果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是在哈囉?
我完全支持要有一個適當的遊戲制度來講清楚規則,如果連地方議會透過提案立法的方式,都無法獲得一個公正的表決程序,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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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在植憲老師的書裡讀到行政法的法源位階依序是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自治規則
我的問題在於行政規則不是原則上不具外部法法源效力嗎
除非有行政慣例加上平等原則才例外具有
那為什麼法源位階上可以高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和自治規則呢?
從憲法125條和地制30條也找不到答案
2.
陳敏老師的書裡對於大法官解釋的認定
是認為對於憲法,法律,命令的解釋,效力相當於原法規
但是我在植憲老師的書上看到的是
解釋憲法的效力相當於憲法
解釋法律的效力相當於憲法(釋字405)
解釋命令的效力相當於法律
請問為什麼兩個老師的見解會不一樣呢?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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