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碰到民眾來諮詢一些法律問題,有些跟公司間的紛爭,我都會習慣先查詢一下公司的登記狀況,事實上現在政府機關的網路公示資料都非常方便查詢,民眾在家也可以自己查查看。
很多人以為在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上顯示公司已經解散就表示這家公司的法人格已經消滅。但事實上不然,因為民法規定法人格的消滅必須等到公司清算終結並完成登記後,法人格才會消滅。因此只是登記解散則法人格尚未消滅,公司必須依法辦理清算程序,如果有欠稅仍然必須清償完畢,否則公司的董監事甚至股東都有可能會被限制出境,這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的,特別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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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老師.最新判決分析】
簡單來說,這個案子是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稅捐機關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禁止納稅義務人處份或移轉名下多筆不動產產權。
納稅義務人主張,依照市價計算,他名下的每一筆不動產的價值,都比欠繳的稅款金額高,查扣任何一筆都足以保全稅款債權,沒必要查扣那麼多筆不動產。
最高行政法院認同這樣的看法,納稅義務人欠繳罰鍰等,稅捐稽徵機關亦得依上述規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惟禁止處分之旨在保全稅捐,應符合比例原則。
當須衡量稅捐保全時不動產價值,是否與被上訴人所欠稅捐數額相當,及所採取之多種限制手段中應選擇侵害最小之手段,以符合相當性及必要性。
若納稅義務人每筆不動產之價值,均遠超過其欠繳之應納稅額及罰鍰,而又不能分割處理時,稅捐稽徵機關如認為有保全之必要,自應選擇較為接近應納稅額及罰鍰,且較有保全稅捐價值之不動產為禁止處分,不應為超額保全。
至於如何證明市價?
財政部103年11月7日令釋:「一、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格。
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公開之不動產買賣交易資訊,就是公允客觀的資料。
(判決內容部分引用自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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