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M-0Y11M24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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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二項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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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基本稅額就要提到基本所得額
也許有些稅務概念的人,有聽過670萬
或者是聽過最低稅負制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670萬元) x 20%
如果基本稅額>一般所得額
那最低的繳納稅額即為基本稅額
簡單的說基本稅額就是地板,不能低於它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二項
所述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針對死亡給付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3330萬以下,免予計入
依照《保險法》第112條
所述死亡給付有指定受益人,金額不得為遺產
表示符合條件的死亡給付
不需要負擔所得稅也無遺產稅問題
才會聽到保險給付免稅的疑言
甚至聽到3330+670=4000萬的免稅額度
不過實務上會了解這些的中華民國國民
大致分兩種人,就是 NUM-0Y11M22D 提到的
遺產總額在1億以下,不太需要做遺產稅規劃
遺產總額在1億以上,做了也可能被實質課稅
所以小編可以斷言,您不是第一種人就是第二種
因此...聽到金融銷售人員提到遺產稅務時
您可以回答:「我問問我的會計師...」
會計師應該比較懂的怎麼做相關規劃吧?
想更了解所得基本稅額
小編一樣提供最完整的講義
由財政部賦稅署提供的最佳解答
總計110問,看完就出師啦~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目錄》
https://www.dot.gov.tw/userfiles/A07020000D/…/2017080920.pdf
保險法 pdf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關「傷害險是意外險中的一種」說法,真的是聞所未聞吶?!
至於拿產險公司「實務」的分類法,更是完全不通!
因為依據保險法第13條以下的定義:
I.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II.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III.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傷害險是人身保險中的一大類別,產險業則一直到87年1月保險法修法後,才開始可以附約方式兼營傷害險業務,但由於以附加險方式經營確有諸多不便,因此90年7月再度修法時,便進而允許產險業得以主約方式販售傷害險。
又如何以「產險業」的分類,來進行原本是屬於「人身保險」中一大族群的「傷險險」中的分類?!值得讀者們特別注意~
🔘 關於並無「傷害險是意外險的一種」說法整理
縱觀google資訊,並無「傷害險是意外險的一種」(完整或近似語皆無),反之「傷害險俗稱意外險」有許多完整或近似語,資訊點列如下:
❇官方
保險發展中心:http://ppt.cc/skMVx
2013年度臺灣產險業市場概況
說明:
第四頁有寫到:「除上述險種外,傷害保險保費收入~~~」,文件用關鍵字搜尋「意外險」、「意外保險」,無任何資料。
❇專業人士
① 彭金隆教授:http://ppt.cc/XN4q7
金管會--人身保險保單審查委員
說明:
明顯提及。
② 黃清濱律師:http://h1213-law.myweb.hinet.net/hotnews/1010122-3.pdf
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第12屆理事長
說明:
第3頁很明顯提及。
❇專業雜誌
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http://ppt.cc/1KupA
說明:明顯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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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在特定粉絲團遭其封鎖,簡單整理資訊提供如上。
保險法 pdf 在 環境資訊中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0219開議,黃國昌質詢全紀錄;質詢內容包括核廢料政策、蘭嶼核廢料場址搬遷跳票,以及就業保險法。 (立法院IVOD備份,youtube備份 https://youtu.be/uqCuV5lxTRA )
黃國昌質詢逐字稿 (qweasd777發布)
http://disp.cc/m/163-9fIV PDF檔:http://goo.gl/KtDwja
【以下摘錄轉載】
黃國昌:我相信院長應該很清楚,就是我們現在整個核廢料處理是臺灣過去這四五十年來我們發展核電政策我們現在所必須要面臨的共業,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我想要先請教一下院長,就是在這次今年行政院所提出來的施政報告當中,對於政府核廢料處理的政策請問記載在什麼地方?
張善政:我剛剛口頭報告裡面沒有提這段。
黃國昌:因為我現在手上有一份非常完整的行政院的報告,總共有218頁,那我現在問題很簡單,在這218頁當中,請問對於核廢料處理的問題著墨在哪裡?
經濟部部長:報告委員,我想核廢料的處理它有長期中期短期的這個……
黃國昌:沒有,我現在先請針對問題回答,請問記載在哪裡?因為這個行政院施政報告我相信是行政團隊針對我們目前重大的事項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跟精力做出來的嘛,218頁的內容我詳細的閱讀,反覆的閱讀,我要跟院長報告的事情是,218頁的內容對於核廢料的處理一個字都沒有寫。
我不曉得經濟部還是原能會主管的官員對於我對於這本施政報告針對核廢料的這個政策我們應該要如何的面對如何的處理,完全沒有著墨這件事情,我這樣敘述的事實你們贊不贊成?
張善政:裡面沒有寫可能是我們的疏忽,但是其實我們該做的事情都有在做。
黃國昌:好,稍微等我一下(黃委員遞資料給院長),這個是我昨天跟本黨黨團的同仁到核二廠還有核一廠我們去進行視察的時候,現場台電的人員發給我們關於用過核燃料棒處理的程序,那他們的圖解,現在我相信院長跟其他的長官都很清楚的知道,核一核二整個燃料池的燃料棒已經爆滿了,快要沒有可以置換的空間,我們馬上要面臨說核一核二除役了以後,用過的核燃料棒要怎麼處理的問題,目前經濟部台電公司,原能會似乎也同意了,它基本上面發展的方向是要拿出來在核一核二的現地去做露天的乾式儲存的方式,我看了很多原能會跟台電公司所提出來的報告,那今天我交給院長手上的那份圖表,它也是清楚的這樣子畫。
我想要請教院長,請問拿出來了以後進行所謂的中間儲存,那個儲存的年限會是多久?
經濟部部長:40年。
黃國昌:好,我們先姑且不算40年的這個評估可不可行,我的意思是高階核廢料,也就是用過的燃料棒,最終處置現在台電公司我知道你們有按照一定的規劃在進行,按照你們目前的規劃,到2055年的時候會完成最終處置場址的設置,我想要請教經濟部還是原能會的官員,對於2055年可以找到用過核燃料棒最終處置這樣子計畫的時程的設定,你們覺得合理還是不合理,有沒有可能?
經濟部部長:這個報告委員,我們當然要盡量去找,每個國家自己的廢料原則上它應該要有一個最終處置場來放置這些核廢料,那至於說2055年我們總有一個步驟在……
黃國昌:沒有,我知道,不好意思,因為時間有限,所以我如果打斷您的發言請見諒,不要take it personally。
我們今天在這邊的發言會成為歷史紀錄,我就講個最簡單的例子,我們的政府曾經承諾蘭嶼那邊達悟族的朋友們,2016年要把低階的,我現在還不是在講高階的喔,要把低階的核廢料移出蘭嶼,請問今年做得到做不到?
經濟部部長:以目前這個低階的這個最終處置場還沒有著落的狀況之下的話,這個事情2016年應該是有困難。
黃國昌:好,我們政府曾經做過的承諾現在失信於蘭嶼的朋友們,請問這件事情院長還是部長認為誰應該負責?
經濟部部長:這個當然由經濟部負責推動尋求這個低放射性的這個廢料處置場,我們這方面遭遇到困難,因為那個程序……
黃國昌:沒有,這個我知道啦,您一定會講很多事情很多困難嘛,那我現在先簡單的問一個問題,您認不認為我們失信於蘭嶼的居民這件事情政府應該要有人負責?如果認為應該要負責的話,請問負責的方式是什麼?
張善政:政府要負責是跑不掉的,但是負責的方式,怎麼樣跟當地居民溝通或是有什麼樣的補救做法我們會再去……
黃國昌:時間有限,既然院長也同意了政府應該要負責嘛,那我們針對負責的方式是不是可以請主管機關盡速提出報告?
張善政:我會請主管機關回去趕快……
黃國昌:好,這個就是我現在要make the point,低階,只是低階的喔,放射性的核廢料的處理現在都沒有辦法處理,已經失信於蘭嶼的居民了,我們要如何相信目前台電他們在紙上作業,紙上作業2055年最終處置場要設置完成的這個schedule會on time,我必須要老實的講,我跟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包括甚至很多是台電內部或者是原能會內部的官員討論過這件事情,沒有一個人,沒有一個人對於2055年我們最終處置場可以設置完成有任何的信心。
我們從美國政府他本來在Yucca要去推動最終處置場,後來歐巴馬把它終止了,連美國在發展都曾經遭遇過這麼重大的遲延,按照我們目前過去,不管是台電還是原能會的表現,以蘭嶼當作例子,我相信2055年沒有辦法完成應該是一個合理的推斷或者是懷疑。
在這個基礎之下,馬上就進入了現在最重要的問題,在剛剛給院長的那個表格當中,請問那個中間儲存,所謂的中期儲存到底要放多久?剛剛你們講是40年嘛,2055年沒有辦法完成一定會比40年長更久,馬上要面臨到下一個問題,我相信臺灣大部分住在這個島上,包括離島任何一個地方的人都不希望高階核廢料放在我們自己的家裡,將心比心,我們每一個人都這樣子想,這個都可以瞭解,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所以我們一定要有一個公正的組織體,透過一個公開參與的程序,參照客觀的標準來決定所謂的中間儲存要放在哪裡,針對我剛剛所講的這個原則,不曉得院長的意見怎麼樣?
張善政:這個原則沒有問題,其實在我們規劃裡面將來核廢料的處置就是要成立一個獨立的行政法人,這行政法人成立過程或以後的運作納入這個公民的意見,您剛剛講的應該不是問題。
黃國昌:好,是不是用行政法人還是用其他的組織體我們未來還可以再詳細討論,既然院長贊成我剛剛講的那個原則,那下一個我要問的問題是說,請問用過的核燃料棒在核一核二舊地要乾式儲存這件事情是由哪一個公正的組織,透過什麼公開的程序,依照什麼標準做出的決定?
經濟部部長:報告委員,這個當時這個決定當然經過《環境影響評估法》,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這些程序啊……
黃國昌:沒有,《放射性物料管理法》這個法條我看得很熟,《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裡面只有最終處置有定義,只有最終處置有要求,對於中期的儲存完全沒有任何程序上或標準上的要求,我對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這樣子的解讀不曉得部長贊不贊成?
經濟部部長:程序上,您剛才問說程序都是經過哪些程序,我就是跟您報告這個工作推動到現在為止,它這個程序都是有一定的法律做依據……
黃國昌:不好意思,我再打斷,我就問一個問題,你們當初啟動所謂的程序的時候,有沒有把選址,site selection這個概念放在你們程序當中,也就是說你們當初評估過哪些地點作為中期儲存的地點,評估過哪幾個地點,最後得到結論說核一核二現地的中期儲存是最好的,還是你們根本沒有這一個概念,沒有經過這個階段的考慮,直接一開始就認定核一核二的現地中期儲存就是要這樣子做,只是怎麼做比較安全而已?是前面的這個還是後面的這個?具體的問題,針對選址的問題你們透過什麼程序有做了什麼事情?
經濟部部長:報告委員這部分可能比較久遠一點的決定,我可不可以把那個資料再蒐集得更完整一點立刻把它交到您那邊好不好?
黃國昌:可以啊,我現在要麻煩就是提供一個方向給院長還有部長參考,雖然接下來時間,看守的時間只有三個月,但是有關於核廢料處理的問題我必須要講我們早該面對,一直沒有面對,不斷地拖延,政府不管是基於什麼因素,常常最後所導致的結果就是應該開始做的事情一直不開始做,等到時間快到的時候才跟大家講說我們現在沒有其他的選擇了,非常緊急,我們一定現在只能用這樣子的方式來做,從過去所發生錯誤的歷史教訓,我們希望未來不要再發生相同的事情,因此有一些重要的事情我覺得我們應該馬上劍及履及來做,不分黨派,這個是全臺灣人民大家要共同面對的共業。
美國能源部他們經過非常長時間的籌劃準備討論,我相信原能會那邊的長官,台電那邊參與核能研究所的同仁都有相當豐富的資料,你們好幾百頁的資料我通通都看完了,你們心裡應該很清楚的知道說,在2012年的時候,美國能源部下面的藍帶委員會他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建議,就是我們要有心理準備在最終處置可能遙遙無期的情況下,針對高階核廢料進行集中式的中期儲存,為什麼要進行集中式的中期儲存?我們就講得白一點,台電現在的處理的方法是核一的高階核廢料放在核一,核二的放在核二,核三的未來繼續放在核三,臺灣才多大,臺灣才多大,一個臺灣搞了三個高階的核廢料處置場,這個是一個聰明的政策選擇嗎?我們是不是應該要開始朝向中期集中儲存的方式來做思考?
那我知道台電在2014年所提出來的報告當中,已經想到了這個alternative,這個報告內容我有看,但是我現在要說的是,請回上一頁,再回上一頁,你們那個中期集中儲存的計畫,2014年提出來的修正版是你要到2028年最終處置場選址選不到你才要啟動,有什麼理由要等到那個時候才開始啟動?如果這是一個應該走的方向,我們是不是現在就應該馬上開始啟動,我可以負責任的講可合理預見的未來必然會發生的事情,我們是不是現在就應該開始啟動,不應該等到2029年的時候才想要開始處理這件事情,對於我這樣的看法不曉得院長贊不贊成?
張善政:聽起來應該是合理的。
黃國昌:好,再往下,好停在這裡,如果中期長期的儲存是一個我們必須要面對的方向,我要提醒現在的行政官員,特別是台電的人不要便宜行事,美國他們在當初考慮中期集中儲存的時候就非常重視我剛剛跟各位講的三個原則,公正的組織體,有公眾參與的程序,客觀的標準來選址這樣才公平嘛,因為大家都不希望高階核廢料放在自己的家裡,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選出一個地方,雖然很痛苦,沒辦法,我國已經發展過核電了,我們就要共同來面對共同來承擔。
在美國的Nuclear Waste Policy Act,在1980年代進行集中式儲存在開始籌劃思考的時候,他們就非常重視我剛剛所講的那個原則,因此我希望未來台電在思考集中式中期儲存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民主參與的程序,我講這句話非常的痛心,因為在我選區所在的北海岸,北海岸的居民為了臺灣整個核電的發展他們已經忍受了超過40年,核電廠就在我家,對於北海岸的觀光資源、生物的多樣性造成非常強烈負面的衝擊跟影響,你現在沒有經過任何公正客觀的選址程序,你告訴北海岸的居民說核一核二高階的核廢料還要繼續待在北海岸,待超過40年以上,你們覺得這樣子政府做對得起北海岸的居民嗎?
張善政:我想這個選址的事情,剛剛部長已經承諾說回去瞭解一下整個決策過程。
黃國昌:我希望接下來在進行的時候,即使是看守的狀態,重點是台電還有台電裡面高階的主管,希望能夠承諾按照我剛剛所講的那三個原則,公正的組織體,公開參與的程序,客觀的標準來進行集中式中期儲存的準備,而且要馬上開始做,千萬不要等到2028年,我們這一代的人所犯下的錯誤絕對不能讓爛攤子由下一代來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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