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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的罰單或告誡單法條
大概是下面這個
「不服從警察指揮」
我再三和多個警察確認
他們說只要當天晚間6點到11點59分
共6小時之間
在塔城街和市民大道路口待轉 累計 兩次
(不連續也算)
就是不服從指揮 會開單
交通指揮是為了排除當下狀況進行
照理只能指揮當下行為
我如果6點待轉一次
一個小時後 再待轉第二次就是違規?
指揮的法力範圍可以那麼大?
警察要不要乾脆指著你說
「你現在從這裡騎去新店」
Ok 你沒騎去新店 就是不服從指揮
現在在玩「老師說」就對了
你要跳著說話 不跳就開單
你講話前要拍手三次 不拍就開單
#大同分局 #大稻埕波麗士 #待轉大富翁
#交維變主辦 #公親變事主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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