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之虛幻與真實】
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苗栗縣有一位石虎觀光大使的吉祥物-貓裏喵,胸前有一個苗栗縣的圖樣,模樣十分可愛。外地來的朋友,如果是乘坐高鐵,或許也對於苗栗高鐵站內的這一位「貓裏喵」人偶有印象。
然據報導,29日的縣議會審查會退回或擱置了《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且據報導內容所述,理由大概是此一自治條例恐讓苗栗縣之開發受限等等。
由於在苗縣府網站之法規查詢系統(含草案預告)、縣府農業處以及縣議會的網站上,目前似乎都沒有看到此一自治條例的完整內容。如僅以之前《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草案逐條說明》中的內容來看,依報導中所述,遭縣議會審查會認為較具爭議的第四、五條之內容應分別為:「本府應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石虎棲地,並公告之。」、「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石虎棲地者,應在規劃初期向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諮詢,採取適宜近自然對環境友善工法。」、「前項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人才庫,由本府公告之。」。
由此可知,該自治條例草案中,對於石虎棲地之劃設,不過是規範縣府之各級機關(單位),於特定面積以上之開發或一定長度以上之道路工程,應在規劃初期向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諮詢之義務而已。然關於諮詢之方式、拘束力、效果、或是不遵守的效果如何?又「專家人才(依草案內容其定義為:熟悉石虎生態習性或學術研究方面具有專長之人)庫的標準」又是如何?友善工法本身也是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由誰認定?再參酌報導中多未提及的草案第六條:「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得比照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情形,本府應積極輔導,並得公開表揚。」,整體看起來,此一草案之內容,#多僅不過是宣示或教育對石虎之保育觀念的效果或意義居多。如果說單僅以此一《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之上開內容,讓石虎之保育背負阻礙開發的原罪,似乎也太沉重。如今,原本之條文內容既遭退回或擱置,或許也正是能讓大家更細緻去討論或形成規範內容之契機。
又,不論此一《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是否通過,既然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權有此一保育之目的考量,則行政權在合目的性之考量下,甚至,不單單在石虎此一議題上,#仍可以適宜近自然對環境友善工法作為其施政目標,發展縣內之特色。
切莫讓我們的石虎觀光大使,只能存在於可愛的卡通意象而已。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