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預算審查
在紓困4.0上路後,我們陸續觀察到許多問題,身為民意代表,我的戰場在立法院,這兩天進行紓困預算審查,我也陸續提出各項預算提案,不僅希望能補足現有不足、也期望能吸收各國紓困經驗,讓我們的紓困能更快、更準、更好。
#紓困單一平台簡化民眾程序
針對1988紓困專區資訊紊亂、民眾無法單一窗口查詢申請等。我以提案要求借鑑新加坡例子建置 #紓困一站式平台,#集中引導式資訊查詢,提供民眾紓困最佳方案的單一平台。
#教育部紓困政策部分
現行教育部紓困4.0,僅對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進行營運、員工補貼,但「#公立小學課後照顧老師」及「#各教育階段鐘點制特教助理人員」,卻面臨停課沒有薪資的情況,將一路停課到暑假。全台近九成的課後照顧班皆屬公立自辦,都未在此紓困範圍。因此我要求應檢討公立自辦課後班老師,未能納入教育部紓困補助的問題。
針對大專校院學生之心理諮商,提報與審查時程長達數月之久,無法及時提供諮商服務。對此我以提案要求教育部訂定相關準則,要求教育部邀集學者、大專院校及縣市政府,研議 #遠距諮商等準則、軟硬體之配套方案,使有定期諮商需求之個案亦能獲心理支持,並要求 #放寬遠距諮商年齡之限制。
#經濟部紓困政策部分
近期苗栗數家電子廠發生群聚感染事件,導致疫情擴大,經濟部曾呼籲企業在家上班,但仍缺少鼓勵企業分流的誘因。我要求經濟部應研議 #以獎助鼓勵企業主動分流上班、加強企業與員工協商出勤彈性、#研議戰略性產業之篩檢措施等。希望能落實企業防疫,保持台灣及國際產業鏈不斷鏈。
#衛福部紓困政策部分
根據國際醫學期刊 NEJM(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建議,mRNA 疫苗應優先提供孕婦施打,且據學者統整實證及國外婦產科醫學會指引,懷孕後染疫增加母嬰風險。為保護前線之懷孕醫療人員,我以提案建議在疫苗施打順序上,將 #mRNA疫苗優先提供懷孕醫護施打。
目前衛福部規劃中,擔任疫苗接種站的基層診所,預計自6月份的500家,提升至8月份的 1,000 家。衛福部現有《疫苗接種站設置指引》中,已規劃「疫苗接種站人力經費補助原則」,為做基層診所的後盾。為此,我也提案要求衛福部 #應研擬補貼基層相關成本開銷,如水電、人事管銷費用等,希望真正 #協助疫苗接種無後顧之憂。
醫護人員在疫情期間所暴露的風險特別高,不管是染疫,或者是面對醫療暴力等,北市聯醫各院區日前醫護人員確診染疫,卻對外聲稱是院外感染,企圖卸責、撇清雇主之責任。對此,我以提案要求 #明文化醫護人員職災之認定與救濟,並處理職災後工作安置、留用請假等問題。
日前在疫情壓力下,陸續發生幾起醫療暴力事件,我認為需加強醫護人員對退避權的認知、受害醫護的心理治療,完備心理治療機制。
現行擔任居家托育人員每年至少接受 18 小時之在職訓練,因疫情影響訓練課程暫緩,以致時數無法完成。我也請行政單位研議,讓 #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採遠距教學,訓練可持續進行。
去年 4 月接獲醫護反應,醫護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沒上班後可能被扣薪,也領不到衛福部補助,最近疫情嚴峻,接到零星個案仍存在自假扣薪情事。為此我要求 #針對物理及職能治療所的「救急」紓困、 #檢視受僱治療師自假降載和無薪假情形,保障其權益。
心理諮商以面談為原則,但三級警戒期間,全台通訊心理諮商業務的配套措施,需開會訂定準則,跨越空間限制持續關懷。應 #檢討釐清心理師諮商業務之計畫與執行,例如各縣市年齡限制、能否新收案等,讓 #個案遠距諮商不打烊。
我也注意到近日國軍士官高雄自駕返家事件,顯示 #國軍防疫通報應強化。我認為國防部與各縣市、其他部會應建立 更暢通的聯繫管道,#完善國防部防疫措施。
#文化部紓困政策部分
本次警戒未禁止企業持續營運,並頒佈《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該指引僅為原則性規範,#針對不同產業別特性之防疫指引仍應有進一步釐清及訂定之必要。以影視產業為例,就急需偕同專家學者、縣市政府,具體討論影視拍攝之防疫指引,訂立影視業者拍攝須知。
#勞動部紓困政策部分
目前紓困方案中,自營業者、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其門檻限制採計2019年所得不得超過 40.8 萬,這樣的紓困標準,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我也 #要求勞動部檢討勞工紓困標準認定。
加強補足、持續補漏,一起監督一起努力,風雨之中堅定前行,讓台灣更好!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在職訓練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意│#托育政策│【#托嬰、#托幼】--#平價化、#安全化、#社區化、#多元化
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托嬰、托幼】:平價化、安全化、社區化、多元化
1.公共托育福利普及化,托育在地化
2.兒顧系統雲端化,落實多方稽核管理制度
3.幼教專業師資,勞動條件提升
4.增加「延托及臨托」人員訓練,減少幼保員負擔
5.善用並累積社區資源,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6.閒置空間應用活化,善用校園及社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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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照顧系統,#滿足專業平價之托育需求』
『學前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石,幼教產業是孕育我們國家未來主人翁的教育前哨站,而生育國家幼苗的女性則是職場中堅人力,得人資源整合有限公司2019年公布「女性重回職場大調查」,線上調查全台未在職、在職女性、企業主管,調查顯示,30到49歲年齡段的女性,高達81%想重返職場,但多數遭遇家庭支援系統不足的問題,研究顯示台灣女性沒有就業問題,只有工作和家庭難以兩全的問題,而女性離開職場主因是照顧幼兒,佔了40.6%、懷孕18.1%、預備生育18.3%。目前勞保局提供投保薪資60%的育嬰留職津貼父母分別最多可申請6個月,唯留職停薪期間仍需了解職場脈動,未來重返職場時,才能順利銜接以往的專長。當女性重回職場時首要的協助除了了解友善的企業在哪裡60.3%,就是家庭安頓的資源48.6%,所以政府應建立友善的幼兒照顧系統,健全社會福利制度。
世界上所有的開發國家生育率大幅下修是一個不可逆的現象,台灣這幾年開始也因為貧富差距擴大、物價高漲、國民所得與經濟成長遲滯等,使的婦女就業率逐年增加,不婚或不生小孩的觀念越來越盛行的趨勢下,導致新生兒出生率下降也連帶對相關幼教產業產生嚴重的衝擊和影響。幼兒園的經營壓力變大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有許多的幼兒園進而思考轉型,希望可以透過各種『社會創新』的方式以及策略來提升競爭力以及經營績效。
台灣政府近20年來推出2-6歲的幼兒教保公共化政策如下:
1.內政部於2002年推動「社區自治幼兒園實驗計畫」
2.教育部於2007年推動「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
3.2012年「幼托整合」與《幼照法》正式實施。
4.2012年「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正式實施,《幼照法》第9條為非營利幼兒園的法源依據。
5.2014年103年教育部推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方案」,預計103至107年共設置100園。
6.2012通過《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2014修改為《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103迄今全國只有8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7.2018年教育部推出「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預計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106至109年將增加1,247班。
8.2018年教育部修改《幼照法》,增加「職場互助」,但目前未有進一步的實施。
2019/08/01準公共化政策已全國實施,然由於學前教育非義務教育,以致相關主管機關對於私立幼兒園在新課綱及正常化教學的推動上無法落實,部分私幼容易流於商業化,巧立名目(公兩、非營利之制服教材等只能收成本價,私立沒有規定),例如加開才藝班、雙語教學,家長在不願孩子輸在起跑點的情況之下,無形中增加了許多育兒成本,但基本的學習能力的養成反而容易被忽略。
幼教機構常因自身財力、規模、理念想法等不同,所呈現出的競爭優勢也各異,表現出不同的經營風格;幼教經營者在經營的過程之中會將對幼教的理念、做法和價值予以具體化呈現,且與社會產生一個良性的互動規範。目前 #公托中心及公立幼兒園僧多粥少,就算抽籤排隊其名額已多數由弱勢家庭優先入園,鮮少照顧到中產雙薪家庭之幼兒,雙薪家庭,建議除了弱勢家庭優先之外也效仿先進國家、#北歐 將托育設計為國家積極 #勞動市場政策(positive labor market policy)的一環,規定只有在父母(或單親)參與勞動/工作(或就學)的狀況下,才可享受公共托育服務。
幼教機構在這種惡劣的市場條件下,台灣目前呈現了幾個問題:
1.補貼政策誘導托育費用逐年上升,家長的育兒負擔並未因政府補助而有減輕,以至於每年公幼或非營利幼兒園招生期間,就會產生家長為了尋求〝平價〞的托育機制,搶破頭去抽籤的奇觀。
2.因為公共量的普及性不足,當然就難以近便,家長為了尋求〝平價〞的托育機制,常常需跨區送托,對於都有在上班的雙薪家庭而言,送托的距離就形成一股無形的壓力。
3.因為公共量的不足,政府為了要達到五歲幼兒完全入學,以及照顧弱勢家庭的相關政策,公幼和非營利幼兒園的招生方式就設定各種優先入學條件,使得托育政策又淪為殘補式的社會福利補助政策,無法真正因應不同家庭的需求。
4.由於公共量不足再加上分布不均,以至於偏鄉/經濟弱勢地區的托育問題難以解決。因為,私立幼兒園有一定成本與利潤考量,所以許多偏遠鄉鎮未有私立幼兒園,再加上公立幼兒園的設置是以學區為主,設置的區域對於部分家長並不便利,且在幼托整合的過程,許多鄰里公立托兒所被迫關閉或整併,都影響到偏遠地區托育服務量的不足和不便,這些問題不是政府加碼給予當地家長津貼補助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5.政府預算配置值得深思,國防軍購案/預算應大幅降低比例,於育兒政策預算大幅提高比例
6.現行幼兒園準公共化政策也會碰到私立幼兒園聯合抵制的問題,因為私立幼兒園也會怕政府未來若預算用完,沒有補助了之後,他們的收費標準也回不去了,不可能臨時向家長調會原本的學費。反而原本經營不善的幼兒園會想加入準公共化政策彌補財務空缺,然而這些師資及設備對幼兒的學習不一定好,值得政府正視問題並研擬配套措施。
依據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的資料,從2014年教育部開始設置非營利幼兒園,至2019年3月共132園,設置最多為台北市共34園,其次是新北市18園,再來為高雄市17園,就設置的分布而言,還是以都會區為主。這是因為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置規格成本高,適合設置在都會區,再者,人口數也往往是政府資源分配考量的重點。以至於長期托育服務量不足和不便的偏鄉區域,依舊得不到改善,雖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明訂,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得採社區互助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但至今教育部並未編列任何正式預算去推動。
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推動關鍵少數的力量,支持育兒政策修正,立法不是口號,更應全方面考量完善,以下經由公立、非營利、私立幼兒園、資深幼保人員、職業婦女、研究報告、教育期刊、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托嬰、#托幼】:#平價化、#安全化、#社區化、#多元化
1⃣.#公共托育福利普及化,#托育在地化
托育服務應實施『公立、公私合營、私立並行」,讓0歲至6歲兒童提供連續、完整、符合父母就業需求的公共托育福利政策。(國防軍購案/預算大幅降低比例,育兒政策預算大幅提高比例)
0~2歲:擴大「#親屬保母」適用範圍,讓已受保母課程訓練的合格保母,依其意願開放家庭托育,並將保母資訊數位雲端化、數位系統管理,讓社區中的雙薪家庭能從住家、工作地點就近找到幼兒托育及臨托的社區保母。(亦可以有效降低幼兒園師生比原5:1 -》4:1)
鼓勵3名以上合格保母由政府提供社區空間及補助設備,受托10名以內幼兒,提供普及、平價、優質、社區化的托育服務。
3~6歲:依據教育部統計部的數據顯示,我國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數量逐步提升當中,然而兩者相加之數量仍遠不及私立幼兒園,我國2-6歲幼兒數量卻是逐年提升的,『#公立、#非營利、#私立幼兒園』的比例應逐步調整為『4:3:3』才符合先進國家的政策方向,而這三種性質的幼兒園應該定位清楚,基本的管理及考評也應該一致,除了提供家長多元選擇外,政府更應該為家長幼兒在教保品質上把關。
2⃣#兒顧系統雲端化,#落實多方稽核管理制度
托育機構設立後的管理真的很重要需建立園所內『#主管、#幼教師資、#家長』三方互評機制,讓托育機構展現專業服務價值,讓家長安心送托,互評機制『主管機關公開數位化』,促成「產、官、民、學」四方合作。
3⃣#幼教專業師資,#勞動條件提升
好的教保服務品質,家長才能安心送托,否則再多的托育機構也不能真正滿足家長的需求。而好的教保服務品質就得仰賴好的幼教人才,一個優質教保服務機構最大的資產就是擁有專業素養的老師們。
我國幼兒教育專業人才之培訓已出現長久以來「#畢業不就業」的現象,以致托兒所、幼兒園招募師資選擇性不高。造成此現象之原因包括幼保人員的 #薪資普遍較低、 #工時長、#工作內容繁瑣、#家長意識抬頭、#大環境經濟狀況 等造成專業優秀的幼教人員大多數轉往其他行業就業。
4⃣.#增加「#延托及臨托」#人員訓練,#減少幼保員負擔
建議增加「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之訓練,鼓勵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安排至各托育機構實習,增加各園所的照顧人力並讓有服務熱忱的學員有先期對幼教職業的認識。如此一來增加了日間課程的實習人力,也培養了延長托育的服務人才,有效減少幼保人員工時及工作負擔。
友善職場推廣,薪資福利待遇提升,與家長妥善溝通園所教育理念,引導國人尊重專業,建立良性循環,提升家長信任度…等措施。
5⃣#善用並累積社區資源,#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延托及臨托』建議廣納社區既有資源,例如社區中已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家長、專職帶小孩的社區居民,經過社區托育機構舉辦的基礎托育課程訓練後,於社區托育據點協助延長托育及臨時托育,累積社區服務時數,未來可兌換社區中的「托育、托老」服務。社區互助的運行模式是建立社區意識必要先行的里程碑,有利於未來社區總體營造的發展。
(註:因育嬰留職停薪身分不宜另兼工作,會有勞保納保及薪酬問題,故建議以社區服務時數來兌換未來社區中的托育、托老服務)
6⃣#閒置空間應用活化,#善用校園及社區空間
目前已有社區大學善用國中小校園閒置空間的先例,政府亦可開放國中小閒置教室空間供民間業者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托育中心。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4條教保服務機構得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可增加現有公立幼兒園的區域教保資源整合功能。
參考資料: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2019論壇/滿足多元的學前教育需求
女性重回職場...6成6要擔心家庭支援系統不足
女性重回職場大調查:結果發佈
教育部統計處-幼兒(稚)園概況表(80~107 學年度)
降低幼兒園師生比問題研析
立委提案降低幼兒園師生比 幼教總會反對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阿公、阿嬤幫忙帶孫子(親屬保母)可申請補助 (內有申請流程、各地區開課資訊等)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在職訓練 在 余秀芷sleev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審查會議共同聲明
:
我們不是障礙者, 我們是人,但我們沒有人權,是政府失能把我們變成障礙者!
We are not disabilities. We are persons.
We do not have human right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disabled us.
我是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New Vitality Independent Living Associationa ,Taipei )專案經理林君潔(Chun Chieh Lin),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1、CRPD 2014年內國法化至今政府毫無積極作為,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理解,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浪費社會資源的負擔、是個人與家庭的責任、是慈善給予的對象。雖然國家象徵性地做了法規檢視工作,但未有後續改善措施,許多歧視及不平等待遇,依然暗藏於行政處分、服務契約、計畫或地方自治法規未被檢討。如:(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補助保險業者提供微型保單給身心障礙者,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擁有和一般人一樣投保及獲賠的權利;(2) 居家照顧服務契約中明定服務員若無法協助障礙者移位時,可以拒絕協助洗澡,而把服務內容改為擦澡;(3) 住宅法第54條有明定保障任何人不得拒絕身心障礙住戶設置無障礙空間之權利,但設置無障礙空間或設施相關補助要點,卻明定申請補助須經過其他住戶一定比例同意方可設置。
2、由於政府未有積極作為及擬定逐步落實措施與規劃,造成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對於CRPD理解不足,於施政時依然不斷侵害障礙者的基本人權。在司法體系內,更是只有少數的法官願意引用CRPD,甚至有法官認為引用CRPD作出判決後,將帶來的龐大效應及社會制度的變革,而法官不願意扮演此種促進社會改變的責任,反而對於障礙者人權及歧視採極為保守態度。我們更擔心若法官做出不利判決,成為判例,影響未來其他審判。另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但至今未見我們政府具體作法出現。
3、障礙者在台灣即便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立行使權利的成年個體。為保障障礙者基本人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支持,但在台灣許多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人力狀況,政府實際上僅提供家庭不足之殘補式服務,障礙者因此在社會上無法享有和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的權利。障礙者難有穩定收入,但每一天的生活要花比一般人更多的錢,政府提供的許多服務必須去「高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人需求的支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自己要過什麼樣的生活,加上這些服務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可提供高價額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生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長期以來除了忽略各障別之差異與需求之外,在女性障礙者的個別需求部分,更是遭受忽視,導致服務的提供不但對性別不敏感,甚且是對性別不適當的方式。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但近年來許多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的預算不增反減,需要高密度服務支持的重度障礙者,依然被行政單位判定應入住機構,不適合居住社區,如此明顯違反公約的處置層出不窮。我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將障礙醫療化,最近又開放讓營利機構、保險業進駐,沒有經濟條件的障礙者更難取得適切的服務。另外,台灣亦卸責讓障礙者自費,用高工時低價位的方式雇用、剝削外勞,且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編列經費,並提供個別化、可近性、可負擔的服務,並取消自費使用外籍看護的障礙者使用法定服務(例如居家照顧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之資格限制!!!
5、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然有罰則,但具我們所知,幾乎沒有人因為歧視身心障礙者受到懲罰,使得該法律僅有宣示性而沒有強制執行力。政府亦缺乏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的政策與計畫。政府對身心障礙權利的落實亦缺乏具體實施及監督辦法,雖然政府設立了行政院層級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但該小組兩年來沒有明顯成效因此我們要求,應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承擔獨立監督之任務。
6、國家從政策的形成、服務的制定、評估、執行到權利的保障,皆缺乏障礙當事者的參與及監督,各部會委員會障礙者比例過低且障別不多元。而且許多重大決策,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並沒有正式的參與或諮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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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富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Taiwan Access for All)總幹事許朝富(Jacky Hsu),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首先,我國政府仍以慈善/醫療模式,常以「關懷、愛心、服務」的心態面對身心障礙者的議題。而未體認到CRPD「要讓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權利」的實質意義,
例如在應提供的基礎無障礙設施服務常見「愛心鈴」、「愛心櫃檯」、「博愛電梯」標示,提供臨時性的友善協助,卻不願意承擔全面無障礙,推動基本人權的責任。甚至,再將無障礙視為少數特殊需求,僅採用設施的1%的比例(例如高鐵席次)或300平方公尺(例如餐廳)的服務規模做設施設置標準,使得常民生活餐廳、旅館、商店等等無障礙淪為口號。新的國家公共建設例如高鐵、桃捷的無障礙輪椅席區甚至低於1%。
政府不僅無法提出促進平等權利的政策,而且也在決策過程中忽略了身心障礙者的參與。目前除了行政院、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之身權小組具有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規定,其他場域並不存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與意見表達之制度性設計,因而政府補助舉辦活動若非直接與身心障礙有關則不會有無障礙規劃與服務;又多數委員代表都是官方選任,忽略長期耕耘與積極建議的聲音,未符合「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原則,以及《CRPD》第33條第3段之要求。
第二,根據CRPD施行法,政府應逐條盤點施行法律與行政命令與CRPD之間之落差,然而此項法規檢視工作僅就文字表面替換,無法有效檢視國內法規與與公約實質不符之處。
例如我們在參與法規檢視時,多數僅僅針對法規字面上是否有明確拒絕或歧視用語,檢視工作流於形式,並未針對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如何擴大參與的軟硬體服務,訂定合理的法條或規範。
第三,政府對「無障礙」的觀念僅限於物理環境,且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範僅包含部分特定建築。
例如《菸害防制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泛指供公眾使用的場所,但障礙者相關法規的「公共場所」卻需逐項討論且限定條件,又侷限於固定建築物。建物之外的其他環境、設施、展覽、服務等等供使用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並未全面納入法規要求。政府應編訂無障礙規範時,從障礙者的完整生活面向加以分類,並且照顧到不同障礙類型的不同需求。
我先提以下幾個面向,可以看到政府執行無障礙,似有若無的敷衍態度:
1.校園無障礙主要仍限制在教學大樓,嚴重忽視身心障礙生平等參與校園生活的權利,最糟糕的是住宿缺乏無障礙規劃,且身心障礙障礙生對於移位機、人力助理等需求,被認為是應自行負擔的個人問題,有些學校甚至要求家人陪同住宿。
2.由於辦公場所與工廠長期未被納入無障礙法規規範,身心障礙者連進入職場面試都有困難,而且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補助辦理的職訓班,長期無視障礙者的需求,連基本無障礙環境都沒有,使身心障礙者無法自由參加有興趣的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或者在職訓練課程。
3.戶外休閒與遊憩場所無障礙的相關辦法避重就輕、無法可管。以《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為例,僅只規範主要出入口,因此只要有一個出入口為無障礙就算合法。然而,整個公園綠地、動線、其他出入口,或者設於公園的其他休憩設施(例如成人體健設施與兒童遊戲場)等並未完整列入無障礙要求。
4.手語翻譯只在公共電視有單一時段的手語新聞台,其他電視台僅只於重要新聞現場有提供部分手語翻譯,然而大概只佔畫面1/8的一小角,同時又被新聞台的跑馬燈和各種字幕圖案交錯覆蓋。同時,即時新聞字幕缺乏,毫無口述影像聲道可以使用,嚴重影響視、聽障者閱聽權。電子書,法規並未規範出版業者須使用明盲共用的電子書格式;必須仰賴額外的語音後製軟體,資訊獲取量少、速度慢。
5. 針對其他設施及服務,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制訂適用於不同場域特性內涵的無障礙設計規範與指導手冊,並透過定期教育訓練推行於公私立場所。
第四,政府未體認「合理調整」在落實身心障礙權利的重要性,更未要求雇主或服務提供者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政府於國家報告中坦承我國並未對於「合理調整」有明確定義,竟然未能進一步自我檢視相關法規、提出立/修法改善的期程與計畫。
雖然現行《身權法》似已帶有一定的合理調整精神,例如:第16條要求各類公、私機關部門在公開辦理考試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適性協助」;第30條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在辦理教育與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資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第33條也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得以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職務再設計」等個別化與專業化的職業重建服務等。
然而,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或工作場所提出之特別要求,仍經常遭到拒絕。《身權法》並沒有定義「合理調整」之義務範圍及其承擔者、判斷是否「合理」之客觀標準,以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罰則。
根據《CRPD》,合理調整的精神應該擴及落實在教育與工作以外的一切生活面向中,但因為合理調整在台灣仍缺乏法律根據,在現行法規未規範要求時,義務承擔者(duty-bearer)拒絕按照身心障礙者之請求展開協商或提供調整時,不論是透過司法訴訟或是行政申訴,都很難被認定為歧視,特別是就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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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翔發言稿:
我是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 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TGQRAA ) 秘書長胡勝翔(Nelson Hu),今代表17個團體之平行報告提出幾點回應。
第一點: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認識僅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以至於國家報告統計僅限於此。
首先,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經鑑定與評估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方為法定身心障礙者,持有該手冊(證明)後續才能依據其需求申請各項補助、支持服務。目前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系統(ICF)過於僵化,需經六個月穩定在政府指定的區域醫院等級以上穩定就診、回診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但實務上卻忽略疾病造成的障礙、社會對於障礙者之汙名化等,舉例來說:對於極特殊罕病患者,在此鑑定系統下該疾病已確診並經醫師評估將導致肢體、認知功能快速下降,依然仍需經過六個月觀察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而言,在社會極具汙名化情況下,若要穩定回診勢必造成工作上的影響,往往需向職場請假,更甚者身份一旦曝光工作除不保外,政府亦無任何對於此行為採取任何保障,導致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不願意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係指同時擁有性別身份與障礙者身份或同時擁有原住民族身份與障礙者身份的多重身份者),以性少數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本因性別身份易與原生家庭關係破裂而需在外就業自立,工作本需穩定無法經常請假。若然每個月都請假回診,易導致身份曝光與工作不保,且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並非每一個人都有這麼多時間、財力等成本去取得該手冊(證明)。
影子報告相似段落
第二點:無障礙
政府現行無障礙觀念、設施仍侷限物理環境,其法規也僅包含特含部分特定建築,且僅針對特定障別之障礙者。如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在政府認知下,其肢體功能「正常」而毋須無障礙,但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之特殊性在於人與人(社會)之互動產生的障礙,但政府全然僅以外觀作為判斷依據。
第三點:支持服務需求評估
政府所提供各項支持服務採取被動式、專家學者本位主義所設計,導致諸多服務未能以障礙者為中心,除了欠缺障礙者之參與外,諸多支持服務未能因應個別化、差異化所調整。以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現行僅提供專線、社區健康復建中心等被動式、專家式支持服務,且諸多服務並未考量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的需求,更多服務全然都以常人之邏輯思考,並且去脈絡化地提供服務。如:當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情緒低落或高漲時,往往被認定是「發病」,卻忽略情緒的原由。政府現行的服務也欠缺更多以障礙者為中心所發展之服務,如同儕支持等。又,現行諸多支持服務需取得法定身心障礙者身份資格,即便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另有精神衛生法規範政府須提供支持服務,但仍以專家學者為主要設計者,並未考量到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實際需求。
第四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現行各級政府(如行政院、衛福部、各級縣市政府)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皆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但該小組除了無法處理跨部會(局處)之事務外,其小組定位亦不明,又組成委員皆由該政府所指派(台北市除外)。同時,各部會(局處)首長亦為小組委員,部會(縣市)首長亦為小組召集人,導致部會(縣市)首長不召開會議或僅在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況下,無法有效確保該小組發揮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功能,且小組委員在政府指派下,全然無障礙者自主參與之精神。另外,專責審議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委員亦由政府指派,雖精神衛生法規定需有病人團體代表,但政府仍以指派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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