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嚴峻!為兼顧勞權與防疫,呼籲侯友宜市長盡速將美麗華球場重大勞資爭議交付仲裁!
-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家熟悉歷年舉辦裙襬搖搖賽事的美麗華高爾夫球場,該公司4月8日無預警宣布將完成企業分割程序,並將原屬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工會會員,分別轉任至杏中、杏美、美杏三家子公司,同時解僱工會理事長黃文正及數名會員。
-
#此舉明顯利用子公司吸收分割母公司股份來瓦解工會。
-
對於公司的行動,在疫情升溫前三日,美麗華企業工會展開罷工,但時至今日,公司方依然以工會在分割完成後已不具合法性(註解1)為由,不出席勞工局的協商會議。更因為疫情借力使力,直接無視罷工封鎖造成的營業壓力,持續違法轉任員工、解雇工會幹部,且於合法罷工期間還以曠職三日為由,解僱更多工會會員。
-
我們曾經致電向經濟發展局了解,該公司的分割程序根本還沒有完成,就急於轉任員工至子公司。
-
更在5/31,也就是昨天,公司方惡劣手法不斷,違法舉辦勞資會議選舉,漠視防疫三級警戒。
-
且公司想要瓦解工會並不是第一次,2018年1月,就曾經分批解雇工會會員,歷經工會12天罷工抗爭才終於簽成團體協約。如今公司再次瓦解工會的行動,則進化到乾脆利用分割工會成員最多的部門來直接否決當時的團體協約。
-
此罷工行動已經持續到第22天,新北市疫情準四級警戒,侯市長也屢次表示如有封城需要「該封就封」,新北市高風險熱區已增加至20區,疫情如此嚴峻,勞工局即便曾發新聞稿譴責公司方「毫無協商誠意、違法解僱工會會員」,仍是遠遠不夠的。
-
要解決公司方毫無協商誠意,並且避免勞工持續暴露在染疫風險日漸攀高的環境裡進行罷工,新北市勞工局應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 #交付強制仲裁(註解2)。
-
罷工期間,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面對公司方屢次拖延、工會無限延長罷工的處境,這是勞工局面對勞權、疫情之下應有的權衡作為。市政府不應該任由工會遭公司方杯葛,可能因疫情嚴峻不得以終止罷工,放任違法公司片面改動、終止勞動契約。
-
行政院於5月27日火速拍板紓困方案4.0,紓困方案昨日(5/31)三讀通過並直接由總統公布實施,最快將在6月4日開始執行,討論勞工紓困同時,疫情期間重大勞資爭議更該被重視,我們呼籲侯市長正視新北市內,正有勞工被不當裁員、走投無路,只能苦守公司門口進行罷工。
-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在此呼籲以下兩點:
1⃣ 請新北市府謹守函請勞動部向經濟部、體育署反映暫緩資方紓困補助申請的承諾
2⃣ 立即依法針對該次美麗華公司重大勞資爭議進行強制仲裁(交付仲裁)!讓勞工都可以安心回家防疫。
------
(註解1)美麗華工會已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更名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並取得新北市勞工局換發證書,得以涵蓋三間子公司的合法性。
(註解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 延伸閱讀==
勞工局新聞稿:https://reurl.cc/9rXxlx
《企併法》解僱勞工相關報導:https://reurl.cc/9rXxex
美麗華工會最新聲明稿:https://reurl.cc/xG0qmL
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之前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爆發勞資糾紛,五位向她追討加班費的助理,現在全被開除了,一個不留。原本依照勞基法,在勞工與資方協議期間,資方(林穎孟)不得逕行開除雇員 (五位助理)。
但是林穎孟拿出勞基法第12條『對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林穎孟在解雇通知書上面對助理所列舉的侮辱言行,包括助理們曾經痛批她『說謊成性 根本韓國瑜』 『誤導媒體指控議員詐領助理費,造成本人身心及聲譽受損』。
而林穎孟所提到的『助理暴行』
則是助理不斷拍打辦公室門長達3分鐘之久。
關於這件事我有問助理
助理表示,他們的團體協約已經透過工會正式委托兩位主任擔任協商代表,依法規定,#雇主不能私下跟個別成員討論協約內容,協約代表也一再提醒,結果林穎孟卻單獨約談其中一位助理,希望他同意變更勞動條件,但該助理不肯,並傳訊息向其他四人求救。
當時林穎孟將門反鎖不給其他人進入,所以其他助理們才會在門外敲打門板長達三分鐘。
事後林穎孟再以他們敲門的行為
來認定為暴行、造成身心受損
我覺得並不合理。
#退一步來講
#是不是暴行或言語侮辱也不是雇主單方面認定就算數
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動智慧案件,誰來管?
談專業法院(庭)管轄競合及其解決之道
勞動事件法於2018年12月5日制定公布,並經司法院於2019年8月16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80022655 號令定於2020年1月1日施行。由於勞動事件法第4條第1項明文規定: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因此各地方法院均已積極籌備成立勞動法庭,以利於明年1月1日即可以順利接軌上路。而應由勞動法庭處理的勞動事件也在勞動事件法第2條予以明文劃定,主要包括: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等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爭議,同時也擴及建教合作關係、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侵權行為爭議......
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 在 屏基工會- Q: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何不同?... 的必吃
Q: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何不同? A: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係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另依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團體協約係指雇主或有法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