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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債清起跑(2008.4.11)到現在已將近一年
各地院紛紛有不同的裁定見解出爐可供參考
本人在去年十月小小分享過一篇關於債清這條路的面貌長相
在多了四個月的經驗值後 似乎又可以跟大家小聊一下
畢竟 再過一個月 因個人人生規劃的問題 將脫離這行列一陣子
促使我再發一篇文的動力是...
上禮拜某地院執行處的書記官請教了我關於債清流程一事
原本我打電話過去 還只是單純想問他陳報狀是否有任何問題 因為延宕了一段時間
我很訝異...他跟我說..他們的事務官不確定後續如何處理..所以完全無法繼續任何動作
還向我詢問其他地院的作業流程是怎麼走的..
我驚訝於這場「遊戲」中 裁判竟然不知遊戲規則
也佩服該書記官的老實...
他說了一句:上面的人不知道怎麼處理是一回事..但總也不能都擺著不動
或許吧 連事務官都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了..
銀行及法院在開庭時竟也咄咄逼人的質問債務人為何不自己走更生而找律師..?何解?
我是個自以為有能力就要回饋給社會的人
而我目前的能力 大概就是可以比代辦公司更公正的說出債清的真相
事實上接觸債清是個有點苦悶的工作 每日聽到的不外乎是扣薪 查封拍賣 圈存抵銷
我以下聊的 就是經驗了(更生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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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大致上就是兩階段
第一階段是到更生裁定 (法官:你可以來走更生了~)
第二階段是更生方案認可 (事務官:就照你提的還款方案還錢六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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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法條明定法官須考量的主要點:
1.債務人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債務人還不出錢來)
2. 九十五年參與「一致性協商」卻毀諾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沒參與過95年一致性協商的這點就不用考量 )
因此就分出兩種類型債務人
第一類型:95年參與過「一致性協商」
第二類型:95年沒參與過一致性協商 相對的,決定走更生前須與銀行談過「前置協商」
(當然是前置協商不成立才讓你來走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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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類型的債務人 法院見解之不同
1.假設欠債300萬元,一致性協商給的條件都是先算出銀行願意讓你用多少年分著還
假設願意用十年讓你還且零利率,那就是可以分期120期,300萬債務除以120期,
一個月要還2萬5千元.
(而銀行態度是:你要不要簽這個條件是你家的事,但不簽的話,利率一樣回到19%)
債務人假設收入才3萬元,有一個老婆及一個小孩要養,
其實他若真繳協商還款,根本不可能真的用5000元就可以養一個家...
**經典爭議:他後來因為「入不敷出」而毀諾,那算不算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a法官:銀行給協商機制卻不給協商,未考量他的必要支出,
債務人是沒得選擇,而且他竟然還繳了x期,
顯然很有還款誠意,不是惡意毀諾,所以不可歸責於他,更生裁定!
類似判例可參 台北地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法扶律師)
b法官:你簽的時候本來就該考量自己的能力,並沒有人脅迫你簽,
所以是你自己的問題,所以是可歸責於你自己的,更生駁回!
2.首先須說明,債清條例是承認債務人可以有自用住宅的(可與房貸銀行議定自
用住宅條款)!
同一地院不同法官,就類似案件,亦有兩極看法,案情類似如下
債務人因有龐大房貸支出,假設95年協商條件為月還1萬元(不包含房貸還款),
房貸要月負擔1萬元,當事人收入2萬5,有一個小孩要養,自己跟小孩必要支出1萬5
今日不包含房貸的必要支出就是1萬5,收入剛剛好可以繳1萬的協商還款,
但必要支出若將房貸亦算進去,就完全無法負擔協商還款...
a法官:恩...他的房貸支出跟協商還款繳完後,根本無法生活,他負擔太沈重,
所以不可歸責於他,讓他更生吧~更生裁定!
b法官:他明明就沒多少收入,為什麼不把房子賣了,負債減少之外,
也就沒有房貸支出了,那就繳的起協商了,是他自己不會想,更生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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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比較明顯的見解兩極情況~
有時候..過不過...很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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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二類型的債務人
所遇到的情況 大致上就是考量:
1.銀行提的前置協商是否真的不能接受?還是債務人可以負擔卻故意不接受?
2.債務人真的不能清償了嗎??
第二類型的債務人所遇到的問題就蠻抽象的(債清條例沒有明文定義)~
也因此比較沒有兩極見解的問題
像沈冠伶學者就有提過 「不能清償」可參考德國新破產法的定義:
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之給付義務即係不能清償,
而債務人停止給付時,通常應被認為不能清償債務
另有裁定(台北地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2號)
很認真的說了個理由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
大致上主要是說債務人到期無擔保債務共欠58萬元,他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剩1萬9可自由動支,因可動支額僅1萬9,顯低於到期債務58萬,所以是不能清償
且就算是以每月最低應繳金額5%計算,也要還2萬9,當然也超過1萬9的可動支額,
因此認定不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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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大概是更生裁定前
遇過的比較經典案例
那以我的經驗來看..更生裁定過後,後續的第二階段都顯得比較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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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裁定後就是各家債權人去申報債權
法院就將申報的債權製成債權表 債權表內就是債務人所有的債務總額
(題外話:今天如果銀行漏了申報債權且過了補報債權期間,
那該債權人的債權總額就是依當初債務人陳報聯徵資料上註記的數額,
不過這個情形我有遇過蠻誇張的..
主要是去電詢問債權表處理情形,結果書記官竟然告訴我..
因為xx銀行還沒陳報債權..在等那家銀行,
我當場很尷尬的反問...
不是應該直接就做債權表了嗎?怎麼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呢?
他也回了我一句:呃...是這樣說沒錯..可是..嗯!
真的..令人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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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債務人自過更生裁定後,主要就是處理更生方案(白話就是:還款方案)
這部份我想套句我前輩說過的話「一場人性的拉扯」
如何在債務人可以負擔的上限內提出方案 又讓事務官覺得合理公平?
真的很難! 說穿了 這已經跟法律專門無關了
礙於此部份真的很瑣碎 好像也沒啥好說的 所以就不多提
當然法條上是有說:更生方案出去後, 由法院或銀行全體債權人決定公允可行與否
當然 我遇過的案件中..
銀行陳報的意見都是:不能接受該更生方案
還款數額真否已達XXX,似有可議
顯無還款誠意,懇請 鈞院促成雙方二次協商
還款成數過低,應延長還款年限!
諸如此類~ 所以基本上 是一點也不期待「全體」債權銀行皆同意更生方案
而截至目前為止 事務官收到更生方案後 也都會來電或來函要求調整修正更生方案
這樣的要求也是好的 來了調整的要求 也比較清楚事務官的心證如何
畢竟 大家都希望債務人好不容易走了這遭,
就盡力在合理範圍內調整拉長還款年限
(打著打著 不禁想到我手上還有二十多件待處理的更生方案..壓力又沈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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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
把更生講的差不多了
下面聊一下可能遇到的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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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生裁定後,原本有扣薪(移轉命令)
或查封拍賣(有按時繳房貸的債務人)的強制執行都應該停止
可是強制執行法院的書記官不會去看更生公告.
所以很常遇到,強制執行仍繼續跑的情況,
此時大概也是去電提示書記官該案當事人已受更生裁定
(不過令人無奈的是...有些書記官很搞不清楚狀況,
就回說:所以呢?你們不具狀陳報誰會知道..出一下陳報狀是會怎樣?
真的很想不給他面子的回說:我沒有義務具狀陳報,你違法執行也不關我的事.. )
2.信用卡主卡人更生裁定 附卡人是否須連帶清償?
這個問題 在pttlifelaw板裡有見過討論,相當詳細(從此板受益匪淺)
理論上應不須連帶清償,
但如果是一般保證人的話 還是難逃必須清償的命運
3.開庭最常遇到的就是法官要求債務人與銀行二次協商
而二次協商是銀行公會訂出的遊戲規則 最好條件是180期 0%利率
唯一可能有問題的是,如有債務也被賣至其他資產管理公司(AMC)
那盡量要說明有非金融機構的債務,導致只有金融機構協商是不夠的
法院會為了消案件一併請那些資產公司一起來問他們願不願意接受二協條件
不過就經驗,資產公司比較硬,通常都不願接受,這也是常常讓二次協商破裂的主因
不過,也會因為這樣,法官會認真思考給予債務人更生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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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再次強調以下
更生沒有保證過這一回事
還款也不是二到三成 (還到七成八成也有可能,依個案!)
更生裁定前,銀行要怎麼強制執行都是合法的
沒還錢,銀行催收也是合法的
有信託財產的 也可能被訴要求撤銷信託
有擔保債權銀行最大,房貸沒繳,更生裁定也救不了
不要找代辦公司
代辦公司收費高都是管銷及業務業績 ,甚至有些更生聲請狀還是業務自己寫
(我聽到時也覺得很誇張,不要不信,最好還是找有接債清案件的律師或法扶,
比代辦公司動輒十萬二十萬的收費還便宜,也比較可以聽到實話,當然也比較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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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大概就長得像我說得那樣~
當然還是有很多講不清楚 或不周全的
如果有疑問可以提出來,我再盡量就我知道的解釋
當然 如果上述有誤 也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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