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觸法,從事代購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
▌一定要搞懂的權利耗盡原則
從事代購,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相關法律知識不能少,即使是合法管道購買的代購商品,在國內販售,如果沒釐清權利耗盡原則一樣會觸法,不只商品有可能被扣押,還會面對官司訴訟。
▌代購商品也需要有商檢報告
平行輸入代購商品與進口商品相同,一樣要遵守商品檢驗法,很多人以為代購的商品在生產時已經符合相關生產規範,只是單純的買賣行為不需要提供商品檢驗報告,事先至經濟部檢驗局查詢代購的商品是否是應施檢的類別商品,並完成商檢報告的申請。
▌新法上路,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110年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新制,對於化妝品有更詳盡與嚴格的規範,對於一般用牙膏與漱口水也納入化妝品管理,面對日新月異的法規,時刻關注相關代購商品的法規,才能在經營代購上不採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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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動輒十萬甚至百萬的罰則,預先避開代購會產生的相關法律問題才是最聰明的作法,做代購不只要會找商品、會行銷、懂買賣,更需要的是全方位的法律保障,除了有最新最詳盡的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解析,更可以解決代購最常見的三大問題「商標、商檢、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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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耗 盡原則 著作權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著作權之權利耗盡
小花「我買了一本書,我能不能將看完的書籍的內容翻拍上傳到網路分享後賣出,並主張權利耗盡呢?」
從小花的提問中,可以看得出來小花誤會了著作權的權利耗盡原則,至於著作權法的權利耗盡到底在幹嘛?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用Q&A來告訴你吧!
Q:著作權的權利耗盡是在說甚麼?
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從法條上可以看出來,著作權法中所稱的權利耗盡原則,主要是在針對著作權中的散布權做規範,即當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合法取得著作權人所作之著作原件(如原畫),或其重製物(如合法印刷出版的書本),此時著作權人即喪失對合法取得該「物」者,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之散布、如何散布的控制權,是取得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物」的人,就該物可以自由處分。
而特別假如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並非在中華民國管轄境內取得的,此時要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的權利耗盡原則是採「國內原則」(屬地主義),跟商標法所採的「權利耗盡原則採國際耗盡原則有所不同。
Q:小花的書假如從國外買回來看完後想賣可以嗎?
A:輸入權即散布權中特別強化出來的一項著作權利,而其實這樣的問題應該要分兩塊來看,一個是小花可不可以輸入?另一個則是小花可不可以賣?
就小花可不可以輸入的部分,小花原則上是不能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從國外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的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此為著作權法中為侵害著作權的型態(請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參照)。
但如小花是「為供輸入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之重製物的情況(一定數量之規定目前為每次每一著作一份),則小花是可以輸入著作的。(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參照)
就小花可不可以賣的部分,按目前的實務見解,因「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要件,並不以供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限,且因數量僅為一份,故小花從國外買回來的書,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為合法輸入品,雖非本法第59條之1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仍得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Q:許多人可能會想,著作權人在國外哪有時間來告?
A:確實如果著作權人在國外,民眾購買書籍時,著作權人其實也享有你購買書籍時的效益,縱使侵害其散布權中特別強化的輸入權,惟實際訴訟或能得到的效益並不大,但其實有許多著作在我國都有有授權的代理商,而代理商因為需要在授權地區投入廣告、人力、時間等花費,可就不見得會是這麼想的喔!
綜合以上,如果小花購買的書籍是從境內取得合法的著作物,或從國外回來時的行李中帶回的書籍,且為合法輸入的情況,小花是可以主張權利耗盡做販售的,但著作權法中的權利耗盡並不及於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的權利,小花如果翻拍並上傳至網路做分享,又非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是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的,嚴重甚至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