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法教室04
大家好,我是周易。今天我們來講一下過失犯不法構成要件的審查時,同學常常會面臨抉擇之處:究竟要用「客觀注意義務」,還是要用「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也就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概念)來詮釋會比較好呢?
關於此問題,王效文老師近期文章指出,應以前者(客觀注意義務)為斷,理由在於,相較於德國刑法,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已經針對「應注意」和「能注意」的概念進行規定。詳言之,所謂「應注意」,係指「客觀注意義務」,即一般化的標準,放在不法構成要件審查;而「能注意」則指「主觀注意義務」,放在罪責審查。兩者相呼應,可以合理說明過失犯的成立要件。(註1)
另外,王老師的文章也提到,「客觀注意義務」和「客觀預見可能性」這兩個概念,不能分開審查,兩者具有緊密連結,因為客觀上可否預見,即是從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看,個案應履行客觀注意義務的行為人,於具體情形能否履行客觀注意義務而言。(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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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2021年3月,頁55-57。
註2: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2021年3月,頁54-55。
#圖示的文字是周易老師手寫的😂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
不法構成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收到署名法律系學生的同學來訊詢問「不法性證據」與「罪責事由證據」的概念。
對於這兩者的區分,請見論文:
吳忻穎、林晉佑(2020)〈責任能力調查與監護處分執行現況之探討〉:http://bit.ly/3bfH8ab (圖片擷取自矯政期刊第9卷第1期第99-100頁,全文可合法免費下載)
第99-100頁結論段一、二:
一、 證據區分為「不法性證據」與「罪責事由證據」,前者係指證明犯罪行為不法構成要件之證據,後者則指阻卻或減免罪責事由之證據。......
二、罪責事由證據之範圍:
(一) 「涉案當時」之概念具體內涵應該包括三個階段:1. 行為前之實際準備動作;2. 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3. 行為後之立即反應,如企圖逃避、掩飾犯行或湮滅證據等。
(二) 輔佐判斷證據——品格與生命歷程證據:在思考決定是否、如何調查罪責事由證據、以及有無調查必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症狀病進而影響行為時,「品格證據與生命歷程證據」則為關鍵。
不法構成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司律二試剩半個多月就要登場,有些同學會和老師討論寫考卷的問題,老師跟大家分享我的看法:
◾️ Q1、在討論個別行為人犯罪時,要不要每個罪都開三階的標題?
老師認為,不用開不重要的小標,也就是「不要為了開標而開標」。如果考點都落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其實沒有必要另開違法性和罪責的小標逐一檢討,寫「某某行為人之行為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或沒時間的話,直接寫「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即可。
反之,考點如果落在違法性或罪責階層,抑或是三階以外(例如個人減免刑罰事由),此時要給它一個小標題,告訴閱卷者你有注意到階層的鋪排也是考點所在。
總之,重點在於「大爭點」的鋪陳,也就是能寫出實務見解、學說見解和個人意見的爭點,通常是因為學說和實務見解分歧,才會引起學界的廣泛討論。至於三階層標題有沒有要開,通常都是要看有沒有涉及大爭點而定,但只要綱舉目張、讓改題者能夠辨認即可,其實沒有硬性規定。
◾️ Q2、可以開標後直接寫大爭點?
基本上是要這樣寫沒錯,但不是很機械性地寫「爭點1」、「爭點2」等等,畢竟大家不是參加背爭點大賽,必須分點分項呈現實務見解、學說見解,並說明個人意見,這樣就OK了。
◾️ 小結
所以你說刑法的階層體系重要嗎?不能說不重要,但「重點」和「非重點」在篇幅上要區隔開來。詳言之,是爭點的,就寫好寫滿,給它足夠的份量;有實務、學說歧異的爭點,就分別說明兩者,最後再寫個人意見(學生認為⋯),篇幅也能出來。這樣做的好處是,閱卷者能一眼看到重點在哪,有寫到關鍵詞就有分數。
以上是老師的想法,提供給大家參考。預祝大家考試順利!
周易老師
不法構成要件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然而,2019年8月法務部「第四次司改國是會議半年進度報告」竟然表示,「具保潛逃被告之刑事責任,業增訂刑法第127條之1條文」。事實上,法務部不僅搞烏龍弄錯條次,也根本沒有增訂相關條文,實際上連法案都還沒送來。
3.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構成要件過於嚴苛,導致人民在法官、檢察官違法濫權時,請求國家賠償難如登天。法務部長蔡清祥雖坦承至今根本無人成功求償過,卻悍然拒絕改革。
2008年民進黨中常會上,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主張「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司法人員之規定,讓人民因司法人員的重大過失遭受損害時,可聲請國家賠償」。
面對前任部長當初的理想與主張,請問法務部為何轉彎改變立場?
附註: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oDVZOg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724jOQ
2016-12-20 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建立遲延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
https://reurl.cc/1QX0dV
不法構成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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