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來的校長說了算!
今天在立法院忙了一天,剛剛下班前,突然被告知有「獨董校長說了算」的報導,一查新聞,果然就有這種不正確的標題。常識判斷也知道,公務就是公文為準!哪來校長說了算!正確的意義是「校長署名的同意公文」才算!一般而言,公司正式發函跟學校申請,大約是四十天內,學校會走完程序發出同意公文。同意公文有時還會有附帶條件,公司必須履行才算正式完成手續。其中公司發函的部分,有些公司會在股東會選任前,有些會在股東會選任後當天。正常情形,校長簽署的同意公文會追溯至股東會選任當天。
我今天在立法院講的空窗期,就是要人事處提醒所有同事,同意公文未收到前,法律上表示校方仍未同意,但若公司是在股東會後才發函,就會有公司的公開資訊已有獨董名字,可是事實上還未獲同意。如果在此期間,有人去檢舉,而同仁又已去執行兼職職務,監察院會彈劾,校方也依法必須處分當事人的。我當副校長時,就有同事因為這樣被處分,我心裡很為他們難過,但又不得不在教評會作出處分。當時,才會提醒人事處,必須有效保護同仁、提醒同仁,避開此空窗期。
趕緊請同仁發了一份聲明稿,請大家了解正確的手續,別傳遞錯誤訊息。
附記:剛剛有朋友告訴我,台大的兼職辦法於105.1.21有新修正,要求公司必須先完成產學合作契約及繳清學術回饋金後,學校才會發出同意公文。如果這樣,那就是人事處已將空窗期的洞補起來了。不過,提醒所有朋友,這些規定各校依自主管理精神,可能細節會不同,最好還是查看各校規定,以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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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媒體報導科技部陳良基部長說「學校教授兼任獨董,由校長說了算,並可事後追認」,並非科技部原意,陳部長所欲說明之獨立董事聘任程序,本部說明如下:
一、學校教授兼任獨立董事的程序為:1) 先由公司董事會通過獨立董事人選,而後發函校方。2) 學校人事單位收到函文,循校內程序簽陳核定。 3) 核定後,由學校函覆公司同意該位教授兼任獨立董事,並於函文內指出獨立董事任期溯自該公司董事會通過日。
二、以上程序皆須符合校內規範。例如:部分學校規定,若獨立董事任期超過半年以上,則該公司須與校方於一定期間內簽定產學合作契約,若未簽定,則無效。
綜上,學校教授兼職獨立董事須經校內程序核定,非校長說了算,也非事後追認,而是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因此溯自董事會通過日。
另,也有部分公司在召開董事會之前,即先行文學校取得同意,故無回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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