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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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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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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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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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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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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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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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投訴就上手。
寫在這篇文章之前,先談一下我對「投訴」這個荒謬制度的看法:現在是法治社會,如果覺得誰做錯了,侵犯自己的權益了,其實法律可以還原真相,也給受害者公道。「投訴」這種小學生式,跟老師打小報告的制度,我一直不是很理解。
不過沒辦法,這就是我們的日常,以下正文開始:
只要是和人接觸的行業,多少都有遇過投訴(也可能自己是投訴者)。今天來講點逆風的東西,以多年處理投訴經驗,來談談如何寫一封完整不被討厭的投訴信。(當然,如果投訴的目的就是要討人厭的話,那就另當別論.....)
會想要投訴什麼,多半是因為認為自己權益受損(可能是健康、金錢、其他相關權益...)。所以請開門見山說明自己的什麼權益受到影響,清楚闡述事件經過,以及事件前後的實質損失。(若是金錢,則應該有金額或收據;若是身體健康等醫療方面,則需有相關病歷佐證;或是其他實質損失的證據....)
扯一堆態度、感受、想法、觀感....除了「謝謝指教」之外,沒有實質損失,就得不到實質回覆。
當明確指出自己的損失之後,也請明確提出訴求:要錢(賠多少)、要懲處當事人、要當事人道歉下跪切腹、要撤換主管主任院長.....(相信我,這種要求真的有,還不少~),或者各種奇奇怪訴求~~基本上要有明確的訴求,被投訴方才知道怎麼回應。
那種「我們不要錢,只是要個公道!」「看你們誠意」,這種都沒什麼用。公道是嗎?謝謝指教;誠意是嗎?謝謝指教....
其實只要寫出上述兩點,被投訴方才能好好處理,也比較能得到正面且實質的回應。(無論這個回應是否滿意,但明講才有明白的答案,自己講得扭扭捏捏不清不楚,就不能怪別人給你實問虛答。)
接下來講一些不必要加在投訴信中的廢話:
1. 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是不折不扣的廢話,提告是人民的權利,如果覺得自己有理、也扛得住後面的訴訟時間金錢耗費,存證信函直接寄出就好了~「保留」沒有意義,「不保留」也不代表不能告。就像我看誰不順眼,跟他說「我保留揍你的權利」,不是廢話一句嗎?打得過的話,早就一拳貓下去了~只有想打不敢打,才會用撂狠話的方式 .....
2. 抱怨就是因為「自己」受到委屈,不用去扯說「是希望不要有別人受害」.....
3. 會投訴就是覺得被抱怨方不好,直說「你們爛透了!」,都比先假意誇獎「我們一向對貴公司(貴院)深具信心」,後面再加「可是.....」要真誠。
4. 個人行為個人擔,一定是機構中的「某個人」讓人想投訴,那就好好投訴他,徹底給他一刀斃命。請不用扯出其他祖宗十八代,例如「貴公司xxx董事長一定不會允許這種事發生」、「貴校創校人xxx是這樣教員工的嗎?」
5. 我們不是要錢。
正確示範:
我要投訴貴網誌負責人Peter Fu,他寫的文章不好笑,害我浪費了十五分鐘看廢文,這十五分鐘造成我的金錢損失三千萬元,我要求Peter Fu必須賠償我的金錢損失。
(有對像、有事證、有訴求--> Good!)
錯誤示範:
向來我是很支持貴網誌的,也一直是忠實讀者,可是Peter Fu的某篇難笑文章,讓我看完之後很不舒服,感受很不好。為了其他讀者的權益,我要投訴寫文章的作者,我相信貴網誌的精神領袖史迪普,一定也不會允許此類不入流的文章的!我要的不是金錢,但請給我一個公道。若我得不到有誠意的回答,將保留後續法律追訴權。
(整篇都是廢話,大老板史迪普接到這種投訴信,就只能回「謝謝指教」。)
#大逆風文章
#以下開放補充
保留法律追訴權存證信函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追訴權能否保留?】
剛才口述新聞稿給客戶聽,最後一句我說:待本公司蒐集資料與律師討論後決定是否提出告訴...。沒想到客戶回說:那就直接寫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就好了,幹嘛這麼囉嗦?
我跟客戶說:要告就告不告就不告,沒有什麼保不保留的問題,這種新聞稿我不敢寫,會被以前同事笑怎麼程度現在下去變這麼差,客戶因為顧及我面子問題,所以同意不加上「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幾個字,真是佛心來的。
事實上不管是刑事的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一般為六個月,而民事侵權行為的提告期間是二年,一般契約請求是十五年,但是仍有其他較短的時效約定,原則上這些時效從你第一天開始可以告開始就已經在進行,不會因為你對外宣稱要保留追訴,就會產生保留的效力。
在刑事訴訟上,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例如一般人會提出告訴的公然侮辱、誹謗、傷害、過失傷害、侵入住宅等案件,都是屬於告乃案件,你如果沒有要提告,檢察官、警方一般來說並不會主動介入調查,因為沒有告訴,就欠缺訴追條件,案件是不能起訴、判刑的。因此這類案件,會設有告訴期間的限制,讓加害人、被害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及早確定,也因為有告訴期間的限制,告訴人儘速儘早提告,證據蒐證上相對較為容易,不會因為時間日久而找不到證據的問題。
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從你被傷害、被誹謗、被侵入住宅之日起就開始起訴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這六個月內你沒提出告訴的話,將來想到又再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以告訴逾期作不起訴處分,完全不會調查是否確有上開犯罪。而這六個月的時間是一直繼續的,不會停止,也不會因為你寫了一篇存證信函給他就能停止進行,所以這部分的告訴期間六個月要相當注意,很多民眾例如發生車禍,因為住院一段時間一忙就忘了,對方一直說要和解拖了相當的期間,結果和解破裂要回過頭來提出刑事告訴,卻早已經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就得不償失,所以這部分告訴期間相當重要,一定要謹記在心。
至於一些非告訴乃論案件,原則上並無告訴期間的問題,只要有線索,檢警都會主動偵辦,但是犯罪會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也就是檢察官必須在這段時間內偵查完畢起訴被告,法院才能判決,如果超過追訴權時效,法院就會下免訴判決,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為大部分的罪是最重本刑五年,所以追訴權時效是二十年,最低都如酒醉駕車等案件為五年,至於重罪部分,如殺人罪等,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
民事訴訟上,請求權都有請求時效的問題,例如一般契約十五年時效、侵權行為二年時效,其他還有五年的時效規定。如果超過時效沒有請求,對方可以作時效抗辯,債務人可以拒絕結,法院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時候原告請求就會敗訴。也是要相當注意。
無論民刑訴訟均有行使的時效限制,擁有權利者,應宜儘早行使,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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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想寄發存證信函告知該主管,「對今年一月份發生之職場霸凌事件已構成恐嚇罪」,我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希望藉此存證信函能讓他有所警惕,不要 . ... <看更多>
保留法律追訴權存證信函 在 [問卦] 收到Vek1112吳東穎的存證信函怎麼辦? - 看板Gossiping 的必吃
在此要提一個法律小常識啦,存證信函其實沒有用,在法律上其實只是吉or不吉而已。
然後什麼存證信函保留法律權利也是電視看太多,本來是你的權利就是你的權利,不會因
為存證信函而多保留法律權利。
這個案件東穎真的要告,就要拿著保存下來的可能誹謗言論截圖的帳號去警局報案,電資
大隊(好像是這個名稱?)才能幫你查IP傳喚帳號後面的人說明。
什麼找律師處理,找法院處理都是嚇人的啦。你連案號都沒有怎麼找法院處理?
律師接到也是先叫你去報案。
但這個事件也沒人問候對方媽媽,也沒有不實狀態,我是不知道東穎能吉什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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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V771118 (39.9.191.141 臺灣), 05/26/2022 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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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V771118 (39.9.191.141 臺灣), 05/26/2022 10:11:51
你就誤會了,東穎案還沒發展到需要律師啊,就說找律師諮詢他也會叫你要去報案。
※ 編輯: AV771118 (39.9.191.141 臺灣), 05/26/2022 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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