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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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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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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權概括權 在 田雅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真正的無黨無派無包袱的議員席次太少
#大家應該好好檢視這次未盡職責的議員是誰
#下次用選票換掉不替人民把關的議員
對於這次審預算
跟去年一樣,在委員會時,主席保證進大會後,會有充份的發言時間
但從定期會審議下來,大家都可以發現
主席點一位議員起來,說要保留
其他對預算有疑問的議員就沒有發言的機會
#這次臨時會排了8次審議時間
今天上午才進行第1次審議
議員一樣無法針對有問題的問算發言
主席甚至用無按照法定程序的藍綠兩黨協商
就讓預算強迫過關
藍綠兩黨違反程序提出
原本保留127億預算
只刪除
一個沒有在原本保留預算裡的「支付債務利息費」6千萬元
還有市府把預算花光,才會用到的 「第二預備金」2千萬元
總計刪了跟沒刪一樣的8千萬元
#政黨協商不意外
也跟去年一樣,無論議員多認真在看預算
發現多少挪用、重複編列的問題
大會還是以私下的政黨協商來跟市府討價還價
雅芳再次重聲絕不接受這種政黨私下喬預算的決議
審預算本來就應該在議事堂上討論,這是議事規則規定的
議會身為地方立法機關
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為人民的納稅錢把關
而議會審預算的過程,也是讓人民可以清楚了解到
市府編列的預算使用在哪裡等問題
但都被用主席用一句「保留,然後請市府私下溝通」
這樣審議的預算案,不經討論形同不符法定程序
議會在審市府預算已變成無法在議事堂上公開討論
審預算要討論,才能了解什麼該刪,什麼不該刪
否則,議員監督市府的天職,將會逐漸喪失
雅芳仍然堅持對於不合理的預算應予以刪除
重複編列的項目都應該刪除
虛編及挪用的項目也都應該刪除
在觀看影片的大家
應該要好好檢視
是誰在浪費人民的納稅錢
#藍綠兩黨用違反程序的政黨協商
#雅芳列舉幾個預算編列問題
🤔有疑慮卻被強行通過的預算
都市開發暨更新基金
❌觀光景點公園設施維護和公園割草等工程費2千8百萬、綠美化工程1100萬?本應編列於公務預算,卻重複編列藏在基金預算裡。
❌台大醫院湳雅院區相關費用也同時編列在另一筆專款專用的平均地權基金,這裡又重複編2500萬。
❌編600萬鼓勵民間團體有效活再利用老舊公有房地,說明寫的像是要積極活化閒置之老舊公有房地,但經雅芳詢問才知道只是大同108的營運經費,編列與實際用途不符。
❌新竹大型活動交通管制,跟都發基金編列的精神不同,但竟也編列2400萬。
❌新竹市文化基金
雅芳有舉手,主席卻直接敲槌通過的
基金會每年主要執行的項目有三大類
一是辦活動
二是補助各機關團體
三是研習班
其中研習班因為疫情關係110年度不執行
市府只針對110年度研習班的費用減列
其他概括性的支出,本應該也要按比例減少
而不是維持不變,光是研習班的支出佔這三大類比例高達41%
所以其他相關的公關支出、行政支出、人事支出應該要按比例減少41%
❌還有一個科室就編列媒體宣傳費超過1千3百元,且實際在其他地方也都有重複編列相關的預算。
❌藝文季活動編列超過3千400萬元,且在不同科目重複編列。
❌再次不同科目內編列各宣傳費用超過1仟2百萬
❌同上不同科目裡又藏了媒體及宣傳費5百43萬元,且實際在其他科目也都有編列相關的預算。
#審議市府110年預算
#議會審議過程不討論淪私下政黨喬預算
#浪費了納稅人辛苦的納稅錢是誰的責任?
🙆🏻♀️真正的無黨無派無包袱的議員席次太少
#大家應該好好檢視這次未盡職責的議員是誰
#下次用選票換掉不替人民把關的議員
列舉權概括權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來聊聊科技偵查法草案
9月8日法務部剛公布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也在最近吵得非常火熱🔥
再介紹草案的內容之前,先跟大家介紹什麼是「強制處分」?強制處分也就是國家在調查犯罪時對人民使用的有強制力的偵查方式,例如:搜索、扣押、傳喚、監聽等,因為強制處分常會對人民自由會造成侵害,所以在法律上也常會設下一些程序來防止檢警濫權,來保護人民!
這次的法律草案,主要是增加4種跟#科技有關的強制處分,讓我為大家簡單整理一下吧!
📍1. 以科技裝備對非隱私空間的調查(又分成非空中及空中調查)
#非空中調查,如:架設攝影機拍攝公寓大樓入口
➡️檢察官只要認為有必要;警察有調查犯罪、蒐集證據的必要都可以實施,且無時間限制!
#空中調查,如:以無人機拍攝公共空間
➡️檢察官於有必要時就可實施;警察則需立案且不得超過30日,超過則需報請檢察官許可。
📍2. 定位系統偵查
也就是所謂的GPS偵查,過去因為沒有立法,也讓法律界有很多的爭論!因此這次草案也終於明文了GPS偵查方式。
➡️程序上,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調查,警察則是需要由檢察官許可、或於急迫時先行實施,三日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與警察的偵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超過就需要由#法院許可!
📍3. 以科技設備對隱私空間實施非侵入性調查
如以高倍數錄影機朝住家窗戶拍。
➡️程序須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原則上須由法院許可,但若檢警於情況急迫得先實施,並於3天內聲請法院許可。
📍4. 設備端通訊偵查
如LINE對話紀錄等
➡️原則上程序如現行之通訊監察法規定,須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或其他重罪,才可由法院發放通訊監察書,檢察官須於一定急迫情形下可先實施並在24小時內聲請法院許可。
⚠️ 隨著科技的進步,這個法案可以讓刑事偵查與時俱進,進而察覺更多犯罪,不過我覺得仍有幾個疑慮點:
1. #非隱私空間之調查 也會涉及第三人隱私(例如:為了調查鄰居出入狀況,也會拍到你),但程序上卻連警察都毫不受限,可能會有疑慮。
2. 針對#GPS調查,檢察官只有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實施,不需要法院許可,時間可以甚至長達兩個月!一個人兩個月來去哪裡做了什麼樣的事,都會無所遁形,程序是否可以這麼寬鬆也有疑慮。
3. 針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調查,檢警可於「急迫」情形時三日後再報請法院許可,但法條上只#概括 地寫「有相當理由認需實施前條之調查而情況緊迫」得逕行實施,並沒有像刑事訴訟法第131條#明確列舉 四種可以緊急搜索的情形,很可能有違反明確性的問題,讓檢警可以輕易繞過法院許可。
雖然科技偵查法目前還只是草案,不過科技日新月異,未來出現更多新的強制處分應該也是可預期的,大家有甚麼想法歡迎一起討論吧❤️
話說明年的考生就可以多注意刑訴#強制處分 、憲法有關#隱私權的違憲審查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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