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愛的那首歌,總共包含了幾個著作?】
你知道你最喜歡的歌,除了本來就熟識的演唱歌手外,還有許多人貢獻創作成果在這首歌之中,並且受著作權法中的保護嗎?
一首歌常見的製作流程包含:作詞人跟作曲者寫出詞曲,編曲人編排不同的樂器演譯,歌手及樂手進入錄音室錄製,再經過聲音剪輯、除噪、調音、混音。必須經過許多人的心血,才足以成就一首完成度高,且可具有商業價值的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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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曲、編曲、錄音還有混音,到底算不算著作?
著作要被認定有兩個重要的元素,首先,創作必須來自於人類。也因此,不管是猩猩自拍、大象畫畫、監視器錄下的影像,因為並非人類所創作的,所以不能算著作。
另外受到保護的著作,還必須具有「原創性」──也就是要兼具「原始性」與「創作性」。
原始性指的是出自獨立、創新的思維,如果只是單純複製貼上,並非原始獨立創作而來,就不具備「原始性」;而如果創作不具有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是獨特性,不管誰來處理都產生大同小異的結果,像是Google Translate產生的翻譯,或是一般產品的名稱,因為連最低最低的「創作性」都沒有,就不能被視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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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歌分這麼細!那音樂著作和錄音著作差別是什麼?
此外,即使是同一首歌,依照不同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音樂著作」跟「錄音著作」。
在著作權法中,所謂音樂著作,是指以聲音或旋律加以表現的著作,其為訴諸聽覺的藝術,包括樂曲、樂譜、歌詞等。以歌詞或樂譜為例,如果不以歌唱或彈奏的方式,讓觀眾用聽覺去感知,那本身便與一般文字與線條圖像無異,這種需要利用聽覺感受才能完整展現創作者創作目的的藝術,就被分類為音樂著作。
錄音著作則是附著於在CD、黑膠等各類媒介物上的著作。歌手在錄音室錄製一首歌曲,錄製的內容就算是一個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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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差別
著作權法中有規定,創作著作的人——在法律上被稱為著作人——擁有許多著作的權利,像是改作、播送、演出、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發表等等,那理論上「著作人」跟「著作權人」就沒有什麼差異了吧?
這句話卻只說對了一半。當著作完成後會產生的著作權,其實有兩個部分,分別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像人類的人格一樣,是沒辦法從個人分割出來、不能拋棄或轉讓給其他人的。而著作人格權包括三個部分,分別是①公開發表②姓名表示③同一性保持這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則泛指那些可以授權給別人利用的權利。即使不是實際寫出詞或曲的創作人,只要被著作人授權,而取得一首詞或曲的著作財產權後,就可以利用這些權利。換句話說,能夠授權的那些權利,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不會是「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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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音樂面前,有投入就有權利
一首歌曲背後的權利歸屬,如同文章中所提到,有許多複雜的規定,如果相關的法律條款和契約沒有好好了解的話,再有才氣的創作者都有可能在權益上吃了虧,因此在簽訂任何權利歸屬或合作契約的時候,建議大家都要尋求專業的諮詢或建議,以保護自己,也讓合作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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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權人格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文化內容策進院 x 法律白話文運動】
媒體報導,歌手唱了自己的歌後,卻被前東家提告侵害著作權。歌曲是人類智慧結晶所創作出來的成果,但法律如何保護這樣的創作成果?
一首歌裡,隱含了多少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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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著作
所謂著作是「人類」精神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且必須具有「原始性」或「創作性」,像是猩猩的自拍照,因為不是人類的精神創作,就不是著作。
除此之外,著作還必須具有「原始性」、「創作性」,只是單純的抄襲、複製貼上,就並非「原創」。
如果不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是獨特性,不管誰來處理都產生大同小異的結果,像是語言的翻譯、產品的名稱,因為連最低最低的創作性都沒有,所以也非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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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被法律保護的兩種類型
1⃣️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人「神聖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包括公開發表、姓名表示、同一性
2⃣️ 著作財產權:包括「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重製」四種權利,而且可以授權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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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樂跟錄音都可以是著作嗎
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是以聲音或旋律表現的著作,包括樂曲、樂譜、歌詞。
錄音著作則是透過任何媒介表現出聲音的著作,像是一首歌的 Live 版,可能就是另一個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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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給別人以後,我還可以繼續用嗎
常見的授權類型有三種:
1⃣️ 一般授權:授權出去後,還可以再行使權利或授權給其他人
2⃣️ 專屬授權:不能授權給第三人,而有人侵害你的著作權時,只有被授權人可以提告。
3⃣️ 獨家授權:跟專屬授權一樣不能授權給第三人,但著作權被侵害的時候,只有著作權人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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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音樂面前,有投入就有權利
一首歌的時間裡,所有投入創作的人都享有那部分的著作權。比起攝影、繪畫等,音樂就真的複雜很多。
也因為音樂權利歸屬的複雜性,所以相關法律、契約條款,就必須要好好瞭解、釐清,否則才華反而付諸流水。在簽訂任何權利歸屬或合作契約的時候,建議大家都要尋求專業的諮詢和建議,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作品、讓合作更加順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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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權人格權 在 商業周刊(商周.co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到新聞想分享,千萬別複製貼上!這樣做,才不會不小心侵權】
上週公視因為播放經典電影《熱帶魚》,並將女演員文英阿姨的部分橋段消音,引來導演陳玉勳的不悅。讀者可能比較不熟悉「禁止不當修改權」(又稱同一性保持權),看似拗口,不過大家一定聽過某些創作者都有一種堅持,就是不准別人改他的作品,這項堅持實際上是受到著作權法認可的。
在數位時代的今日,還有一種大家常見的情況:在社群媒體轉發文章/照片,你我都有機會是創作者或是被授權人,如果看到好的內容想要分享或轉貼,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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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博恩這個案件中,《TAIWAN》MV涉及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標示權、禁止劣作毀損名譽的同一性保持權;涉及的著作財產權則是改作、透過網路的公開傳輸權。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