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企業併購法解僱勞工比勞基法還好用
#工會籌組門檻還不下降嗎?
#團結也是有門檻的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的底線;而最新流行,是用「企業併購法」來解僱勞工。
這是一個資方不斷進化、演變的故事;也是勞工必須關切的警訊。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工會,在2016年年底成立,當時全台灣勞工正在面臨第一波勞基法修惡,美麗華員工在這過程中驚覺,資方長期以來積欠加班費,於是組織工會,最後也成功爭取到加班費。
2018年年初,勞基法第二次修惡,資方趁勢痛下殺手,解僱工會高達三分之一的人數,企圖瓦解工會。工會不甘示弱,立刻發動罷工,總計11天,最後全員復職。
2020年初,資方再度出招,違反團體協約;2020年底,勞動部判定資方違法。
從工會成立以來,美麗華高爾夫球場,每一年都在用各種方式挑戰工會的存在,使用的手段沒有一次合法,頻頻敗訴。
今年,資方乾脆不用勞基法了,直接使用「#企業併購法」來解決他不滿意的員工。
依據工會法,至少要30人才能組織工會,於是,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直接將公司分割成另外三間公司,每一間公司所聘任的員工都不足30人,讓員工直接無法組織工會。
再來,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6條及第17條,新雇主可以選擇是否留用舊員工,順勢解決美麗華公司不喜歡的員工。
最可笑的是,美麗華公司分割後的三間公司,共計四間公司,董事長都是同一個人,黃世杰。
這對台灣勞工來說,是一則警訊。
資方開始察覺,用勞基法解僱勞工實在是不夠方便,於是演化成使用企業併購法。
而這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工會籌組門檻實在太高。
全台灣共計有500萬名勞工,他們的公司總人數低於30人。。
換句話說,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勞工,連組織工會的基本門檻都無法達到。
團結,不是掛在嘴邊說說。團結,是有法規門檻、現實條件的。
套句蔡英文總統所說,勞工要自立自強,自己去找老闆談。但實情是,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勞工,被法規排除在團結之外,這要怎麼 #自立自強?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的勞資爭議還在持續當中,這是具指標性的案件,只要被資方突破了,難保其他公司不會有樣學樣。
讓我們一起關注這起案件。
【延伸閱讀】
✅美麗華工會,自立自強被解雇,抗議血汗高爾夫
#美麗華工會
#工會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7萬的網紅阿滴英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支影片沒有開廣告盈利,單純是我想要跟大家聊一聊... 最近發生在我們倆兄妹身上的各種事以及我們的心情。 本影片不開放授權給其他媒體。 實習生更新的文章全文:https://www.dcard.tw/f/mood/p/231821166 留言區有提出的常見問題: 1. 為什麼要約在咖啡廳? ...
勞基法解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長榮空服罷工落幕,卻衍生出長空服員郭芷嫣在LINE群組中留言說要幫機師餐食「加料」爭議。長榮今早針對郭芷嫣案召開人評會,最後決定免職處分。這也是繼長榮朱姓機師臉書發文要空服送special meal(特別餐)給反罷工者,遭長榮航免職後的另一名長榮員工。長榮稍後也發布聲明指出,對於郭姓空服員在Line群組對話中,揚言對機長的餐點「加料」乙案十分重視,昨已召開調查會議,由郭完整說明事件原委,再於今日召開人評會討論後,決議予以免職處分,另將持續訴追郭員不當言行所涉之法律責任。
想法:
1.長榮公司這個決定,可能涉及兩個問題,
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得秋後算帳規定?
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勞基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2.工會法第35條規定公司不得對參與罷工員工為不利待遇,
當然空姐自己不寫那些東西,公司自然沒有把柄可以抓,
只是公司解雇的時間點在罷工結束沒多久,
時間上密接,勞資雙方對峙氣氛尚未消解,
公司管理階層有沒有還在氣頭上,
因為該員工積極參與罷工,
而過度放大解讀該空姐在群組裡面的幹話?
是可以討論的~
3.長榮公司應該是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該空姐,
問題是
公司對於員工,本有警告、記過、調職等手段可以處置,
解僱是資方最後手段,
在解僱前應該給予員工改進的機會,
而長榮公司除了空姐職務外還有地勤人員等職缺,
即使認為該空姐不適合繼續擔任空勤任務,
仍可命其轉地勤職務,
這也是可以有效防止其影響飛航安全之手段,
前幾天事情爆發後
長榮公司第一時間反應也是先將該空姐轉為地勤,
再進行調查,
顯示長榮公司明確知道
前開手段即可消除其聲稱在意的飛安風險,
今天長榮公司未經勸告或要求改善,
直接以解僱方式處理,
恐怕已經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
4.解僱的效果是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都沒有,
該空姐能夠做的救濟方式有兩種,
一個是主張違法解僱,
請求確認雙方雇用關係存在,要求返回公司職位,
一個是決定不回公司了,
只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不過長榮公司預算充分,律師早就傳便便在等了,
順便可能向員工求償商譽損失,
所以對空姐而言,眼前的路並不好走,
畢竟她面對的是一個資本主義巨獸~
勞基法解僱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們在「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一文中簡單說明過了雇主資遣員工的流程,一般的情況下,只要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要件就能資遣勞工,符合第12條各款就能予以懲戒性解僱。但其實除了勞基法以外,還有其他法令有限制雇主不得於特定情形或期間內解僱勞工,否則雇主除了會面臨罰鍰外,一旦經過法院判決確認該解僱無效,還得恢復員工的工作權並給付薪資到確定判決之日。
那麼,到底有哪些情況,法令規定雇主不能任意解僱或資遣員工呢?
#Workforce #勞動力量 #勞基法 #解僱 #資遣 #開除 #一看就懂 #老闆行行好 #別讓權益睡著了
勞基法解僱 在 阿滴英文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這支影片沒有開廣告盈利,單純是我想要跟大家聊一聊... 最近發生在我們倆兄妹身上的各種事以及我們的心情。
本影片不開放授權給其他媒體。
實習生更新的文章全文:https://www.dcard.tw/f/mood/p/231821166
留言區有提出的常見問題:
1. 為什麼要約在咖啡廳?
特助原本的用意是不想要讓實習生在公司被開除,要在大家面前收拾東西離開。怕這樣場面會更尷尬,所以才約在咖啡廳說。不過這個的確是我們的缺失,應當是要約在公司討論才對。
2. 為什麼滴妹/員工要在底下留言引戰,還po限時動態攻擊實習生?
滴妹跟員工都沒有在Dcard文章底下留言,更沒有po限時動態攻擊實習生。這些是由一個粉絲經營的帳號(頭貼是Q版滴妹)所發表的言論。我在得知有這件事之後有親自聯絡這位粉絲並且阻止他這樣的行為。他後續也在原po底下道歉,反省了。
3. 為什麼阿滴200萬訂閱的大頻道,只給得起實習生$150/hr的薪水?
就像影片裡說到的,我對實習生的立場是「工作中學習」。意思就是我願意雇用沒有經驗的大學生來到企業中學習經驗,也花時間教導他們。相對交換的是只提供基本的薪資,這樣的合作與薪資是雙方都有共識的,也是當初在招募時就有講清楚的。
4. 要求實習生英文能力,卻只給$150/hr是不尊重專業?
承上題,實習生計畫是想要提供學習機會,不管是薪資、工時、工作內容等,都是雙方的共識。會要求英文能力也是因為工作內容當中有許多需要英文能力的環節,包括校對英文文章、聽打英文影片逐字稿等。不過大家的回饋我也收到了,我會跟團隊好好討論看看,請給我一些時間。
5. 被說「長相普通」滴妹有什麼好難過的?
那篇Dcard的文章是以「有沒有人也討厭滴妹」為標題,內文講到滴妹長相、英文、歌聲都很普,個性、行為舉止也很做作。在po文底下也造成更多人留言攻擊滴妹,說法越來越難聽,有些已經算是人身攻擊的程度了。滴妹因為看了整則貼文以及底下的留言惡意的總和,導致當天晚上失眠,才吃了安眠藥。
6. 滴妹為什麼要發一個「刺草叢」的限時動態酸實習生?
那個限時動態的確是滴妹發的,不過並不是在酸實習生。時間是在發布8/10禮拜六滴妹頻道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6tw3bxVrjU) 後。這部影片的7:30處我們有討論到上個月Dcard批評他長相的文章,以及我們的想法。滴妹發「刺草叢」的限時動態則是因應影片,在回應那些批評他長相的酸民,並不是在酸本次事件的實習生。滴妹在這次事件中沒有看實習生那篇原po,都只是聽我的轉述。
關於勞基法所規範的試用期大家可以參考這篇文章:https://bit.ly/2Z3ESeG
勞基法解僱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大家還記得去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嗎?
在空服員罷工之後,勞工為自己爭取到應得的權益。從此以後勞工就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才怪! 😠
蔡英文總統期許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說」,結果咧?交通部所屬的華航,就帶頭打壓工會幹部!
今年6月23日,華航工會成員到交通部召開「工時大體檢-反過勞,縮工時」記者會。華航竟在事後逐一約談工會幹部,針對他們的發言斷章取義,指控工會幹部污衊公司、破壞勞資關係,並且意圖將當事人記過或解僱。
我們的《工會法》第35條有規定,雇主不能打壓、妨礙、干擾工會活動,也不能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就加以懲處。華航的作為,已經明顯違法。
今年10月,勞動部也正式認證華航違法!勞動部認為,華航對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等三位擔任工會幹部的勞工約談懲處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想不到,華航被勞動部認證違法後,竟然不知悔改,持續騷擾三位工會幹部,甚至召開人評會做出解僱工會幹部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一大過、二小過調職的處分。
針對華航公司的作為,勞動部官員表示,懲處三名幹部已違反工會法,勞動部最快下週會開出懲處書,懲處華航3萬元至30萬元。另,華航未在公司內部公告勞動部的裁決主文,將開罰3萬元,並可連續開罰至公告為止。
不過,大家都知道,財大氣粗的大企業,對「重罰三萬」根本沒在怕。根據勞動部的紀錄,從2014年到2016年,華航違反勞動基準法45件,罰鍰金額共996萬元,是交通部所屬事業中,違反件數最多、開罰金額最高的。
你應該要關注這件事,因為:
1. 華航高層打壓勞工,代價卻是由全體股東和納稅人負擔。
2. 政府官員說,大部分的資方都是好人,不需拿極端案例出來討論。但是,連政府自己持股過半的企業,都如此打壓工會幹部,要我們勞工如何相信工會和勞資會議真的能保障勞工呢?
如果你關心台灣的前途、關心台灣人的未來,請把這件事分享出去,呼籲所有親朋好友,一起關心華航違法解僱案,勞工的權利自己顧!
➡️ 勞動部認證華航違法裁決書:https://goo.gl/fpnEf2
⛽️ 支持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潘家洛,支持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勞基法解僱 在 勞資手札- 無論是經濟性解僱(#勞基法第11條)或 ... - Facebook 的必吃
無論是經濟性解僱(#勞基法第11條)或懲戒性解僱(#勞基法第12條),都應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1⃣最後手段原則是甚麼!?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