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於疫情期間大量「猝死」案件的屍體通報與檢驗流程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10)
籲請警政署統一全國相驗案件正確作法 並力挺基層員警依法通報衛生局行政相驗及落實篩檢
一、近日已發生多起民眾通報住家死亡案件,許多基層員警於缺乏專業奧援、防護裝備及隔離配套措施之情況下,聯絡衛生局均遭以「非確診者」為由拒絕派員行政相驗及採檢,員警最後落得獨自聯絡家屬、殯葬人員及報請司法相驗,甚至有多起遺體經法醫採檢後發現係陽性確診,#員警後續均未獲任何實質協助,發生不敢回家還自己找防疫旅館自我隔離之落寞情節,今日台灣實令人不可想像。
二、本會近兩日連續聲明,即在強調:「病死」或「自然死」案件,近期可能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依據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均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通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尤其基於防疫要求,更應對屍體進行PCR採檢,俾排除傳染風險;如經醫師認定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除非醫師認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方請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始為正辦。
三、然而,我國長期以來,#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界線混亂及錯誤,誤以為:「在醫院死亡」是衛生行政相驗,「在醫院以外死亡」就是檢警司法相驗,指揮中心昨天說明會更表示「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諸種錯誤紊亂體制,導致基層員警無所適從。此種紊亂錯誤在承平時期,檢警從未推辭,盡力支援,然而時至今日疫情爆發階段,#錯誤作法已造成巨大防疫破口,不應繼續容忍,否則將釀成重大災害。當前各地大量「死後確診」案例,多是在醫院以外死亡,基層員警通報衛生局後,均以「非確診者」為由拒絕行政相驗,只能報由檢警司法相驗,現已 #釀成遺體及遺屬採檢疏漏及空窗期之巨大防疫破口。警政署基於全國警察首腦,應儘速正視解決,並提供基層警察有力奧援及執勤後盾。
四、本會得悉,今(10)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與警察局已開始正確執法,衛生局於接獲轄區新店分局通報民眾住家死亡案件後,迅即派員前往行政相驗及檢查,#員警於完成階段任務後便已撤離,雙方合作達成 #有效即時防疫作為,正確執法應予肯定。本會 #籲請警政署儘速確立正規行政相驗程序,通令全國警察局落實辦理,確保基層員警能有效及安全執法,不受無端推拒。
------
前情提要-本粉專連續2日轉貼的
劍青檢改聲明(110.6.8):https://bit.ly/35gFaER
劍青檢改聲明(110.6.9):https://bit.ly/3cv4Dy3
司法相驗死亡證明書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防堵任何可能出現的疫情破口】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須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由法醫開立死亡證明書。司法相驗屬「犯罪偵查」一環,程序嚴謹繁複。至於行政相驗則是針對「自然死」,由衛生主管單位進行行政相驗後,即開立死亡證明。
近日發生多起令人遺憾的「猝死、死後確診」新冠肺炎個案,但卻傳出衛生局不願意指派醫療機構採取正規「行政相驗」程序,未先釐清病死及查明確診與否,即將問題丟給警察轉報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由於法醫採檢結果出爐時間需2到3天,等待期間成了家屬、接觸者都未匡列隔離的「空窗期」,也可能導致「防疫破口」出現。
越來越多檢警團體出面發聲警示,並呼籲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應有效指揮各地衛生局,針對「猝死案件」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才能有效防堵疫情擴散。
🔺疫情嚴峻 劍青檢改籲猝死案回歸行政相驗優先→https://pse.is/3j3nnf
🔺可能破口之1/慎防司法相驗 成防疫漏洞→https://pse.is/3h28wz
🔺新聞眼/猝死頻傳 確診駭人→https://pse.is/3gtrnf
司法相驗死亡證明書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轉貼】關於疫情期間大量猝死案件,主管機關的怠惰與消極,以及遁入司法相驗的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9):
大量猝死案件均係病死(且可能確診) 請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
今(9)日下午,防疫指揮中心針對記者提問「全台猝死個案有沒有想要一律做PCR採檢?」指揮中心表示「現在並沒有,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我想檢察官在上面也會很小心的」,似仍有有待澄清之處,本會回應如下:
一、本會昨日聲明重點在於,大量疑似罹患新冠肺炎病死案件,未經衛生局指派醫療機構採取「正規行政相驗程序」,未先「釐清病死」以及「查明確診」與否,即推由警察向地檢署檢察官報請司法相驗,導致巨大防疫破口,包括法醫PCR採檢結果出爐時間需時2到3天,等待期間造成遺屬及接觸者均未予匡列隔離之空窗期,甚至未予全面篩檢遺體便直接發還遺屬,可能隱藏許多從未發現的確診黑數,而 #遺屬和接觸者便在不知情下繼續傳播,此等 #防疫破口應即時防堵,並非為檢察官自身安危發出呼籲,特此聲明。
二、按司法相驗,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指檢察官針對「非病死」或「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案件應從速相驗。「猝死」案件並非當然由檢察官司法相驗,因為「猝死」如同「驟逝」,僅係描述死亡現象的口語說法,並非判定司法相驗或行政相驗之法定死亡原因。實務上,「猝死」絕大多數就是病死,可能基於心臟病、心肺衰竭或重大急症致死。近日北投一家三口死亡案件、內湖電視台記者猝死案件案件等,均可歸類為猝死案件,然 #事實上均係病死,且 #經PCR檢驗後更係因罹患新冠肺炎確診之死者,此類案件已愈來愈多。以台北地檢署近三周回溯統計,累計7件「疑似」罹患之司法相驗案件中,竟然就以PCR採檢出3件確診個案,數量比例之高,令人驚愕!此類案件本應由衛生局派員到場進行「正規行政相驗程序」,並查明確診與否,方能截堵疫情擴散。
三、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有效指揮各地衛生局,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依據我國法律,疫情擴散期間,呈現「猝死」外觀之病死或自然死亡案件,均高度可能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均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尤其基於防疫要求,更應對屍體進行PCR採檢,俾排除傳染風險,如經醫師認定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此即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如醫師認為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再由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進行司法相驗,此際既有他殺或意外等「非病死」或「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情況,自當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前往相驗。
------
前情提要:
- 劍青檢改聲明(110.6.8)-本粉專轉貼:https://bit.ly/35gFaER
- 「死後確診」陸續上報,以及指揮中心日日直播的幹話與消極:https://bit.ly/35gFaER
司法相驗死亡證明書 在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s post - Facebook 的必吃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vs 行政相驗」的區別前陣子因為一些事件讓大眾對於司法相驗(包含解剖)有一些不正確的理解與誤會, ... 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